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

更新时间:2024-11-07 20:42: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香港通行证办理)

在全球化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在中国综合国力不断快速提升的今天,社会发展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当代的大学生作为一个新事物、新思想、新理念接受最敏捷、最迅速的一个体,又将面临着什么样的机遇与挑战呢?



大学生是思想最为活跃、接受新事物最为迅速的高智能知识体,其思想活动和行为方式会有更深刻的时代烙印,呈现出更为鲜明的时代特征。



综观当代大学生普遍存在的一些思想状况表现在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状况的主流是好的,是积极健康向上的当代大学生中绝大多数人思想活跃、朝气蓬勃、爱憎分明、目光远大、积极向上,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新道德伦理建构中的作用有清醒的认识,他们高度重视知识和工作能力的培养,希望学成之后能够报效祖国和人民,对中国的发展充满信心,他们赋予为人民服务以新的内涵,并愿意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同时,他们也高度注意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关注自我价值,追求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他们还深刻的认识到,为了将来能够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除了要掌握扎实、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提高自己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当代大学生中,政治上积极追求进步,注重提高道德修养,勤奋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人在逐渐增多。



但是,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还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因素,主要表现在:其一,学习目的不明确,缺乏学习热情。在某些大学生中,表现出学习目的不够明确,不知道是为谁来学习的,没有学习的动力和热情,甚至有的是认为到学校来学习是父母逼来的。不是我要学,而是父母要我学,到学校后是老师要我学。因而,经常出现上课迟到早退,课堂上不注意听讲、睡觉,甚至出现随便逃课现象。其二,诚信和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大学生由于受社会环境的影响,缺乏诚信和法律意识。有的考试时违纪作弊,打小抄、打手机、人等,已不是个别现象。还有的做“手”替别人考试等,助学贷款欠款不还,也屡见不鲜。其三,社会公德意识较差。文化知识层次越高,社会公德意识越强,这是社会的公识。作为文化知识层次较高的大学生,应该有较强的社会公德意识,但是有些大学生却不是这样,他们对日常生活中的细节重视不够,缺乏检点,不爱护公共财物,不讲卫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损坏公共图书,在互联网上发布一些不健康的信息,在公共场合行为举止、服饰打扮不得体等,都影响了当代大学生的形象。其四,互联网信

息传媒影响。当前,网络正在极大的改变着高校学生的生活方式、学习方式、交往方式、娱乐方式,甚至是语言习惯,对青年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和思想观念都产生着深刻的影响。网络无限开放的虚拟空间及其互动性,常常成为大学生交流真实思想情感的场所。信息的超载,常使学生对信息缺乏理性的分析和思考,道德自律和自我约束往往控制不住,甚至脱离现实,沉溺网络,晚上彻夜上网,白天蒙头睡觉,整天精神恍惚,结果荒废学业。其五,不善于交往和不正常交往。大学生在校除了学习,与他们最密切相关的就是人际关系。大学生的性格日趋成熟和稳定,在很多问题上都表现出自己独特的观点。因而,部分学生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融入到一些实际活动中去,不能形成正确的自我评价,故在具体的交往活动中表现出团结协作能力较差,心理素质问题较为突出,出现各种交往不适症,造成社交恐惧、抑郁症等。也有的同学在社交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当某些学生在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时,不是班主任或学校解决,而是召集一些知己朋友或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来为自己助威私了,甚至出现双方斗殴伤害事件。其六,艰苦奋斗精神淡化。老一代人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当代大学生中有些淡化,有些大学生生活不够节俭,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在校吸烟酗酒,穿名牌服饰,配豪华手机,组织豪华生日宴会派对等。大学生自立自强,乐于助人,艰苦创业的精神有待进一步加强。



面对如此多的问题,又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众观其中,大多是由各种各样的压力造成的,主要是学习的压力。我国自1997年实行高等教育改革,所有在校大学生都自费上学,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自谋职业。致使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就业出现了竞争激烈的局面,有些用人单位抬高用人标准,强调高学历、高学位、高能力,再加上高校普遍实行奖学金制度,学习成绩的好坏成了未来能否获得优厚待遇的基础。从而,极大的激发了大学生努力学习的自觉性,学习成绩的竞争压力已成为高校大学生主要的压力之一。其次,升学与就业的压力。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大学生就业制度,因而大学毕业生就业出现了竞争激烈的严峻局面。特别是一些非重点高校和专科学校的毕业生能到一个比较理想的就业单位更不容易,就业对他们的压力更大。这就促使一部分大学毕业生走考研和“专生本”的道路,但考研和“专生本”的毕业生也逐年增多,同样也出现竞争激烈的局面。这就使大学生在心理上产生了严重的升学与就业的压力。再次,家庭困难的经济压

力。有些来自农村或城镇下岗职工家庭的大学生经济条件较差,生活比较困难。虽然,国家、学校和社会采取多种措施,救助特困学生,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但他们和那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相比,在心理上总有些自卑感,产生了一定的心理压力。最后,情感压力。部分大学生在校期间,得到了人们的尊重,社会的认可,期望值也较高。一旦毕业后不能很快就业,不到一个理想的职业,认为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甚至连一个理想的对象都难以到。



