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现已经移送贵院
审查起诉。受敬某的委托和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
敬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事政策,提出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涉嫌犯罪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对敬某应当
以“其他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
和自然人都可以构罪。自然人犯罪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单位犯
罪案件中,除单位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
承担刑事责任。
(一)本案承办公安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及长沙市公安局
确认本案系单位犯罪。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起诉意见书》第一页倒数第五行至第二
页第一行“中纳银企公司非法吸收杨某…等31名不特定众的资金
;长沙市公安300余万,用于川泰公司、湘府嘉园公司的经营活动”
局岳麓分局《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载明“敬某:2015年6月长沙
;长市岳麓区中纳银企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案,我局认为…”
沙市公安局对张某刑事拘留的《批复》载明“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你单位报来2015年6月长沙市岳麓区中纳银企
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案的材料…”等多份材料均确认本案系单
位犯罪。
(二)在本案所有借贷与担保中,犯罪嫌疑人敬某只是作为单位
股东涉嫌参与相关合同行为,其行为代表的是公司的意志。
本案中不论是借款人湘府嘉园公司(以下简称湘府嘉园公司)、
借款人川泰公司(以下简称川泰公司),还是担保人中纳银企公司(以
下简称中纳公司)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上述公司与出借人
之间发生借款关系时,均以出借人作为甲方、川泰公司或湘府嘉园公
司作为乙方、中纳公司所为担保方(丙方)签订三方《借款担保合同》,
川泰公司或湘府嘉园公司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借据》和《还款计
划书》,相关合同也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并不是以犯罪嫌疑人敬某个
人名义进行,敬某只是作为川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借款担保合
同》、《借款借据》及《还款计划书》上签字。在所有借贷与担保中,
犯罪嫌疑人敬某只是作为单位股东涉嫌参与相关合同行为,
表的是公司的意志。
(三)本案涉嫌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全部用于投资湘府嘉园公司
或川泰公司,完全是为了单位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起诉意见书》第一页倒数第五行至第二
页第一行“中纳银企公司非法吸收杨某…等31名不特定众的资金
”长沙市公安
其行为代
300余万,用于川泰公司、湘府嘉园公司的经营活动。
局岳麓分局已经认定了中纳银企涉嫌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川泰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5:2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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