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与法律权威

更新时间:2024-11-07 03:29: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论依法治国与法律权威 

当代中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困境何在?是无法可依,还是有法不依?诚然,在目前立法

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立法空白或立法不配套的现象,导致某些方面仍无法可依,直接影响

和制约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但是,就中国的实际国情看,目前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不在于

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有法不依。有法不依的导源性因素包括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

传统文化的以及道德的等诸多因素。其中,法律缺乏权威无疑是有法不依的一关键因素。

本文拟就法律权威及其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系作一浅析。

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

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具体说来,首先,法

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

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我国在民主建设进程的初期,由于法制不

完备,曾一度存在着政策至上的观念,主张依政策治国。随着法制的完备,政策治国的观

念已失去其合理内核,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则成为必然。其次,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

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更要求执政党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自

觉地认同和崇尚法律,并外化为积极主动的实际行为。

法律权威是实施法治的基本要素。美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潘恩指出:“在专制政府中,

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从表层意义上说,依法

治国指的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而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它则是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

理念。法只有树立起极大的权威,才会为社会成员所尊重、信赖和崇尚,并体现于他们的

行为之中,从而实现由“应然”法治到“实然”法治的跨越。如果法失去权威,就如同一

个没有尊严的人,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随意地蔑视、嘲笑和践踏,甚至被一些工具主义者

玩弄于股掌之上。由立法机关制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代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也就只能是空想。

因此,如同建造一幢大楼须有牢固的地基一样,实施依法治国只有树立起法律权威观念,

才能支撑起法治的大厦。

犹如一粒种子的培育,需要适宜的环境才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我国长达二千年的

封建专制造就了特殊的法治环境,法律权威的丧失成为法治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羁绊。

现实社会生活所折射出的法律权威丧失的征象主要表现为唯权是尚,漠视法律。无论是大

权在握者或是普通民众都视权力为最高权威,最高追求。一些已攀登到权力宝座者把法视

为自己手中可以随意驱使的奴婢,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以权乱法,恣肆妄为。当前它突

出地表现为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

地方得到认真执行的法律仅有20%,有的地方只有10%.有法不依的现实揭示出一些领导机

关和领导干部的唯权观念和对法律权威的蔑视,而其更为严重的后果则是导致公民法律虚

无主义观念的形成。一旦公民的法理心理形成这种定势后,依法治国观念也就荡然无存了。

仅靠有法可依还远远不够,字面上的法律是空洞而脆弱的,它本身并不能唤起人们对

它的内心激情。司法不但是实现社会主义最有力的手段,更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最有效的工

具。只有在严肃的司法实践中实现公众正义的价值追求,法才“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

使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体会到,肩负审判责任者必得

摒除任何个人嗜好,个人偏见和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使“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强使

自己的个性依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于是,法律正义的崇高信念-客观、公正、一致、平

等、公平,就被戏剧化了”。而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客观的原因,如司法没有真

正实现独立,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执行困难等,社会公众通过司法谋求正义的愿望还难

以真正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对法律权威的信赖。但是,真正对法律权威构成

挑战的是司法腐败。司法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工作者法律素质较低,他们迷信于手中的权

力,悍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公然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徇私枉法现象并非个别。培

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

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不公正的判决不但无法唤起公众

的法律权威观念,而且导致公众对法律制度的否定,显然其对依法治国的危害是深远的。

如果说执法者缺乏法律权威观念会导致法治大厦的倾斜,那么,公众缺乏法律权威观

念则能从根本上摧毁这座大厦。公众具有良好的法律权威观念就会孕育积极的权利意识,

主动监督执法与司法行为,使倾斜的法治大厦重展风采。然而当前公众对法权威的认同与

信奉程度却令人沮丧,“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对于公众而言,仍是一个美丽的肥皂泡。

在公众看来,法律只是统治的工具,如果不服从法律,就会招致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制裁与惩罚。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使得民众从内心情感上自发地排斥法律,视法为自

己生活中的障碍。同时,虽然我国民众已接受过十几年普法教育的熏陶,但法在他们眼里

仍然是陌生的,甚至恐怖莫测的。对待生活中的各种纠纷,无论是民事的、经济的,还是

刑事的,相当一部分民众仍趋向于私人协商解决。面对不公正的待遇,他们首先考虑的是

低调处理,在忍无可忍时则采取原始的救济-报复。当这一原始救济手段被证明是无效时,

才被迫选择司法救济。但此时他们崇尚的并不是法的公正,而是一个可以操纵法的人的公

正。公众对法的权威感的丧失,其导源性因素有:唯权是尚的历史文化传统导致人们对权

力的尊崇和对法律的蔑视;被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亵渎了的法律权威;较高的法律成本费

