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
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
杜宴林
毋庸置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
着,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显明的成效。然而,实践中
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的看到,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
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
国法治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
上的扭曲,正在或势必偏离现代化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
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扭曲,滞阻了法制现代化的纵深运行。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
治来说,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法治的现代化运
行。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
详细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存在如下方法论上的
误区或缺欠:
(一)法治的先期热情与神秘忠诚——中国法治缺乏足够
的理论准备。翻开中国法治的历史,法治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
这样在中国这般荣光——获得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庶民百
姓的关注与垂青,甚至被纳入了基本国策。其突出的表现就是
证中西法的一致性,并满足于时代需要和情感需要。一方面不
得不承认西方制度的先进,另一方面还必须不损及近乎变态的
民族自豪感。这就是国人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或者福柯所
说的那种追求知识的情感意志[6]。
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法治登陆中国也有自己的为外人所
始料不及的初始缘由——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一般来说,法
治是文明的产物,更确切的说是伴随17、18世纪西方社会政
治经济发展的需要的西方文明的产物,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经
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然而在中国,当法律权威出
现时,正是中国意识显出弊端,个人魅力权威危害极大时,
也许出于义愤或相对不成熟的思考以及西方法治的成功经验,
因而它从一开始就被民众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和热情,法律似乎
是作为救命稻草而出现的。所以中国法治从开始出现之日起就
有自己独特的憧憬与梦想,梦想的理由在于:将人们从随意专
断的受侵犯的境地中解脱出来,确保人们正常的生活、学习和
工作,不再为领导人的意志而饱经人间的沧桑;让人完全明了,
任何人都不可随意滥用权力,任何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以
确保正常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然而我国几千年的
人治传统却总是疲于保证这种梦想的实现。因而立基于的
反思和西方法治的良好印象就注入中国法治的期待中,与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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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惨痛教训反过来又增加了法治的神话彩,于是我
们便很认真地被引入法治的神秘崇拜中,法治从西方泊来时,
我们便把这看作不言自明的真理:法治能约束政府权力,法治
能保障平等、自由与人权,所有人生来就是平等的……相应地,
我们的法治理论仅停留在引介和移植西方理论阶段,但从来没
有反思过这些法治理论的现实意义,也没有对中国传统治国方
略做出科学认识和评断,因而一个显明的事实是中国法治缺乏
应有的理论准备。
而对于一个几乎没有法治传统、人治彩浓厚的国度来
说,要实现真正的法治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
导,法治怎么可能得以真正的践行?于是我们不久就会发现,
这种以对的义愤或者说革命情结为契机建立起来的法治
虽然都象革命一样曾经有血有肉,但也注定象它一样存在缺
陷,在不顾一切的打破传统和秩序之后,相伴而生的是失去了
保持传统和秩序的能力。而当现实法治陡现其真貌时,法治对
我们每个人来说就逐渐沦为一种稀疏平常的事物,真正的法律
至上的法治精神也就无从培育,道理很简单,当一种为人所崇
拜的东西在事后看来不过如此时,也即崇拜的东西露馅并没有
带来人们期望的效果时,法治也就注定了命运的扭曲与失落,
又没有足够的理论来予以证成,因而人们对法治也就逐渐缺乏
了这种难言的崇拜,反而弃之如蔽履了。一提到法治就摇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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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它没啥用,这势必使法治失去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法治意味
