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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意见书
2008-12-2610:58
XXX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一案中XXX的委托,指
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XXX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活动。在本案侦
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承办本案的警官
及检察官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
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1、犯罪嫌疑XXX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
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在主
观上有过失,因《刑法》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过失行为构成罪,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犯罪。
2、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作为从犯,并根据
其一贯表现,应当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
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XXX在该团伙中仅仅是开车,并不参与具
体交易,其作用是次要的,最多起一个辅助的性质,其处于从犯的性
质是毋庸置疑的。该案的侦办警官也认为犯罪嫌疑XXX是从犯。
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XXX陈述得知,其没有从事具体的
交易,而是按天计发工资,可见其老板也没有让XXX参与赃物赃款分
配的意愿。犯罪嫌疑人XXX200X年X月XX日来XXX的,第二天就被
公安机关抓捕。并且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单位了解到,其没
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其以前同事及街坊邻
居也反映其表现良好。因此,我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XXX可以免除处
罚。
三、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是从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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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
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
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
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第1项第3款的规定:刑法总则规定了应当
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同情况。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刑事诉讼法》第24条)等。对于具有上述情况的,可以结合其犯
罪情节,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的金额为XXXX元,而XXX对
案立案的标准为XXXX元,也就是说,XXX案刚达到刑事立案标
准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轻微的。XXX犯罪后,坦白交代自己
和他人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察案件等,悔罪态度较好。
另外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中仅起一个帮助的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
从犯。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即使构成犯罪,但因其是从犯,且犯
罪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并且一贯表现良好,不致
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根据《XXX人民检察机关关于适用刑事和解
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及xxx的要求,我们请求贵
院同意犯罪嫌疑人XXX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对犯罪嫌疑人XXX
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感恩社会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
所
杨帆律师
200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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