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合同必要的要素
篇一: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
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对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
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
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
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
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
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
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
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
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
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
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
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
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
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
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
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有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
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
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
素。这三要素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
都不能构成合同法律关系,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就改变
了原来设定的法律关系。
主体是买卖双方;客体是实物;内容是权利义务。
1、合同法调整:民事流转关系—动态
2、物权法调整:财产所有关系—静态
(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主体,是参加合同
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
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
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可以将自然人分为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和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法人是具有①民事权利能力②民事行为能力,
③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④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
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4)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
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
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
包括①财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财。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分为人们控制、并具有
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流通
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
2、行为: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这些行为都
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
来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的公
知技术。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等。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1、权利: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
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权利—
自已的有关权利。
2、义务: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
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实施包
括行为和事件。
(二)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能够引
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表现形式。
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三)事件:事件可分为自燃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三、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具体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
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
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
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在建设工程中涉及
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
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等。
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第三节合同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担保的权
利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担保方式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承担的责任的行为。即①保证人;②被保证人;③债权人。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①一般保证;②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的资格: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职能部门。(2)国家机关。(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
3、保证合同的内容:
4、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
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
月。(法律规定6个月)
(四)留置:《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
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
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五)定金: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
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一)施工投标保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
金或要求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
(二)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
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三)施工与付款保证
第四节工程保险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概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
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
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
种。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我国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
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采用应当
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
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
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
责赔偿:(1)自燃事件;(2)意外事故。
4、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
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
内在或潜在缺陷。(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4)非
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
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薄、票据、现金、
各种有价证劵、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5、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负责赔偿: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
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
财产损失;2)被保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
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6、赔偿金额: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
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7、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
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
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
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
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第五节合同的公正和鉴证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公证
(一)合同公证的概念和原则: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
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
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合同的鉴证
(一)合同鉴证的概念和原则: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
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
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
律制度。
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一)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①都实行自愿申请原
则;②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③合同鉴证与公
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
性质不同;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3、法律效力的
适用范围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五个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有以下含义:第一,合同当事人有订立或者不订立合同的自
由;第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相对人;第三,合同当事人
有权决定合同内容;第四,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形式的
自由。③公平原则;④诚信原则;⑤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
俗原则。
三、《合同法》内容简介
四、合同的分类
(一)《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
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租
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
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二)其他分类:
1、计划于非计划合同: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
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的
意愿订立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
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
同,如建设工程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
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4、主合同与从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
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
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三种):①书面形式;②口
头形式;③其他形式。
(二)合同形式的原则(合同原则):《合同法》在一
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
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的合
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即使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
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合同
自由的重要体现。
合同的八项条款内容如下: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和住所;2、标的: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
力成果、工程项目等。3、数量;4、质量:有国家标准,则
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
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
业标准执行。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
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
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
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
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
律效力之后,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
示。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
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目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
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
受要约人。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形: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
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
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
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
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2、承诺的期限
3、迟到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
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4、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
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是不能
撤销的)
(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三、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
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在建设工程领域,自1991年起就陆续颁布了一些示范
文本。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
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示范文本)》。
四、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
或限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
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在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
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
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
同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
成立、无效或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
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2、
缔约当事人;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
务。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具备的条
款中,()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
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
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
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
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
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
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
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
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
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
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
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
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
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四:合同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A.合同主体B.