着什么,也就不言而喻了,道理仍然很简单:“一种不可能唤
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
众愿意服从法律?”[7]
(二)、价值上的求同证成与理性的建构——中国法治价值
目标的错位
伴随着法治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中国法治又走上了一
条价值上求同和理性建构的不归路,在中国法治的工作者(无
论是理论上的工作者还是实践的操作者)看来,西方法治有着
成功的经验,因而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定向与目标似乎就是
要在中国实现从传统社会控制手段向西方治国方略的转变。这
就不难理解,中国法治现在总有这样一种倾向,将未来梦想中
的法治演绎成标准的西方法治版,并想当然的从价值上进行求
同性证成。关于这个问题夏勇先生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无
庸讳言,尽管法治在本世纪里已经成为中国的流行话语,但迄
今为止我们在从学理上阐释法治的时候所使用的话语主要是
翻译过来的西方原理”。而造成这现象的原因在于:“一、因
西方法治先行经验厚积且学术经年,易成文化强势,二、因法
治乃人类共求之物,人类社会共通之理,故先知先述,多知多
述者遂居语言优势;三、因吾国近世深重,学人难以从容梳理
故旧接应西学,且多患文化失语症,不能用自己的语言讲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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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发生的与自己相关的事情。”[8]然而价值上求同主义的法
治又很容易滋生一种证明什么的倾向,证明我们也能同样的实
行法治,但这却隐含着这样一个十分危险的法治陷阱——盲目
与想当然。事实上,由于历史、国情、传统文化的差异,决定
了:在(中国)这样一个伦理社会的土壤中是培植不出西方人的
文化精神的,因而“中国不可能建成西方那样的法治社会,我
们的法治必然是法治与伦理精神的结合”[9],法治从来不是
数学考试,没有标准的一成不变的答案。
价值上求同总是伴随着天才的法治构想,于是怀着美好法
治梦想的人们又再一次从不同角度揣着不同的想法走在了同
一条道路上:建构法治,而若隐若现的法治期盼又给了人们异
乎寻常的力量和炽热的渴望,驱使我们努力去建构中国法治体
系,急于实现法治现代化,而无视逻辑的思辨和理性的把握,
似乎法制就是法治的分水岭,法制齐了,法治也就实现了。也
不在乎是否会有同样的绩效,于是短短二十年中国法治进入了
法制化(准确的说是立法)运动时期,其火热的局面甚至可以使
我们合理地认为,中国法治已进入了法制时代或法制的黄金时
代。的确,一般来说,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法治化程度较
高,因而这种努力建构的价值在于助始了法治实践历程的驱动
力。然而过之犹不及的是,我们的建构热情过度炽热,使我们
患上了全民性的建构症——一种“吃不到的总是甜的,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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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是好的”偏见的结果,有学者尖锐的指出,这是一种法律
饥渴症。客观后果是:我们一方面建构出了全方位的法制(治),
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叛逆法治的实践仍然不减,使得中国法治
刺目的凸现出奇特的双重性特征,它在法治建构领域突飞猛
进,却无力满足于人民的基本秩序的需要,无论我们多么努力
宣称法治,但却始终无法掩盖这样的现实,法治的力不从心,
表面繁荣的法制时代掩盖不了粘乎乎的法治泡沫,正如表面的
经济繁荣掩盖不了脆弱的泡沫经济一样,试镜中的法治效果并
不明显,期望中的法治并没有到来,不期而至却是变形的法治,
变味的法治,给人一种形似而神不似的感觉。究其根源,当与
中国法治传统基础薄弱,民众法治意识、参与精神的匿乏有很
大关系,但更重要的是,这不能不说是方法论缺陷所导致的结
果,因而必须加以检讨与重整。
(三)功能上的速效与法治的远近——中国法治逻辑自洽
的困惑
先期热情、神秘忠诚以及价值上求同本来就是危险的陷
阱,但我们还不知不觉地人为地背上了法治速效的沉重使命。
诚然,当代中国法治的预想版图既然准备于上个世纪之交的时
代,则不应完全重踏西方法治之路,因而从一开始就应与现代
法治的发展合拍同步,同时它还应担负回归和重建近代法治及
超越近代法治和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意识,拿学者的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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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需要补课)的双重使命,也就是说,在有几千年封建
人治传统盛行、法治几近虚无的中国要实现现代法治,它所要
面临的既有消解传统人治体系、建构法治体系的艰巨任务,又
有自进化论角度为法治提供理论基础的双重任务,我们多少显
得有些仓促、紧迫一些,因而毫不奇怪,中国法治现代化从理
论上讲是一个厚重而迫切的问题,也就是学者们常说的历时性
问题共时性解决的紧迫问题。但是法治实践归根到底是一个渐
进的历程,法治不应也不能设有时刻表,不能人为的设定时限。
然而不无遗憾的是,中国法治现在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却是,
中国法治已被人为地有意无意的设定了时限,流行一种典型的
速效跳板意识,并理所当然地演绎出理性建构主义而非科学的
进化论渐进主义彩的期收速效的法治实践。这就是学者所概
言的(在文化认同上)的所谓“奋起直追”问题,其杰出表现就
是前述所及的大肆立法,实现所谓的有法可依,而忽视一些配
