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限公司年度第期期票据
年度第次票据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工业控股”或“公司”)的委托,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以下简称“《会
议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有限公司年
度第期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
关内容,就年度第期期票据(以下简称“”)年度第次票据
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
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
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
3.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公司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扫描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
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有
效表决权、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
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
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的主承销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
召集,并于年月日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
开有限公司年度第期期票据持有人会议的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背景、召集
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形式、参会程序、表决程序等重
要事项。
2.本次会议于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召
开。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形
式与《会议公告》一致。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会议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有效表决权
1.根据银行提供的资料,截至债权登记日(年月日),“”
的持有人共计家机构。
2.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的“”的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共计家,其中以现场方式参会家,以非现场方式参会家。
参加本次会议的机构合计持有的“”的表决权数额为人民币万元,
占“”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总额的%,达到了“”持有人总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符合《会议规程》及《募集说明书》的要求。
3.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不属于“”的发行人、发行人母公司、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债务融资
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等属于《会议规程》及《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无
表决权的重要关联方。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人资格及其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数额符合《会议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各债务融资工具持
有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关于有限公司年度第期期票据年度
第次票据持有人会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的持有人共家,合计持有本期中期票据金额为人民
币万元,占参加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反对的持有人共家,合计持有本期中期票据金额为人民
币万元,占参加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关于有限公司年度第期中期票据年度
第次票据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总额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会议
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会议公告》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参
加本次会议的持有人资格及其表决权数额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会议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
《会议公告》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律师事务所《关于有限公司年度第期期票据2
年度第次票据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5:14: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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