用演化为公众对法律的规避和抛弃等。法在公众冷漠的反映和敌视的态度中成为粉饰民主

的一种可有可无的饰品。

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而且是在较浓重的人治社会传统背景下走向法治的,就更

需要确立法律权威观念。只有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

法治国。伯尔曼曾说:“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

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付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合理的利益,而且还

向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和信仰进行呼吁。也就是说以一种不同于流行的现世

主义和工具主义理论的方式确立法的神圣性。”?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做到:

1、法律本身应当是值得崇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要件。西方古

代法治先驱亚里士多德曾讲过,法治的要素之一就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律。那么,什么是良好的法律呢?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充分表达民意。伯尔曼认为:“除

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只有当法律充分反映了社

会成员的意志,社会成员才会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并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

羁绊,而是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手段,是自己生活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必需物。正因为法律

是自己的,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尊重法律,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权威性。

法律所体现的社会意志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体现自由和保

自由。自由是市场经济的轴心。市场经济的取向要求瓦解封建社会的特权等级秩序,呼唤

自由平等的权利主体精神。因此自由就成为现代公民的终极关怀价值,而肯定人的自由的

最有力的方法就是人的自由的法律化。早年,马克思在批判普鲁士封建专制法律的基础上,

就曾富有激情地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

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

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ˉ在当代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法律体现和保障自由意味着要扬弃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

法律的制定和运作中,要以使主体获得自由为宗旨,把法律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导模式。

具体而言,在社会的政治方面,法律要明确规定社会主体享有广泛的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

在社会的经济方面,法律要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的基本规律,促进经济的发展;在社会

的文化方面,法律要充分发挥推动功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司法方面,法律要保

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当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干涉和侵害时,要以强制措施确保得

到补偿或恢复。

2、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良法为树立法律权威奠定了基础,而公众的法律观念

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力。因为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

推崇。当公众将法律规则和制度内化为一种内心的观念时,公众对法的认识就注入了理性

的角和力量,积极肯定法的意义,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这就促使公众自主意识

的觉醒,以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参与法治事业。法治也只有在社会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的基础

才可能真正实现。可见,公众法治观念对于法治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塑造公众的法治观念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社会工程。就我国国情而言,公众

法治观念的提高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主要靠普法教育。我国曾先后开展了“一

五”、“二五”和“三五”普法教育,使广大干部众法律素质有了普遍提高。但我们今

后在这方面的工作也需要改革,尤其是应转变法制教育导向,从单纯普及法律知识转到培

养公民法律精神方面上来。从实践中看,我国普法教育多以守法教育形式,这固然可树立

法律权威-公民因畏惧法律而守法,但它却忽视了公众的主体性地位。这样,就会导致一

些社会成员把法看成是国家强加于自己的、限制和束缚自己的工具,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权

威。因此,今后普法工作的重点应转向对公民法律精神的培养。这就要求在普法教育中,

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进行现代法律价值观念的教育,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观念,刑罚

目的观念,民法中的主体平等观念,契约自由观念等。在普法教育中,对于公职人员特别

是领导层的法律价值观教育尤为重要。因为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其身正,

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主席就特别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对法律

和法学知识的学习,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

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基础。

3、公正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正执法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的重要手段。

为此必须做到:(1)依法行政。从我国历史传统看,行政机关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以

权压法,以权废法。从我国现实看,行政机关是一个权力最高,与公民民主权利关系最为

密切的机构。因此,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树立法律权威的一重要因素。实现依法行政,

不但要强化行政机关的守法观念,更要强化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社

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各种规章制度,防止出现法律真空地带,

法外用权。(2)司法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有力的保障手段。公正的司法判决

会使公众信赖和尊崇法律。实现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深化司

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为此法院应实现司法经费单列和人事独立,以摆脱行政干预;改

革审判制度,实行主审法官制,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挠。第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

司法人员的素质。为此,应建立科学的司法人员任职资格、考核、监督和奖罚制度。在任

职方面,必须强调非法律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司法工作。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不但要注

重其业务素质,更要考核其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对于贪赃枉法、玩忽职守者必须严惩,

对于不合格者坚决清退。总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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