套的甚或更重要的东西的建设,如法意识、法观念的培育、法
律信仰的诱导和确立等等。自不待言的是,在这种期收速效的
跳板意识支配下的许多立法相当粗糙,进而在实践(际)上直接
成为了这些立法的墓碑,其典型例子就是学者们关注与检讨的
破产法的颁行。事实上,法治原本就是一种偏重信仰的治国方
略,法治的精神意蕴从来就是信仰——一种神圣的宗教般的信
仰[10],因而伯尔曼才严正的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
它将形同虚设。”[11]“法律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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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12]。他不应该或主
要不应该是现实主义和工具主义的。然而就是这样一种偏重信
仰的法治方略,在中国自辟蹊径的独特演绎和看似自洽的逻辑
支配下却幻化成了一种取实利的工具,令人不得不佩服“中国
特”之重之妙,这不能不让人产生逻辑上的困惑与追问——
法治究竟是什么,法治到底有怎样的逻辑?这个困惑没有得到
解决,相应地,法治在今天中国意味着什么也就不难理解了。
对于21世纪中国法治来说一个明显的结论是:必须进行逻辑
上的修正和重整,方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二、中国法治的未来:方法论的重构
显而易见,正是由于方法论上的缺陷导致了中国法治的现
状是一种没来由的喝彩式的法治,其理想版本是标准的西方
版,同时还带有一种浅尝辄止的特征。而对于正在践行法治的
中国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喝彩的法治,
也是理性的法治,是一种深层次的法治,同时还是一种针对性
的法治。
(一)理性的法治
毋庸置疑,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法治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
也是最好的治国方式,正是基于此,亚里士多德才严正的指出
“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13],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历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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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封建伦理社会的国家来说,法治无疑如同一个新生的婴儿,
必须给以足够的呵护,然而我们却不能没来由的神化法治,更
不能想当然的构造21世纪的法治国家,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
法治。
首先,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到,法治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
它只是治国方略的一种最好的形式,正如学者所说的,从一定
意义上讲,它只是相对好的治国方式,这种相对意义蕴含着这
样的内涵,人们渴望比法治更好的治国方略,但因各种因素不
具备,因而人们不得不以退而求其次的办法选择了法治,而法
治从被选择的那天起就伴随着缺陷,只是瑕不掩瑜才为人们所
接受所选择,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只是人们无奈的选择,因
为没有准确体现人们意愿的治国方略,而社会还得继续下去,
因而人们在不得不选择接受、认可法治的优点的同时,不得不
(不管情愿不情愿)也认可、默许了它的缺陷。而事实上也确实
这样,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社会观念的核心在人们
心目中最突出的是和谐,人们靠传统习惯、宗教信仰、道德教
化就可以起到社会控制、道德约束的作用,因而我们也会看到
历史上的贞观之治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盛世局面,只是到了近
代,社会的发展,物质的丰富,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导致了资
本主义大发展,资产阶级为了排挤封建等级特权和封建剥削,
保护自己的利益便高扬法治民主精神,因而法治也才真正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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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所以哈耶克认为:“法治理想得以巩固的主要时期,乃是
18世纪上半叶,当时法治的理想正逐渐的渗透进入人们的日常
生活实践之中”[14]。因而我们总信奉着学者们如下简明的结
论,传统社会不需要法治,也产生不了法治,法治只有在现代
文明发展这个催生婆的催生下才能得以生产,它是治理国家的
最佳方略,但绝不是唯一方略。杜撰法治的神话,无限度抬高
法治的作用,既不符合理论旨趣,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对待法
治的真实态度应该是理性的法治观。
同时常识告诉我们,社会是由宗教、道德、习惯、法律等
多种手段来维持的,尽管法治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绝不
代表全部,“这不仅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15],也不应
规定一切,必须有个限度以防过度法规化,窒息人们的生活
[16],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缺乏灵
活性等缺陷[17]。所以对法治而言,掷地有声理性评价哪怕是
批评远比言不由衷或不负责任的喝彩重要得多,毕竟“理性才
