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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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婚假含周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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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7-Ol

伦我国女署女平等就业杈的宪法保护

摘要

当前,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受侵害的现象日益严重。本文从宪法理论上分析这种就业机会上的不平等性,考察我

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受侵害的状况提出相应的宪法保护措施。

关键词妇女平等就业权宪法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础权利,是劳动权的基础

和核心。而劳动权作为最具有普遍意义的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

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更为突出。劳动权不

仅仅兼具有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的属性,而且是后三者赖以实

现的重要条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首先应该强调的人权是

生存权,而劳动权是最重要的生存权。因此,能够提供平等的就

业权意义非凡,是保证每个公民能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但在实

际中,我们女性公民的就业的平等性遭受了极大侵害。

麦可思的调查以2010年届大学生为调查对象,共获得有效

答卷6万余份,其中本科3.5万多份,高职高专2.9万多份。调查

显示,截止今年2个月2010届女性大学毕业生签约率为21%,明

显低于男性毕业生的29.5%。从签约来看,女生显然未能和男生

平分“半边天”。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毕业就业制度的改革以及我

国正处于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中,公民就业难的问题日益凸显,

尤其是女性就业问题更是难上加难。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

是性别歧视,不管是显性的明文写出“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等,

还是隐性的要求在年龄、婚姻、生育、相貌等方面提出不合理的要

求,更有甚者,要求签订“不婚不育”条款合同等。这种歧视不仅

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与平等就业原则、平等待遇原则相背

离,是一种违背人权的差别待遇。张千帆教授讲:“中国目前存在

着很多基于各类标注区别对待公民的规定、规章、法规,甚至法

律。……即便是出于工作便利的考虑,也必须和宪法的平等原则

相协调。”

就业权,即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指具有就业资格的公民

能够获得从事有报酬或收入的ll}}业性劳动的机会的权利,也就是

具有机会将其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权利。就业权的主要

内容包括就业竞争权、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职业权、公

民就业保障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等就业权是平等地获得就业

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其要义是,劳动者除了基于职业、工作

或岗位本身特殊的内在需要和国家安全需要的因素外,不因种

族、肤、财产、政见、社会出身等因素的不同,在就业机会或就业

待遇上一律平等。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就业权是

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应是劳动者生而具有的权利。它是劳动

者劳动权利的直接体现,是劳动者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

一切民主、政治权利的基础。它理应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就业

机会均等与自主就业权,同为就业系统中的前提性权利,在当前

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突出其基本人权地位尤其重要。因此,侵犯

作者简介:崔艳,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

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就是侵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理应受到各国

法律的制裁。

平等就业权是要在民生之本方面实现人类永恒追求的平等

的目标。它是宪法价值的体现,是一项关乎人的尊严的基本人

权,是国际劳工四项核心标准之一,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诉求。首

先,平等在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与自由是近代宪法所标榜的

两大原理。平等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权的效力,即

对国家也对个人。也即无论是国家机关用人,或者私人企业雇佣

员工,平等地对待男女员工是受到宪法约束的。其次,平等就业

也很重要。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两个原则都涉及到获得平等的

工作权利问题。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

泛的基本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它用于确定与保障

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其中政治上的自由就包含了选举和被选

举担任公职的权利。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一律平

等。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他

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

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这个原则适用于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

不平等的方面。它表明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

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使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向所有人开

放。这一切自然要求工作岗位的平等开放。再者,侵犯平等就业

权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而我国在男女平等就业权的宪法和法律保护方面存在问题。

现有立法中哟诸多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其中一个是反歧视问题,

也即在《劳动法》第59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

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一些禁止女性劳动者从事的劳动。

立法者的出发点和意图是好的,但是也构成一种潜在的反向歧

视,降低了用人单位对女性劳动者的期望值。第二个是制度设计

缺陷问题。《宪法》第48条为男女平等保护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

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也做了抽象性规定,但没有对

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设计相应的制裁措施,所以法律规定缺乏可

操作性,从而使平等劳动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之进行宪法救济研究

也是必要的。首先是宪法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确认。宪法的基本

特性在于它是一种价值法,宪法内容是基于契约产生的,宪法所

确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够随意的侵犯和剥夺。其次是政府有

责任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有效实现。

这是政治国家对公民所应承担的最基本的国家责任。第三是在

条件适当或者允许的时候进行宪法诉讼或宪法监督。

向: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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