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权威(1)

更新时间:2024-11-07 05:29: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自愿离婚协议书)

摘要

宪法具有权威性,国家机关与一切社会主体的成员应当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

从事各项政治经济的活动,要将宪法作为其基本的行动准则,一旦有违宪行为要

受到应有的惩罚。宪法具有不可侵犯性,是至高无上的。宪法的权威来源于内在

与外在两个方面,宪法应当符合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念,要树立宪法信仰。宪法具

有外在的权威,其应当具有政治权力上的权威与法律方面的权威,政治权力的设

置与行使要坚持宪法领导,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同样要依据宪法依据,坚持宪法的

基本原则。要正确处理宪法权威与政治权威、党的权威与个人权威之间的关系,

政治机构的设立于权力行使依据宪法,党应坚持宪法的领导进行执政,个人权威

不应当凌驾于宪法之上。坚持宪法的权威性,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至

关重要。

关键词:宪法;权威;政治;法律权威

目录

摘要................................................................................................................................1

论宪法的权威................................................................................................................3

绪论................................................................................................................................3

一、宪法的权威概述....................................................................................................3

(一)宪法权威的概念................................................................................................3

(二)宪法权威的体现................................................................................................5

二、宪法权威的来源....................................................................................................7

(一)宪法的内在权威................................................................................................7

(二)宪法的外在权威................................................................................................9

三、我国宪法权威是树立..........................................................................................11

(一)宪法权威与政治权威......................................................................................11

(二)党的权威与宪法权威......................................................................................12

(三)个人权威与宪法权威......................................................................................13

结语..............................................................................................................................14

参考文献:..................................................................................................................15

论宪法的权威

绪论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政治统治与法律规制的基础。宪法

具有权威性,国家行政权力行使的依据与社会体行动的准则,对一切社会主体

产生有最广泛的拘束力和社会规范力。明确宪法权威的内涵与基本体现,既是政

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还是国家社会公民的行为

准侧。宪法的权威来源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其内在权威表现在每一个社会成

员从内心深处对宪法的认可与敬仰,自觉将宪法当做其行动的依据与标准。其外

在权威表现在宪法通过一定的强制力量要规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行使,一旦

发现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就要遭受的法律的制裁与相关的惩罚。要树立我国

宪法的权威,要正确处理宪法权威与政治权威与政党权威之间的关系。

一、宪法的权威概述

(一)宪法权威的概念

概念是研究的基础,欲论宪法的权威,首先需了解什么是权威,其次再深入

探讨宪法的权威,只有先界定清楚概念,后文才能更好地展开论述。谈及权威,

总是与服从相联系,甚至“权威的反面就是服从”。1韩大元教授在《论宪法的

权威》一文中表述“权威是指一种使人服从的力量,人们真正服从某种权威,不

是迫于外在强制,而是内心的认同,是基于内心的信念同意、认可或赞同某种价

值。i”笔者比较认同此种观点。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韩大元教授在《论

宪法的权威》一文中表述所谓的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

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

束力和规范力。”也有人从宪法至上、宪法至圣、宪法至信三个方面论述了宪法

1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佑、何作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15-16页。

