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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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个人承诺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

王玲玲

(中共东台市委党校,江苏东台224200)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中国人民共同参

与的、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践。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取

得了一系列的伟大成就:建立了中国特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确立了尊重和

保障人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公正司法,

加强普法和法学教育,从而推动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

步,保障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制建设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是当今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向往

和追求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

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是一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中国人民共同参与的、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

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有着悠久历

史和灿烂文明的中华民族,正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阔

步前进。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法治建设的历程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

1、法制建设: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革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人民

民主政权的创建和革命法制的制定,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并以马克

思列宁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方针。这是确保革命法制建设胜利发展的根本

保证。1922年7月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中,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

的革命纲领。为了实现这一革命纲领,中国共产党领导了全国的工人运动和农民

运动,并通过各种革命组织,制定了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约禁令。如1922年8

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定的《劳动法案大纲》,是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纲领。

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全国进入了伟大的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

法制建设方面,继承并发扬了老苏区的优良传统,纠正了苏区的“左”倾错误,把

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革命实践,使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民主

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并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新民主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是它同一

切剥削阶级法律的根本区别。它是在为了众、相信众并依靠众的思想指导

下,发动人民亲自登上历史舞台,掌握政权,制定法律,执行法律,行使广泛的民主

权利,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新型政治制度,成立了人民的司法机

1

关,实行便利人民的讼诉制度。这一切都是以民主集中制和贯彻众路线作为根

本指导方针。如抗战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9年4月4

日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各解放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了《惩治

贪污条例》、《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以及惩治扰乱金融罪和破坏

森林罪的单行刑事法规等。

2、司法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确立了各级法院、

检察机关等,同时也形成了当时的审判原则和诉讼制度。如人民调解制度,它最

早发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

根据地创建的依靠众解决民间纠纷实行众自治的一种组织制度。

(二)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

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

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

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

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

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

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

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三)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

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以为主要领

导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如何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作了深刻的思考

与总结,并最终到了问题的答案——1978年12月,同志在中央工作会

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提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

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

导人说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

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

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

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同志还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

围内活动,不允许有凌驾于国法之上的特殊党员。同志的这些思想,为实

现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打下了基础,提供了

根据。1978年12月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公报:“为了保障人民民

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

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

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

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

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一经典论述道明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

本理念。此后,现行宪法以及《刑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

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

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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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主要领导人同志根据关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思

想,在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

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并将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提出了建设中国

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

是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转变”。[2]这预示着:中国将依靠党的领导,政府的推进,

辅之以社会的力量,走向法治化的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可以说,

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主义实践中长期没得到解决的党领

导人民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回答了领袖人物的个人权威与国家法律权威的关系

问题,以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这无疑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特

别是对党的理论的重要贡献,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

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

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

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

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

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的建立

党的方针、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中国共产党在国家

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要提高治理国家的法治化水平,离不开党在立法上的

领导。在党的领导下,正确的政策主张上升为法律,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

会。树立党在国家活动中的威信是中国各项事业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依靠党实行民主的科学

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不

断前进。体现在我国党委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中国社会主义具体实践与

探索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往往先经党的代表大会讨论分析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

建议,再由全国人大以法的形式予以公布。关于政治方面和重大经济,行政方面

的立法,在制定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呈报中共中

央审批。1982年以来,中国四次均是在中国共产党随时代发展,国情

变化,不断将党的理论创新战略性根本政策反映到宪法中去。近年来,在对社会

问题的整治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对弥补法律的空白,起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1953年12月24日,带着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陈伯达、胡乔木、

田家英乘专列离开北京,于27日夜来到风景如画的杭州,开始做一项为新中国

[3]法制建设奠定千秋基业的大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的领袖,

中国共产党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设计、制定“54宪法”的领导者——

就在那里协同宪法起草工作小组开始了制宪之旅。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有史以来

第一部真正反映人民利益和意愿、肯定人民主人翁地位的宪法。为维护国家法制

统一,同时又适应各地不同情况,《宪法》和《立法法》规定,除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外,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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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规范之

间的协调,中国法律规定了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有法可依是党领导人民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

调、体例科学,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能力的增强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

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多年来,中国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采取一系列

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前,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已

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政府权力取得和运行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依法行政

