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合同必要的要素

更新时间:2024-11-08 00:30: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租房子中介费)

法律上合同必要的要素

篇一: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

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对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

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

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

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

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

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

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

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

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

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

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

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

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

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

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

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有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

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

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

素。这三要素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

都不能构成合同法律关系,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就改变

了原来设定的法律关系。

主体是买卖双方;客体是实物;内容是权利义务。

1、合同法调整:民事流转关系—动态

2、物权法调整:财产所有关系—静态

(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主体,是参加合同

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

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

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可以将自然人分为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和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法人是具有①民事权利能力②民事行为能力,

③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④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

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4)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

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

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

包括①财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财。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分为人们控制、并具有

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流通

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

2、行为: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这些行为都

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

来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的公

知技术。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等。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1、权利: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

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权利—

自已的有关权利。

2、义务: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

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实施包

括行为和事件。

(二)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能够引

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表现形式。

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三)事件:事件可分为自燃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三、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具体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

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

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

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在建设工程中涉及

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

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等。

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第三节合同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担保的权

利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担保方式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承担的责任的行为。即①保证人;②被保证人;③债权人。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①一般保证;②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的资格: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职能部门。(2)国家机关。(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

3、保证合同的内容:

4、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

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

月。(法律规定6个月)

(四)留置:《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

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

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五)定金: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

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一)施工投标保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

金或要求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

(二)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

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三)施工与付款保证

第四节工程保险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概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

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

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

种。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我国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

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采用应当

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

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

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

责赔偿:(1)自燃事件;(2)意外事故。

4、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

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

内在或潜在缺陷。(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4)非

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

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薄、票据、现金、

各种有价证劵、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5、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负责赔偿: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

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

财产损失;2)被保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

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6、赔偿金额: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

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7、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

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

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

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

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第五节合同的公正和鉴证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公证

(一)合同公证的概念和原则: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

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

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合同的鉴证

(一)合同鉴证的概念和原则: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

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

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

律制度。

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一)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①都实行自愿申请原

则;②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③合同鉴证与公

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

性质不同;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3、法律效力的

适用范围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五个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有以下含义:第一,合同当事人有订立或者不订立合同的自

由;第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相对人;第三,合同当事人

有权决定合同内容;第四,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形式的

自由。③公平原则;④诚信原则;⑤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

俗原则。

三、《合同法》内容简介

四、合同的分类

(一)《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

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租

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

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二)其他分类:

1、计划于非计划合同: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

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的

意愿订立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

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

同,如建设工程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

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4、主合同与从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

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

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三种):①书面形式;②口

头形式;③其他形式。

(二)合同形式的原则(合同原则):《合同法》在一

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

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的合

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即使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

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合同

自由的重要体现。

合同的八项条款内容如下: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和住所;2、标的: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

力成果、工程项目等。3、数量;4、质量:有国家标准,则

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

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

业标准执行。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

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

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

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

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

律效力之后,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

示。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

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目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

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

受要约人。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形: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

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

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

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

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2、承诺的期限

3、迟到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

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4、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

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是不能

撤销的)

(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三、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

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在建设工程领域,自1991年起就陆续颁布了一些示范

文本。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

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示范文本)》。

四、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

或限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

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在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

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

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

同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

成立、无效或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

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2、

缔约当事人;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

务。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具备的条

款中,()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

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

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

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

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

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

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

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

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

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

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

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

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

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四:合同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A.合同主体B.

