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交通事故关于责任认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泓律意字第23号
xxx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xxx支队xxx大队:
xxx泓锐律师事务所承陈某某(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其
与廖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调解阶段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根据委托人
提供的复印材料给贵队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4月15日,本代理人通过与贵
队交流沟通、询问委托人及证人、走访受害者廖某某生前居住地调查。
现本代理人在原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与法律,补充如下法律意见,请
贵队在对本案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能予以着重考虑:
1、事故发生时,行车道上有车辆,委托人开启的是近观灯,属于正常驾驶,但
事故发生地前面一点有个高架桥,因天气及灯光原因,受害者所在位置有阴影,
同时受害者身着深衣服,影响委托人的视线,属于客观情况,无论打近光灯或
者远观灯都无法消除当时因客观环境对委托人视线的影响,受害者突然出现在超
车车道的中间,委托人不能预见。
2、受害者所处超车车道的中间是整个高速公路最最危险的位置,超车车道上车
辆行驶速度远比行车道、应急车道上的车辆的速度快,委托人发现行人后,立刻
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根据人的正常反应时间及车辆正常制动时间,计算其反应距
离、制动距离,委托人无法在相对较短的范围内把车辆停住,对事故发生无法避
免,更无法克服,委托人没有过错。
3、通过调查,案发前受害者的思维应当是正常的,事故发生前其还能经常自己
一个人买菜做饭,案发当天晚上还在其侄女家吃饭,晚饭后在其家人送她到离家
200米左右的路口让其自行回家,而受害者不知因何原因走到高速公路上,望贵
队进行调查,但其行为本身已经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更何况其是在超车车道中间
与机动车同方向行走,而非横穿或者沿着高速公路边缘(可以避让车辆)行走,受
害者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有特别重大过错。
4、同时调查发现,委托人家境贫困,委托人膝下有一儿一女,女儿参加工作不
久,儿子正在上大三;妻子与儿子都患有心脏病,去年12月委托人的儿子还才做
了腺囊肿手术,平时家庭经济主要靠委托人用面包车送点货赚点辛苦钱,所以,
这场事故对受害者家属来说是一场具大的悲痛,不可接受的现实,但对委托人一
家也可以说是一场天大的灾难,车辆已经几乎报废还需承担赔偿的话,一家子人
的生活将更加艰难。
综上,愿贵队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予以充分考虑贵队已经签收的法律意见及以上
的补充意见,考虑到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的超车车道上,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委
托人是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更不能克服,属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委托人没
有过错,应当无责,同时也考虑到委托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对其如应承担赔偿责
任予以适当减轻。
xxx泓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天沛
联系xxx:1886XXXX
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4:30: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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