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当代大学生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的缺陷。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新环境,深刻的影响着青年人的成长,当代大学生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包括时代感强,责任意识弱;认同感强,践行能力弱;参与意识强,辨别能力弱;个性特征强,承受能力弱等方面。



当代大学生在个性上有较强的独立意识,不希望依附于他人,迫切要求表达自己的想法,对很多事物敢于持批评态度。但他们尚不具备成熟的心理素质和承受能力,心理调适能力较弱,一旦在学习上、生活中、思想上出现问题,很容易造成心理失衡,导致各种不健康的心理问题。针对以上后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一要充分发挥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主渠道作用。二要加强形势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责任感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三要占领网络思想教育阵地。四要加强大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五要努力创建一个良好的校园育人环境。再建设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氛围。然后要创建良好的学术环境。大学是一个学术重镇,要有活跃而浓厚的学术氛围,有宽松而自由的创新环境,从而,有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探索精神和创新思维。最后要有良好的文化环境。让大学生在良好的文化氛围中接受教育。 学校要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优化、美化校园的文化环境,开展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形成浓厚的校园文化积淀和清新的校园文明风尚,使学生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接受先进文化的熏陶和感染,在良好的校园人文、自然环境中陶冶情操,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对大学生至关重要,但是同时也不能忽视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



由于学校里有某些学习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学生们的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缺失,主要表现在:一 法律知识不足或对法律一知半解,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二法律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严重;三强调权利,忽视义务、责任;四法律意识淡薄,崇尚权力,对法治

没有信心。



而这些都是由许多原因造成的。大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其心理上具有明显的成长特征,情绪、情感的自控力较差,带有明显的两极性:强烈性与脆弱性。强烈性表现在:情感容易激动,反映强烈,常因一点小事动辄振奋不已,豪情万丈,敢于标新立异。脆弱性表现在:经不起挫折,容易为不良情绪所左右,情感可能跌落至低谷,意志消沉,悲观丧气。这种心理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心理障碍,这些障碍包括:第一,认知障碍。比如“德主刑辅”、“法律虚无主义、工具主义”、“有权就有钱,钱大于法”等错误认识,影响着对当代法律制度的实质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正确认识,自觉不自觉地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导入形成了心理上的抵触。第二,情绪障碍。大学生的情绪容易激动,也容易走向极端或处于低迷状态。对待法律知识的学习时冷时热,凭一时的兴趣,实用主义思想较重,对于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法治理想就明显表示出冷漠的心理,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大部分表现出“事不关己”的心态。有些学生因违法乱纪受到了处罚,还可能产生对抗情绪,一错再错,甚至犯罪。这些情绪障碍直接影响着现代法律意识内化为人的心理品质的效果。第三,行为障碍。并非任何正确的法律认知都可以转化为自觉的守法行为。大学生的“知”与“行”往往脱节,表里不一。有些学生对有关法律条文背得滚瓜烂熟,重要意义说得头头是道,看到别人违法犯罪也异常愤慨,可轮到自己就言不由衷,说的一套,做的一套,能不能真正知法、尚法、信法、护法、守法就要看时间、地点、事情、人物等具体情况而定了。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行为障碍,既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结果,又是把现代法律意识灌输到其心灵深处,固定成为指导其法律行为的精神动力的最大障碍。



虽然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低,但是有了优良的方法还是可以大大改善的。例如:



第一,进行法律道德教育。根据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法律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观,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行为。第二,传播法律先进文化。最后,完善普及法律的体系。为有效的普法提供依据。



面对着机遇与挑战,当代大学生一定要全面提升自己各个方面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从而与时惧进,走在社会的前沿,一展天之骄子的风采。



思想道德与法律有关的论文:一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

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

,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4]

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5]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也正是基于诸类现实而重大问题的近忧和远虑,笔者将进一步谈谈几点近期形成的关于“法制教育”合理性改革的思想积淀。

第一、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 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正是受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第二、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

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

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法学理论教育,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

目前,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电子商务资料库:57:;4%2!!;*;)"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要改进。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为什么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适当沿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也无不可。比如:运用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成为课程的主体,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老师不断提出问题,引出各种可能性,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及其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这样学生掌握的知识就会更

为牢靠、更加深入;又比如运用角扮演、模拟案件等多样化安排,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让更多的同学通过观察、评论、角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其优点是能让更多的同学参与案件的分析,容易从策力的多种方案中,鉴别、筛选、产生最佳方案,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而且使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老师不再是单纯教育者和大案提供者,而是平等的案件参与者和学生的帮助人;再如打破课上与课下的界限,书本与现实的分割,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经常性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形成待人的态度和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等等。

另外,法律意识的自觉养成和法律技能的娴熟掌握,不是通过学一门《法律基础》课所能及的,也不是凭给某年级的某部分人上某门课程能做到的,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贯穿于整个学习期间,不能断线,并且在不同年级要有不同的任务和重点。当然,这要遵循一般的学校教育规律,不可能大学几年都开法律课,而要充分利用校园这一特定的文化传递空间,发挥各有关专业课程在进行法制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事实上,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学生“内在性”地消化与专业知识密切关联的、在学生的学习及今后的工作中真正用得上的法律知识,进而增加学生学法的实效性。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

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









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4]

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5]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也正是基于诸类现实而重大问题的近忧和远虑,笔者将进一步谈谈几点近期形成的关于“法制教育”合理性

改革的思想积淀。





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

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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