取得了重要进展。形成了行政主体法律制度、行政行为法律制度、行政监督、救

济法律制度以及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制度,分别在《宪法》、

《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

律中加以规定。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

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

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

立。同志曾说:“美国有个尼克松,日本有个田中,都得上法庭,为什么

我们中国的领导人不能上法庭呢?党组织也不能因为自己是执政党就把自己置于

法律之外,否则,社会之中就存在一个不受国家法律约束的特殊集团,社会主义

的法制也就荡然无存了。”[4]因此,中国共产党不断增强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

定性,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法的尊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

同时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宪法和法律至

上,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

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通过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中国共

产党执政地位不断巩固。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司法建设的发展

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通过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来维护司法机关的分工

合作,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为其提供秉公办事,独立司法的外部环境。司法工

作中,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对公民、团体权益的保障与维护,解决各

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实现社会正义。中国共产党在世纪之初,不仅两次出台中央

纪律检察报告,而且大力改革司法体制,尤其是监察体制,颁布《监察》法,坚

决与党内的腐败分子进行斗争。当前,我国正努力构建的在党委领导下,法律授

权下,以检察机关为第一主体地位的社会化依法预防体系系统工程是一项既有益

于加强党对司法机关工作领导的,又有益于改善党的领导的有益尝试。在党的领

导下,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仲裁法》、《律

师法》、《公证法》等法律,建立了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仲裁制度、律师

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等制度。相信随着党领导方式的

不断改善,检察制度的大力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所体现出来的监督作用将愈加

明显,中国司法体制将愈加完善。

五、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消灭贫穷落后,把让每个人享有充分的人权,建设富强

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作为不懈的奋斗目标。以宪法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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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

制度化。如保障生命权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宪法》规定,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

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民法通则》规

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通过以上法律保障人民的人

身自由、人格尊严。此外,在党领导下还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保障人民的平等权、

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劳动权益等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选举

法》、《宗教事务条例》、《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

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得到规范

“市场经济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性推进力量。1987年以来实行改革开放,在

经济体制改革中终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而且在实践中有了显著

成效,这是法治社会形成、发展的最具基础性、广泛性、深刻性和现代性的强大

[5]动力源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

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不断加强经济立法和相关立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规范市场市场主体经济秩序的民事法律制度、资源节约

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

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外经贸合作的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也日趋成熟。如《民法通

则》、《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物权制度,形成了各种所

有制经济合法共存、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法律,确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加强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建立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律制

度;《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批行政法规,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

制度。此外,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带领人

民缔结、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京都议定书》等30多项国际环

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并积极履行所承担的条约义务。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修订《对外贸易法》,健全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建立起符合中国特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

外贸易促进体制。

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普法教育和法学教育的发展

1、普法教育: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

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宪法和人民众生产生活密切相

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遵纪守

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

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随着普法教育

的深入,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开,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

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

转发的“四五”普法规划将现行宪法颁布实施日即12月4日确定为全国法制宣

传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

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

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常务

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

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从1986年至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

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今年是“六五普法规划”的开局之年,党中央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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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重大部署,确定了目标以及十项主要任务,全力以赴进行中国特的社会

主义法治建设。

2、法学教育:建国初期,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党中央的重视及努力下取得了很

大的成绩,构筑了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框架,并确立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社会

主义发展方向,也为后来法律教育的恢复、发展打下了基础。1992年同

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

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这一直接

推动下,法学又一次成为了我国的显学。90年代以来法学教育更是得到了突飞

猛进的发展。据统计,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近600所,法学专业

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6000多人。我国

法学教育在党的领导下呈现出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格局。

结语: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使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

国基本方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

国有机统一,保证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

核心作用,保障广大人民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

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厉行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彻底建设法治国家任重而

道远,要加强党在立法、行政、司法工作的执法活动中的领导。在我国实施依法

治国方略各个环节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是党的主张,还是人民的整

体意志。只有在拥有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作指导,捻熟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既

善于集中众的智慧和力量,又具有丰富的组织经验和崇高的政治威望,能够率

领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统一行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国共产党当之无愧为我国立法的政治设计者,执法

的组织协调者,守法的行动带头者,普法的思想引导者。中国共产党当之无愧为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成就的领导人。

注释:

[1]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页.

[2]张文显: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法理学[J],法商研究,2001年第1期,第

35-36页.

[3]逄先知、金冲及:传(1949——1976)[M],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

第316页.

[4]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页.

[5]刘瀚:我国法治社会形成中的主要因素分析[J],法理学•法史学,人大复

印资料,2002年第2期,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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