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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Opiniononnonprosecution
编订:JinTai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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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前言: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
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
文体。本文档根据意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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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2、篇章2: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3、篇章3: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不予起诉意
见书,供大家参考!
篇章1: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
赵福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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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犯罪嫌疑人朱家庆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
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
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
予起诉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家庆发生故意伤害受
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
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
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事发以后本人
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已经深刻认
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本人已
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
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
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
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
经取得受害人崔宝利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任
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家
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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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朱家庆到案后的全部表现,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
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辩护人
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
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
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
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
有必要。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
护法律尊严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对本案嫌疑人
朱家庆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此致
辩护人:
十月二十九日
篇章2: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案件描述
20xx年07月10日,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成都
市××路与××路交叉口右转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
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
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查、司法鉴定后,认定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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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至此,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
查起诉。
办案过程
在案涉事故发生当日,沈某即委托了笔者。笔者从最有
利于沈某的结果出发,指导其家属按照笔者的思路处理该事故,
例如:沟通交流、积极赔偿等。笔者经研究案情后,向检察院
提交了《不予起诉意见书》以及相关证据。《不予起诉意见书》
主要就案涉事故的发生原因、沈某的主观意识、积极处理的态
度及自首等量刑情节向检察院陈述了理由与依据。最终,检察
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认为沈某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予起诉
决定。
【检察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对被
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
不起诉。
篇章3: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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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予以起诉,现上海律师事务所
总结办案思路。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律师接
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
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
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河南正
商律师事务所王丽、王卫华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
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
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请求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被害人乙某具有明显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受害人欠钱未还,嫌疑人甲某多次
其要钱未果,后来被受害人乙某拉黑qq等,打电话
不接,导致无法联系上受害人乙某,才一时冲动犯错。
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20xx年6月20日实施)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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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
二、嫌疑人甲某是拿着受害人乙某门口挂在鞋柜上的钥
匙打开了受害人甲某家的门,如果不是受害人乙某自己疏忽大
意,则嫌疑人甲某是不可能进入受害人乙某家中。
三、由于受害人乙某无法提供被破坏物品的维修单,因
此,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本案犯罪数额无法确定。
四、嫌疑人甲某已经赔偿了受害人乙某35000元,取得
了受害人乙某的谅解,受害人乙某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甲某的
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20xx年6月20日实施)19、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
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五、甲某是初犯,此前从无劣迹前科,积极配合侦查机
关办案,悔罪态度非常明显。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嫌疑
人甲某是初犯,取得受害人谅解,对受害人赔偿到位,社会危
害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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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认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试行)》第286条、第406条的规定,法院应对甲某涉
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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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5:22: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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