合同客体C.当事人的权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

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

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

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

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

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

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

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

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

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

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

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

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

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五:合同审核的几个关键要素

合同审核的几个关键要素

标签:律师法律

现实中,不乏讲述了合同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要素和审

查合同时候的一些小技巧的文章,我想审合同是每个民商事

领域的执业律师都有过的经历,它是一门很基本的职业技

能,似乎但凡有点法律功底的人都可以帮人审个合同什么

的,因此在初入律师行业的时候,“师父”让实习律师干得

最多的事情除了“跑腿”就是审合同了。起初觉得那是一门

很简单的工作,后来随着自己执业经历的增长,包括自己也

要带助理同时也会交办给他们一些修改合同的工作的时候,

才发现审合同远没有我们当初想象的那么简单。那么今天我

结合自己的一些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来谈谈实践中我自身审

查合同时的一些关注点以及如何去把握那几个关键要素。

了解合同主体的交易背景以及交易目的

这一点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是最重要又是最容易被忽

略的。重要是因为合同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是律师在起草

或审查合同时的一杆标尺,就跟设计师在裁剪一件晚礼服的

时候除了要知道穿这个晚礼服的人的基本信息,还要知道这

个人是用在什么场合穿的,以及他(她)参与这个场合的用

意何在,否则晚礼服做得再漂亮也不一定适用。而这一点又

最容易被忽略是因为我们审查合同的律师可能都没有经历

整个谈判过程,而客户又没有主动告知(大多

数情况是客户也不清楚律师需要的信息),而真正审合

同的律师估计也就只问了一句“我们是代表甲方还是乙

方?”然后便自顾自的抛头颅洒热血的工作起来。这种情况

下合同改好了,签约的人却未必顺利,也未必适用。

合同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在审查合同时候的重要性

是不言而喻的,但实践中应如何去了解去把握却是一个现实

难题,结合自身经历可以从以下几个点出发:

1、对于一般的常规性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等,一般来说这类交易律师极少数加入委托人的商事交谈过

程,且委托人往往又是顾问单位的,律师(包括实习律师)

可以向委托人的合同专员或其它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并通过

自身查询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长期的合作对象了解以往的交易流程以及签

约的合同的文档;原有的交易流程已经形成双方的一种交易

习惯或交易默契,在合法且不影响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我们

设计的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原有的交易习惯,如运输模

式、交货方式、付款流程、合同生效条款等。如原本的书面

合同和交易习惯有欠缺之处应尽量的弥补并完善,如是先票

后款还是先款后票,开具发票的类型,货物的签收地点、签

收人、验货方式等。

(2)对于初次合作对象一定要查询其公司注册情况,

这个工作并不难,可直接通过络实施。不管是公司或者个体

工商户,其注册信息均会在信用上进行登记,对于交易对象

的身份和基本情况可以通过络进行核实。

(3)不论是初次合作还是长期合作对象都应当了解其

当前的征信情况。这里的征信情况主要指交易对方的涉诉情

况、被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以及根据其行业特性可以查询

到的其它情况。市场瞬息万变,企业生存环境险象环生,于

是我已经养成一种工作习惯,就是当初次接触一个公司的时

候,便会情不自禁的点开企业信用、裁判文书、被执行人信

息查询以及成都法院(如果该企业属于成都地区的)通过这

些站对这个公司做初步了解。

2、对于非常规性的往往又涉及大宗交易的合同在修改

之前最好是有参与整个交易的过程,例如企业收购。很难想

象一个没有参与尽职调查、没有参与交易谈判的律师来修改

或起草一个《企业并购合同》将如何下手。若是被收购一方

律师代表,在修改这类合同时也是要参与交易谈判的过程,

否则很难做出实质有效的修改。

3、对于一方非常强势(例如:银行、国企、政府部分

等)几乎只能按照对方原有的合同模版来进行签约的时候,

如果你的委托人还是让你帮他修改一下,其实他真正的目的

不是要修改合同而是想知道这里面存在的潜在风险。了解

合同的类型和基本结构,拒绝无效条款

这一点是很基础的专业功课,其实我们的整个《合同法》

就是一个合同。当拿到一个合同的时候,首先是看合同的八

大要素是否齐备,即对应《合同法》第十二条,看合同的八

大基础条款;然后再对应《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规定来

看自己的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有

特不同的法律规定,这是作为交易一方应当设计并遵守的原

则,不要试图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去设计无效条款,这样

只会让自己显得不专业。例如我们站在公司的角度修改劳动

合同的时候,有公司试图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

无需为乙方(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应明确

告之当事人这是无效约定,建议删除或修改。

对于这一点可能很多律师会有不同的意见,觉得即便是

无效条款但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并且还可以吓唬一下

对方同时取悦己方委托人何乐而不为之?我不能同意这种

观点,理由如下:

