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峡郡所律顾(20)第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
甲方:
通讯地址:
:
乙方:
通讯地址:
:
重庆市司法局
监制
重庆市律师协会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因工作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常
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指派律师出任甲方的常年法
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根据事实与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
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顾问服务期自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方选择乙方所指派的律师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
务:
1、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既
包括向甲方提出口头建议意见,也包括向甲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供甲方决策使用;
2、为甲方审查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规
章制度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设计与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增强内部
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为甲方起草或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或其它重要法律文
件,规避或防止潜在风险;
4、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5、参与甲方的重大谈判或协商活动,协助甲方处理谈判与协
商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6、为甲方引进外资、技术转让、兴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
转让、资产重组等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
7、为甲方的重大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提供法律策划方案,包
括:
(1)工业产权的取得与保护;
(2)市场占领与开拓;
(3)形象确立与广告宣传表述;
(4)债权债务安排与重组;
(5)侵权损害赔偿与追讨;
(6)重大投资决策风险预测与评估;
8、协助甲方办理涉及调解、仲裁、诉讼和其它非诉讼案件所
需要的各种法律手续。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
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
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控制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与乙方另
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
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
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
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认
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同时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
的具体理由;
5、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常年法律顾问过程中,应按实际情况确
认乙方所指派律师的工作量记录;
6、不得要求或胁迫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
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
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甲方合理要求及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
律顾问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
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
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及差旅
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
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
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继续追讨至甲方全
额支付为止。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所指派律师不能
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
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
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年顾问费人民币元(大
写)圆,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向乙方
一次性付清律师顾问服务费用。
2、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即巫溪县以内)办理甲方委托
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年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共计元
(大写)圆。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
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
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即巫溪县以外)
进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
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
方及时据实报销。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含律师年顾问服务费、差旅费)。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
本合同第十条中另行明确约定。
4、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
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
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
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
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
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
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其它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其它费用,甲
方也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七条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所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甲方
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乙方所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
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若相关单位
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
收费管理办法优惠10—15%收取律师服务费用.
第八条乙方律师在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
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重大执业过错而直接造
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协助向已经为乙方办理了执业保险的
有关保险机构索赔。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
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
特别约定:甲方选取下列的服务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甲方采取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干的方
式,则除乙方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差旅费之外不再收取其它费
用。如采用不包干的方式,在参照本合同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
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地址: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
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及
所指派的律师。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均由重庆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
或盖章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确认完
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
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00:09: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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