是法律的生命”(爱德华·科克爵士语)。
(二)深层次的法治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方法论的缺陷,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
总在低处徘徊,明显呈现浅层次特征,这对于准备践行法治理
想的国度来说,无论如何可不是什么好的福音,真真切切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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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法治就必须是一种深层次的法治,即全民参与的法治。它
不但适用于官员,而且也适用于公众,我们一直信奉着这样的
观念,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法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的行
为提供有效的指引”(拉兹语)[18]“其基本要素是用公民秩
序的理性原则限制官员的权力[19]”(塞尔茨尼克语),换句话
说,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当是全民的事业,它的核心价值理念
是吸引、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的主动参与精神。这种参与不仅是
社会成员成为公民而非臣民的权利表征,而且这还意味着是使
社会成员成为公民而非臣民的先决条件。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
就内蕴着大众普遍参与,并确立神圣信仰和树立忠诚的过程。
因而“法治不仅是国家(或政府)所关心并努力从事的事情,而
且更是也是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者应当关心并努力投身其中
的时情;不仅是其他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者应当关心并为之奋
斗的事业,而且也同时也是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应当
主动地自觉参与的共同事业”[20]。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就不难理解当下中国法治低层次的
原因和关键所在。表面看来是因为法治在中国刚刚践行,时间
较短,但更不容忽视的潜在的病灶则在于其方法论上的缺陷:
理性的建构并缺乏生活的经验,把民众有意无意的当作“局外
人”或者如学者所说的“旁观者”,为着同样的原因,法治仅
作为一个象征,一种标志,远远没有进入民众的日常生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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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仅存在于法学家或法学职业工作者的自问自答式的理论建
构和热情参与中。而真正的法治要义——大众认同与回应、民
众参与与合作却遭到了忽视或漠视,从而导致了学者所言的法
治主体整体性的缺位与失落,结果是法治的意义尽失,徒具有
形式而已[21]。盛荣下的法制时代却涅磐出苍白的果实——现
实中的法治非但不如预料中的热烈,反倒出奇的平静也就不足
为怪了。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方
法论转向——法治乃是全民的事业,需要全民的参与。我们必
须让法治厚实起来,穿越所有人的热情注视,并真正认同和积
极的参与,否则法治终究逃不过被遗弃出局的命运。简言之,
法治的真正上帝是中国的亿万百姓和人民大众!这意味着,未
来的法治理论与实践:1、在思维方式上进行革命性转换。法
治需要全民的参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既是看剧者又是剧中人,
两个角不能截然分开。也就说,作为社会基本构成粒子的人
不再被想象为存在于他所认识、理解和分析的法律现象和法律
实践之外的旁观者,法律也不再被简单地看作认知对象,恰恰
相反,法律(治)应当被理解为观察者也参与其中的一项事业
[22]。从而塑造出新的真实的法治社会的组成成员,这当然意
味着,真正的法治社会中的法治人既是法律的严正服从者,也
是法律的自由批判者,既是现有社会的维护者,也是进步社会
的推动者,既是法治价值的信仰者,又是法治价值的填充者!2、
在实践层面上,法治必须真正走向生活,也就是说法治是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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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它与人们的生活方式生存样式息息相
关,缺了它,人们将寸步难行。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维度上,
要建立法治就是要建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行为和自己
行为的确定预期[23],并让亿万人民来共同负责践行,另一方
面法律能够为人们真正寻求定纷止争、冲突解决、利益配置的
合理手段和路径,而绝非理想层面的想当然的臆断。正如法治
不是一种抽象的事业一样,法治不应该是天启的说教也不应是
劝善的圣经,我们不能期待每个人都成为圣人,事实上,法治
是一个实践的理想,它部分的是以“关于人和社会的本质的悲
观主义前提的”,正是法治才“唤起了秩序、理性和正
义”[24]。因而如果法治不能给人承诺什么,那么多少会让人
不由生起几分虚幻和不踏实,长期下去,势必迫使人们重新正
视它们时,传统的非法律权威势必会再度变得真实起来,法律
权威的旁落也就不可避免了,结果正如前文所述,期待中的法
治不仅没有到来,不期而至却是传统的落后的人治传统逾益坚
固,刚刚启幕的法治也就无可奈何地摆脱不了谢幕的命运,这
何尝不是文明的悲哀?!