的权威,也有学者从宪法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两个方面对宪法的权威进行

了说明,笔者结合当下法治之义认同韩大元教授在《论宪法的权威》一文中对宪

法的权威的定义,即宪法的权威不仅要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还要自觉遵守并进

行有效的维护,刻在公民内心的宪法才是真正的宪法。

1.权威的内涵

“权威”一词,愿意成威信及创始人,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后来

演变为泛指人类社会实践中形成都具有威望,要求人们信从和起支配力量的作用

和决定性的影响。2权威的内涵就包括权与威两个部分。权既包括权力,也包括

权利,是某种人们需要跟随并随着这种行为准则进行自己的言行。“威”就是指

某种服从的力量,一般而言是力量较弱者对力量强强大者的服从。服从于某力量

的原因有自发性的也有被迫强制性的。自发性的原因包括经过长期道德的培养和

权利义务的教育下人们自发形成的对某种力量的遵从,包括法律中法规包括宗教

信仰等。而强制性的力量一般则源于内心的排斥与不认同,但是由于无法抗拒对

方强大的力量,必须服从。这种外在的威胁包括多重,既有人身肉体的损害,还

包括其他精神上的折磨,这种服从并不是基于内心的认同与接收,完全是被迫。

权威的内涵就是人们基于某种“权利”或者是“权利”,因为对其在内心认同与

价值观的协同,努力追求与其要求一致的行为。这种力量的来源既包括其内在价

值观的影响,也有外在强制力,总之达到的最终结果是对方接受并按照这种要求

参与自己的阻止,要求自己的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把这些纳入自己日常生活

的必须。

2.“宪法权威”的内涵

宪法的权威简单就是指宪法成为人们行动的标准外在的支撑。宪法权威其来

源于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政体的确立者,是国家机

构设立的几句,是一切法律规范制定的依据,是国家机关与公民个人行为的最基

本的行为准则。宪法权力来源于人们,但是其权威却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实际运行

过程中,国家机关设立相关的机构,冰实现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去。宪法

2李龙主编:《依法治国论》(论文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1997年版,第150—151页。

的威信是扎根于每个社会成员的心中当中,经过长久的政治教育与思想规范,以

及对宪法权力的介绍,人们对于宪法有发自内心的遵从与维护,每个人都自觉将

宪法当做自己的行动指南与维护的标准。这种拘束力与规范力量,即来自人们内

心的自身的要求,还有强大的国家力量作为保障,这种权威是来自内在与外在的

双重保障。

宪法权威体现在一切社会成员与国家结构对宪法的遵从与规范,其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之上。所谓宪法的至上性,就是指宪法来源于全体

社会成员,也是一切国家机关权力的源头,是公民和社会权利的依据。宪法在国

家管理生活中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都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一切国家机关与社

会行为规范自身行为的根本准则。宪法具有至上性,其既体现为一切宪法是一切

法律规范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与宪法相悖后是无效的。其他的法律法规是社会成为行为的准侧,指导着人们的

社会经济活动与日常生活,宪法作为这些法规规范制定的依据,也是公民行为的

依据;(2)宪法的不可侵犯性。宪法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旦有侵犯

宪法的行为,则要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宪法的不可侵犯表现其地位上的至

高无上性以及违反的惩罚性两个方面。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

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事业单位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

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一个国家的宪法应当有人们内心的认同

与支持,应当有强制保障其实施,一旦发现其被人们违反或者有其他的行为,就

必须要接受应有的惩罚。宪法的不可侵犯的,所有人都应当产生内在的认同,并

将其看做自己一切行为与思想的准则。

(二)宪法权威的体现

宪法的生命来自于其真正成为一国社会管理的行为准则与社会公民的行动

依据。宪法的权威不应当被束之高阁,而是应当体现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与指导过

程当中来。宪法的权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是执政党权力合法性的基础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在序言

中明确规定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一个政党的执政党地位并不是他自己决定是,

并不是说他自己包括其他的一些人认为他是就一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执政基础

来自于人民,而宪法同样业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一个政党的执政党地位需要要有

宪法的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新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坚强领导

着,是中国进行社会主义伟大建设,不断实现现代化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重

要力量。中国共产党深受人民的拥戴与认同,具有最广大人民的支持,在宪法中

其明确规定了其执政党的合法性。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

一切国家机关与相关机构的设立均是依据宪法,其权力的运行业必须按照法

律的规定的要求。宪法要求一切国家机关行驶权力的过程中,必须要维护最广大

人民的根本利益,要鉴定的维护当的领导,要在社会共同利益与人民众要求的

基础上进行权力行使。国家机关在权力的云行动中一定要在宪法规定的范畴内进

行,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不得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人行为,要在宪法

指导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独立的行驶

审判权力,其他社会团体与相关组织要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范畴内或者法律明

确规定要求下行时自己的职权。

3.宪法是所有社会公民的行为准则

宪法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宪法的权力来源于人

们,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人民的行为也必须按照宪法的要求行驶。我国宪法

规定公民享有政治权、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力,这就

要求公民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受任何非法的干

扰。反之,一旦公民恶意行使权利,侵犯第三人或者社会国家的合法权益,就应

当承担应有的责任,接受法律的惩罚。同时,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需要承

担义务,大到要爱国敬业,小到在家庭生活中的赡养辅助义务。公民应当严格的

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一个人拥有和获得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也是其他社会成员