1、我们的对手不从不需要吓唬,交易应体现诚实信用

原则,这是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甚者吓唬不成

反被对方拿来大作文章,将委托人置于尴尬境地。

2、取悦委托人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

出最专业的意见,让人心悦诚服,而非掩耳盗铃。

3、律师的专业形象以及与委托人的信任关系都是日积

月累形成的,小事情一旦走偏形成习惯或偏见后,往往难以

纠正。

4、在法律上不能实现的无效条款,首先给当事人一种

不理性的预期,同时可能会成为律师的一个巨大隐患。律师

最大的风险就是执业风险,这些年来当事人律师索赔的案

例层出不穷,因此执业过程中我们最应当防范的是己方当事

人,这种防范体现在我们严谨的言语和法律文书之中。

时刻把握合同条款的终极风险是败诉风险

篇六:合同的基本要素1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

越多的地接触到合同。

一份合同,到底要包括哪些内容。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

作用也不尽相同,所以内容差异很大,但基本的要素可以分

为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联系

方法等等

二、标的:合同为何而立,标的就是关键。

三、价款:为实现标的交易而需要支付的价款,包括付

款方式、条件、定金等等。

四、履行因素:包括期限、地点、方式等等。

五、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免责等等内容

都包括在此。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仲裁还是诉讼。如果选择仲

裁的,条款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七、合同生效条款: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以及无效的免

责等等。

八、附件:记载本合同的附件种类、数量、效力等。

包括了上述内容后,合同的基本内容已经确定。对双方

的合同履行起到了指引的作用。当然,专门的合同还需要更

加明确的专业内容来补充。

篇七:合同条款的八大要素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一)当事

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

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体审

核: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

主体资格。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

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

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

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

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

一个重要标准。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存在巨

大的风险。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

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

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

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在一些

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

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

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1)合同签订人用

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

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合同签订人持有

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

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

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

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

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

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

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

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比如是禁止流通

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

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

规定的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显然非常

重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

式: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非常重要。除了要符合经济性,

保证实现企业目的外。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违法及风险所

在。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如果

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

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

注意。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

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

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

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

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

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此外注意,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

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

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

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

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

是救济性条款。

(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

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

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

护”的角度,将这种制度称为“违约救济”。我国现行合同

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

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第113条: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

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

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造成的损失。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

偿。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

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按照一

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因果关系,并不困难。

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

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

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

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

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

性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

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及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既有利于解

决争议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法。并应特别注意诉

讼的时效及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篇八:合同的八大要素

合同的八大要素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

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多的地接触到合同。一份合同,到底要

包括哪些内容。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作用也不尽相同,所

以内容差异很大,但基本的要素可以分为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联系

方法等等

二、标的:合同为何而立,标的就是关键。

三、价款:为实现标的交易而需要支付的价款,包括付

款方式、条件、定金等等。

四、履行因素:包括期限、地点、方式等等。

五、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免责等等内容

都包括在此。六、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仲裁还是诉讼。

如果选择仲裁的,条款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七、合同生效条款: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以及无效的免

责等等。

八、附件:记载本合同的附件种类、数量、效力等。包

括了上述内容后,合同的基本内容已经确定。对双方的合同

履行起到了指引的作用。当然,专门的合同还需要更加明确

的专业内容来补充。

篇九:买卖合同有效要件

买卖合同有效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效力,仅存在于已经成立并且具备法定要件的合

同,而并非是所有已成立的合同。只有满足一定的要求,合

同的效力才能够实现。具体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

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

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

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

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例外的是,根

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

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

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但也并非是

所有合同的主体。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但它们的行为能力又受其自身形态、职责、业务

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法律的该规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

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

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

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所谓表示行

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

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

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

件。因为合同在本质上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此种合

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律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能否产生此种约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

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

予其法律

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

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

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所谓强行

性规定,是指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议加以

改变。但若仅仅是部分条款违法,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

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

大大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对于那些表面上虽未违反现行立

法的禁止性规定,但实质上损害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破

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合同行为,都应认为是违反了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衡量合同生效

的要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本

身也包含了行为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4条也作出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

其规定。”可

见,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但

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

守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

房屋的买卖须经房管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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