合同客体C.当事人的权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
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
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
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
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
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
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
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
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
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
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
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
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
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五:合同审核的几个关键要素
合同审核的几个关键要素
标签:律师法律
现实中,不乏讲述了合同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要素和审
查合同时候的一些小技巧的文章,我想审合同是每个民商事
领域的执业律师都有过的经历,它是一门很基本的职业技
能,似乎但凡有点法律功底的人都可以帮人审个合同什么
的,因此在初入律师行业的时候,“师父”让实习律师干得
最多的事情除了“跑腿”就是审合同了。起初觉得那是一门
很简单的工作,后来随着自己执业经历的增长,包括自己也
要带助理同时也会交办给他们一些修改合同的工作的时候,
才发现审合同远没有我们当初想象的那么简单。那么今天我
结合自己的一些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来谈谈实践中我自身审
查合同时的一些关注点以及如何去把握那几个关键要素。
了解合同主体的交易背景以及交易目的
这一点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是最重要又是最容易被忽
略的。重要是因为合同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是律师在起草
或审查合同时的一杆标尺,就跟设计师在裁剪一件晚礼服的
时候除了要知道穿这个晚礼服的人的基本信息,还要知道这
个人是用在什么场合穿的,以及他(她)参与这个场合的用
意何在,否则晚礼服做得再漂亮也不一定适用。而这一点又
最容易被忽略是因为我们审查合同的律师可能都没有经历
整个谈判过程,而客户又没有主动告知(大多
数情况是客户也不清楚律师需要的信息),而真正审合
同的律师估计也就只问了一句“我们是代表甲方还是乙
方?”然后便自顾自的抛头颅洒热血的工作起来。这种情况
下合同改好了,签约的人却未必顺利,也未必适用。
合同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在审查合同时候的重要性
是不言而喻的,但实践中应如何去了解去把握却是一个现实
难题,结合自身经历可以从以下几个点出发:
1、对于一般的常规性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等,一般来说这类交易律师极少数加入委托人的商事交谈过
程,且委托人往往又是顾问单位的,律师(包括实习律师)
可以向委托人的合同专员或其它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并通过
自身查询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长期的合作对象了解以往的交易流程以及签
约的合同的文档;原有的交易流程已经形成双方的一种交易
习惯或交易默契,在合法且不影响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我们
设计的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原有的交易习惯,如运输模
式、交货方式、付款流程、合同生效条款等。如原本的书面
合同和交易习惯有欠缺之处应尽量的弥补并完善,如是先票
后款还是先款后票,开具发票的类型,货物的签收地点、签
收人、验货方式等。
(2)对于初次合作对象一定要查询其公司注册情况,
这个工作并不难,可直接通过络实施。不管是公司或者个体
工商户,其注册信息均会在信用上进行登记,对于交易对象
的身份和基本情况可以通过络进行核实。
(3)不论是初次合作还是长期合作对象都应当了解其
当前的征信情况。这里的征信情况主要指交易对方的涉诉情
况、被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以及根据其行业特性可以查询
到的其它情况。市场瞬息万变,企业生存环境险象环生,于
是我已经养成一种工作习惯,就是当初次接触一个公司的时
候,便会情不自禁的点开企业信用、裁判文书、被执行人信
息查询以及成都法院(如果该企业属于成都地区的)通过这
些站对这个公司做初步了解。
2、对于非常规性的往往又涉及大宗交易的合同在修改
之前最好是有参与整个交易的过程,例如企业收购。很难想
象一个没有参与尽职调查、没有参与交易谈判的律师来修改
或起草一个《企业并购合同》将如何下手。若是被收购一方
律师代表,在修改这类合同时也是要参与交易谈判的过程,
否则很难做出实质有效的修改。
3、对于一方非常强势(例如:银行、国企、政府部分
等)几乎只能按照对方原有的合同模版来进行签约的时候,
如果你的委托人还是让你帮他修改一下,其实他真正的目的
不是要修改合同而是想知道这里面存在的潜在风险。了解
合同的类型和基本结构,拒绝无效条款
这一点是很基础的专业功课,其实我们的整个《合同法》
就是一个合同。当拿到一个合同的时候,首先是看合同的八
大要素是否齐备,即对应《合同法》第十二条,看合同的八
大基础条款;然后再对应《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规定来
看自己的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有
特不同的法律规定,这是作为交易一方应当设计并遵守的原
则,不要试图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去设计无效条款,这样
只会让自己显得不专业。例如我们站在公司的角度修改劳动
合同的时候,有公司试图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
无需为乙方(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应明确
告之当事人这是无效约定,建议删除或修改。
对于这一点可能很多律师会有不同的意见,觉得即便是
无效条款但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并且还可以吓唬一下
对方同时取悦己方委托人何乐而不为之?我不能同意这种
观点,理由如下:
1、我们的对手不从不需要吓唬,交易应体现诚实信用
原则,这是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甚者吓唬不成
反被对方拿来大作文章,将委托人置于尴尬境地。
2、取悦委托人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
出最专业的意见,让人心悦诚服,而非掩耳盗铃。
3、律师的专业形象以及与委托人的信任关系都是日积
月累形成的,小事情一旦走偏形成习惯或偏见后,往往难以
纠正。
4、在法律上不能实现的无效条款,首先给当事人一种
不理性的预期,同时可能会成为律师的一个巨大隐患。律师
最大的风险就是执业风险,这些年来当事人律师索赔的案
例层出不穷,因此执业过程中我们最应当防范的是己方当事
人,这种防范体现在我们严谨的言语和法律文书之中。
时刻把握合同条款的终极风险是败诉风险
篇六:合同的基本要素1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
越多的地接触到合同。
一份合同,到底要包括哪些内容。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
作用也不尽相同,所以内容差异很大,但基本的要素可以分
为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联系
方法等等
二、标的:合同为何而立,标的就是关键。
三、价款:为实现标的交易而需要支付的价款,包括付
款方式、条件、定金等等。
四、履行因素:包括期限、地点、方式等等。
五、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免责等等内容
都包括在此。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仲裁还是诉讼。如果选择仲
裁的,条款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七、合同生效条款: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以及无效的免
责等等。
八、附件:记载本合同的附件种类、数量、效力等。
包括了上述内容后,合同的基本内容已经确定。对双方
的合同履行起到了指引的作用。当然,专门的合同还需要更
加明确的专业内容来补充。
篇七:合同条款的八大要素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一)当事
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
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体审
核: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
主体资格。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
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
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
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
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
一个重要标准。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存在巨
大的风险。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
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
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
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在一些
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
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
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1)合同签订人用
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
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合同签订人持有
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
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
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
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
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
