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更新时间:2024-11-06 18:18: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叛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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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Opiniononnonprosecution

编订:JinTai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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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前言: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

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

文体。本文档根据意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2、篇章2: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3、篇章3: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不予起诉意

见书,供大家参考!

篇章1: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

赵福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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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犯罪嫌疑人朱家庆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

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

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

予起诉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家庆发生故意伤害受

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

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

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事发以后本人

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已经深刻认

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本人已

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

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

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

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

经取得受害人崔宝利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任

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家

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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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朱家庆到案后的全部表现,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

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辩护人

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

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

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

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

有必要。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

护法律尊严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对本案嫌疑人

朱家庆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此致

辩护人:

十月二十九日

篇章2: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案件描述

20xx年07月10日,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成都

市××路与××路交叉口右转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

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

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查、司法鉴定后,认定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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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至此,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

查起诉。

办案过程

在案涉事故发生当日,沈某即委托了笔者。笔者从最有

利于沈某的结果出发,指导其家属按照笔者的思路处理该事故,

例如:沟通交流、积极赔偿等。笔者经研究案情后,向检察院

提交了《不予起诉意见书》以及相关证据。《不予起诉意见书》

主要就案涉事故的发生原因、沈某的主观意识、积极处理的态

度及自首等量刑情节向检察院陈述了理由与依据。最终,检察

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认为沈某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予起诉

决定。

【检察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对被

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

不起诉。

篇章3: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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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予以起诉,现上海律师事务所

总结办案思路。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律师接

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

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

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河南正

商律师事务所王丽、王卫华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

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

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请求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被害人乙某具有明显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受害人欠钱未还,嫌疑人甲某多次

其要钱未果,后来被受害人乙某拉黑qq等,打电话

不接,导致无法联系上受害人乙某,才一时冲动犯错。

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20xx年6月20日实施)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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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

二、嫌疑人甲某是拿着受害人乙某门口挂在鞋柜上的钥

匙打开了受害人甲某家的门,如果不是受害人乙某自己疏忽大

意,则嫌疑人甲某是不可能进入受害人乙某家中。

三、由于受害人乙某无法提供被破坏物品的维修单,因

此,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本案犯罪数额无法确定。

四、嫌疑人甲某已经赔偿了受害人乙某35000元,取得

了受害人乙某的谅解,受害人乙某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甲某的

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20xx年6月20日实施)19、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

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五、甲某是初犯,此前从无劣迹前科,积极配合侦查机

关办案,悔罪态度非常明显。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嫌疑

人甲某是初犯,取得受害人谅解,对受害人赔偿到位,社会危

害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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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认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试行)》第286条、第406条的规定,法院应对甲某涉

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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