(三)针对主义法治
我们一直还信奉着这样的观念,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
它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现实需要,因而它从来都是事实
上的事业而非逻辑的事业,或者借用埃利希的话说就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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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发展的中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断,而在社
会本身”[25]。因而法治具有现实的世俗性意义,从来就不存
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法治标本和范例。这就意味着为一
国所践行的法治必然是针对主义法治,必须适合自己本国的客
观需要,所以“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
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
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26]”,这是因为“具体的适合一
个国家的法治并不是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原则和规则,而涉及
到一个知识体系[27]”,一个活生生的不断变化的社会知识体
系。具体到中国来说,要实现法治,就必须处理好法治理想与
国情、法治现代化与法律传统的关系。因为我们不是在一张白
纸上建设并践行法治,我们是在有着千年封建传统礼法文化浸
泡下的法治本土资源上进行革命式变革。“传统之于中国人,
并非死了的过去,而是活着的现在。”[28]人们往往根据自己
的经历、文化传统来理解和接受法治,这就决定了在中国践行
法治不可能摆脱传统积淀的影响。换句话说,中国法治践行的
独特使命必须是以传统资源的松动并逐渐更新为前提的,为着
同样的原因,中国法治的始基性使命就是要追寻几千年封建传
统社会文化浸泡下的国人心中那份久违的冲动——一种推陈
出新,进步文明的内心体验和信奉。因此“中国现代法治不可
能只有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
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29]。与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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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中国法治之路就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
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实际”[30],否则“即使制订出了法
律……法律也只能部分实行,或者完全不通”[31]。这就真可
能造就一个学者常谓的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了,当然这
也绝不是我们期望中的法治社会!
余论
其实,从终极意义上讲,作为一种表征进步与文明的治国
方略的法治,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过程,并无所谓的好坏
良莠之分,唯一有所区别的只是践行过程中的差异,也就是说
在何种情形下法治的践行方才有效。换言之,对于每一个国家
每一个民族而言,都有自己渴望法治的理由,正如每个国家每
个民族都有自己渴望富强的理由一样,真正不同点只在于每个
民族如何将这些理由转化成促使法治理想得以实现的动力,这
才是法治的关键和灵魂。除此之外的任何别的解说都只能看作
是法治自不待言的误解和不言自明的违犯,因而也是错误的,
行不通的。
注解:
[1][2][3][4][美]昂格尔著,吴玉章等译:《现代社
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8、85、
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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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导言第3页。
[6]苏力:《“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
[7][11][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
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3、28
页。
[8]夏勇:《法治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
4期。
[9]林:《法律与伦理社会》,《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
6期。
[10][12][20][21][22]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408、411-412、402、412
页。
[1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
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6-167页。
[14][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
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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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27][29][30]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19、17、19、6页。
[16][17][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
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
403-404、402-403页。
[18][19][2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12、615、617页。
[2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71页。
[26][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
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页。
[28]梁治平:《新波斯人的信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6页。
[31][日]川岛武宜著,申政武等译:《现代化与法》,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页。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6:27: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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