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
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
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比如是禁止流通
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
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
规定的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显然非常
重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
式: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非常重要。除了要符合经济性,
保证实现企业目的外。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违法及风险所
在。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如果
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
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
注意。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
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
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
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
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
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此外注意,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
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
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
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
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
是救济性条款。
(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
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
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
护”的角度,将这种制度称为“违约救济”。我国现行合同
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
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第113条: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
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
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造成的损失。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
偿。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
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按照一
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因果关系,并不困难。
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
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
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
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
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
性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
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及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既有利于解
决争议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法。并应特别注意诉
讼的时效及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篇八:合同的八大要素
合同的八大要素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
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多的地接触到合同。一份合同,到底要
包括哪些内容。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作用也不尽相同,所
以内容差异很大,但基本的要素可以分为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联系
方法等等
二、标的:合同为何而立,标的就是关键。
三、价款:为实现标的交易而需要支付的价款,包括付
款方式、条件、定金等等。
四、履行因素:包括期限、地点、方式等等。
五、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免责等等内容
都包括在此。六、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仲裁还是诉讼。
如果选择仲裁的,条款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七、合同生效条款: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以及无效的免
责等等。
八、附件:记载本合同的附件种类、数量、效力等。包
括了上述内容后,合同的基本内容已经确定。对双方的合同
履行起到了指引的作用。当然,专门的合同还需要更加明确
的专业内容来补充。
篇九:买卖合同有效要件
买卖合同有效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效力,仅存在于已经成立并且具备法定要件的合
同,而并非是所有已成立的合同。只有满足一定的要求,合
同的效力才能够实现。具体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
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
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
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
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例外的是,根
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
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
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但也并非是
所有合同的主体。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但它们的行为能力又受其自身形态、职责、业务
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法律的该规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
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
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
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所谓表示行
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
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
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
件。因为合同在本质上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此种合
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律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能否产生此种约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
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
予其法律
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
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
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所谓强行
性规定,是指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议加以
改变。但若仅仅是部分条款违法,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
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
大大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对于那些表面上虽未违反现行立
法的禁止性规定,但实质上损害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破
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合同行为,都应认为是违反了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衡量合同生效
的要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本
身也包含了行为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4条也作出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
其规定。”可
见,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但
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
守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
房屋的买卖须经房管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生效。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0:57: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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