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关系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07 22:40: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邯郸养老保险)

合同法律关系范文

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法人

(1)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注

册登记所在地)。

3、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成为保证人。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

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

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的“三要素”

研究合同的成立制度对解决合同纠纷而言十分重要,因为判断当

事人之间是否成立或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是界别纠纷各方责任的基础

性法律事实。

笔者认为,判断一项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根本性要素有三项:

即主体适格、标的特定、价款明确。因此,成立一项合同法律关系并

不需要具备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要求的全部合同一般条款。

也就是说,除上述三项要素外,合同是否具备质量条款或履行期

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均不是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要

素。对于合同欠缺的其他一般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达成协议解

决,或者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目前,最高法院针对合同法作出了大量的体系性司法解释,这些

司法实践与理论成果体现了我国司法实务界对相关合同法制度的一

个渐进的认知进程。诸如,对合同成立“三要素”内涵的认知即体现

了这一特质。

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主体适格”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合同主

体本身必须是合法存续并且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要

求该合同主体对有关标的物必须具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否则就不能视为主体适格且合同法律关系将会被确认为无效。但根据

xx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缔约时是否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与

合同的效力确定之间并无必然的制约关系。也即,无权处分行为也可

以构成有效合同。因此,主体是否“适格”在合同的订立效力方面已

经不再是一个障碍性因素。无处分权的瑕疵主要体现在履行效力方面

所产生的客观不能或主观不能状态,此时该无权处分主体将要承担的

是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关于标的物的特定化问题应当给予新的认知,可以将“数量”因

素归结为标的物特定化的内容。诸如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

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对合同的成立认定标准中缺乏“价款”或“报

酬”要素,但将标的和数量两项因素并列。笔者认为,从整体认知的

角度来讲,“标的”和“数量”其实应当是“标的物”的构成要素。

价款的明确化问题也要给予新的认知。笔者认为,应当将价款的

计算方式作为价款明确化的一种情形,也即只要价款或报酬是可计算

的,则无论合同内容是否有具体的金额都不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的障

碍性因素。

之所以要强调合同成立制度的重要性,与合同法本身的规定直接

相关。该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因此,正确认知合同成立的判别因素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实

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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