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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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探讨在涉及到行政诉讼的司法案件当中,如何有效的处理二
者间的关系。首先诠释了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基本内容;其次,论述了
关于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所持立场;第三,认为法院对于由行
政机关所做的法律解释应持有一种尊重和审慎的态度。据此,在不久
的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需要对于法院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地
位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引言
根据传统的法治原则,法院是法律解释的唯一权威机关,而当前
大量存在的由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解释不断的去颠覆这
一原则。这样一来势必产生两个问题:首先是涉及权力如何在行政机
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分配的问题;其次是如何既保障行政机关的高效运
转又如何保护个人的权益免遭行政机关的不正当的侵犯的问题。因而
当前如何协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成为了法治建设的重点考虑问
题。
二、关于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基本内容
法律的解释来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关于古罗马法的注释研究,因而
当前的法律解释体系可以认为是建立在私法体系之上的。而行政法的
主要内容为公法,故而关于行政法规范解释的相关概念不能直接照搬
现行法律解释的内容,为此讨论行政法规范解释问题的首要内容是关
于其特有概念的界定。
1、行政法规范解释
根据法律的具体实践,法律的解释广泛存在于法律的适用过程当
中,法律解释已经成为适用于法律各个部门当中的一门实用性极强的
法律方法。因此,我们在此讨论的行政法规范解释是指,为行政过程
中更好的适用行政法规范,行政主体对于行政法规范所做出更为具体
的说明和解释。
行政法规范解释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当前已有的
法律法规当中相关法律概念、范围所做的说明;(2)关于规范性文件当
中所涉及的立法者意图的说明;(3)对于行政过程中的一些事实归纳后
的说明。
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一是抽象
解释。由于当今社会的发展有专业化和复杂化两种趋势,而现有抽象
和简单的行政法远脱离于具体的社会案例完全并不能满足上述趋势
的需要。鉴于上述原因,我们无法设计出一套高度细致和精密的行政
法典,去一一对应社会的各种需求,因而我们往往采取一种抽象的解
释方法,既给予行政行为一定的指导又给予其一定的适用空间。二是
具体解释。行政机关往往在把握充分的实践数据之后,为了方便适用
和提高行政效率,通常在已有的行政法所规范的范围内,根据一定的
标准划分适用不同法律规范的具体解释。
2、行政法规范的解释权
根据法律的发展史来看,为防止任意的法律解释所导致可能的法律适
用混乱的情况,解释法律的权力往往被赋予少数的特定机关。因而分
析行政法规范的解释权问题,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是在分析一种权力的
分配。根据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
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当前我国法律解释的权利由有权制定
法律法规的各个机构依照自身的法定权限的划分进行分享。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政治制度当中,法律解释并非简单的归
属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种权力,而是有着相对独立地位的
第四种权力。在实践当中,除去以外的其它法院没有行
政法规范的解释权;而在相对应的一部分行政机关当中则拥有这种权
力。因而当前的权力配置难以有效的使司法权对于行政法规范的解释
形成有效制约。
3、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定位
“当今社会的发展,不仅要求行政行为在形式层面的合法性,更要求
行政行为的具体结果达到一种实质的正义。据此,仅仅根据“合法性
审查原则”以及“有限的司法审查原则”已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对于行政
法规范解释的需求。但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来分析,在当前我国
的行政诉讼过程当中,行政规范的法律解释仅仅是需要作出合法性判
断的一种证据。
上述状况表明我们的审查行为还停留在一种较为原始、浅层次的程度
之上,因而我们可以结合具体适用行政法规范解释的案件,通过判断
行政法规范解释在案件中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逐步提升司法审查
的深度,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统一起来。
三、关于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所持立场
根据我们的现有的经验,可以从宏观方面大致把握不同的政治体
制和经济制度的效率状况,但是我们既不可能对于当今的复杂社会做
一个整体而又全面的设计使其能概括社会的每一个方面,又不可能单
独的设计相互独立的零散制度而保证不同的制度间不发生原则性的
冲突。因此为协调由于行政法规范解释存在所造成的行政权与司法权
的紧张关系,我们在此讨论关于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之一般原
则无疑是极其必要的。
自启蒙时代的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提出以来,现代国家中
的司法权都已独立于行政权。因而如何将不同性质的司法权与行政权
以较为合理的方式统一在司法过程当中的思考已成为了当前各国权
力分立与制衡的重要内容。根据台湾著名公法学者翁岳生的话语:“就
法治而言,司法机关往往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最后一道底线,故而司法
机关的解释是最根本与最权威的……司法是当法律出现争议时的最后
决定者,由其宣示“法”到底是什么”,法律运行过程中的解释是必然
也是必要的,但是必须保证这种解释能有效的纳入司法审查当中,确
保在解释的过程当中行政权力不至于滥用。坚持司法审查的立场主要
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
1、个体权益的维护
行政行为的目标在于高效的依法处理社会当中大量而又复杂的
事物,而司法行为的目标在于通过提供一条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从
而实现正义。由于二者目标的不同,所侧重的权益也不同,故而有效
的司法审查需要与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侧重——个体权益的维护。由
于行政行为的专业性和普遍性,司法机关无需并且也不可能在抽象层
面对行政行为作出是与非的判决,所以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司法机关考
虑的因素应该是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具体行为人及其权益的增损情况。
2、客观秩序的维护
法律区别于其余社会规范之处在于其依靠自身的稳定性与可预
测性维护着客观存在的秩序。政府行政行为则是依靠自身所掌握的行
政资源应对不断变化的问题而做出的权宜之计。也就是说包含行政法
规范解释在内的政府行为往往可以视为一种目光相对短浅的行为。故
由于二者所关注的利益长远不同,在司法审查的过程当中要着重长远
的客观秩序的维护,以防止短视的行政法规范解释去破坏更高利益层
面的法治精神。
3、基本的尊重
虽然前文论证了司法机关作为最终的法律决定者的地位,但并不
代表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的决定一定是合理和正确的。由于行政过程中
往往面对着较多复杂的事物,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才能有效的去
把握事物的本质,而法官大多数情况下因社会分工的问题不具备所要
求的专业性知识,因而在涉及专业判断行政法规范解释的领域,法院
应该给予基本的司法尊重。
四、结语
通过厘清在行政法规范解释与适用过程当中的权力分配问题并
结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积极探寻如何对行政法规范解释进行有效
的司法审查,希望最终能借此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作者:米超来源:新西部·中旬刊2013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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