享受权利的基础。

二、宪法权威的来源

宪法作为一国至高无上的行为标志,其并非平白无故,是有深刻的历史与现

实的依据,是有不可否认的源泉的。宪法的权威,应当来源于人民的认同与认可,

是人民将自己权利让渡并加以明确的一个过程。法国者西耶斯认为,国民存在一

切之前,是万物的本源。国民的意志永久合法,其本身就是法律。人制定的法律

只能来自国民的意志。如果我们想对人制定之法的序列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们

应该首先注意到宪法。3同样,宪法的权威还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实证法学

派认为,所谓的法律就应当是行政的命令,无论其优良都应当人作为人们行动的

依据,必须服从,一旦违反就应当接受至此啊。宪法作为一切法律的基础与依据,

其权威的来源业应当包括国家的强制性的权力。

(一)宪法的内在权威

宪法的权威首先来自于社会全体的自我认同与服从。这是宪法权威的内在体

现,当宪法成为人们的精神信仰与支撑的时候,他们就会自觉遵守宪法的规定,

按照宪法的要求进行活动。宪法的内在权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应当符合人们的道德观念

中国有古言“德者,得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其主要就是指宪法要想

获得人们的支持,首先就应当让人们产生内心的依存,而内心依存的前提就是宪

法必须符合人们的基本的道德观念。翻开我国的宪法不难看到,宪法中的很多规

定都是来源于人们的传统的道德观念与标准。宪法应当是符合人们最基本的正义

观,是人们进行自觉的遵守。宪法符合人们的道德观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有利于提高宪法的权威性。宪法的制定并非少数人意志的体现,而应当来

自大部分的人们的认同与认可。这些道德观念是人们在多年的社会生活中所积累

3参见[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9页。西

耶斯认为:“国民存在于一切之前,它是一切之本源。它的意志永远合法,它本身便是法律。……人为法

只能来源于国民意志,如果我们想对人为法的序列有一个正确的概念,那么,我们首先注意到的便是宪法

性法律。”

下来的,经历过多代人磨炼与认可最终所形成。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所形成的观

念一旦在宪法中确立下来,无形中提高了人们对于宪法的内心的认可程度。其次,

有利于降低国家统治的成本。宪法中如果不对相关的道德规范加以明确和肯定,

很容易造成人们对于当前社会统治的排斥与不认可,无形中就增加了社会统治的

力量与成本。道德的力量是强大的,他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行为,

一旦宪法通过强制性的力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那么很容易造成人们的不适

应,严重程度下甚至会造成人们的反抗与不支持;再次,有利于调整社会秩序。

传统的道德规范是规范着每个社会成员与国家组织的行为,是人们不可阻挡的必

须所遵循的规范。在道德力量的指引下,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会形成没有明确规

定但是却具有强大力量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根深蒂固轻易不可打破。如果

通过宪法加以明确和肯定,那么是对原来道德规范明确的社会秩序的一种肯定,

是符合了大部分人们的要求与利益,同样也有利于规范和调整社会秩序。否则,

人们不得不仓促调整社会秩序,不但不利于社会的平稳发展,更不利于提高人们

对于宪法的内在认同。总之,宪法应当是符合自然的基本要求,要体现良好的社

会秩序与法律秩序,要让人们从内心服从与接受,扔每个人在无形中都承担起一

定的社会责任与遵循宪法的责任感。

2.宪法应当为人们所信仰

宪法是“由公认的具有赋予其以法律力量之资格的机关(或为领土上人民,

或为人民选举产生而被承认有制定宪法之权的制宪会议)制定”4。此处的信仰

并不是盲目狂热的迷信,而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在社会科学教育和道德文化熏陶

下所形成的对某种思想与观点的认同与接受。并对该事物产生一种至高无上的情

感与态度。信仰应当包括信服与尊重,并将这种信服与尊重转为一种行为准侧。

宪法的拥有超越一切的权力,只有树立宪法的最高性,才能让人们在心中产生一

种敬畏,才能鼓励人们按照宪法的要求从事一切社会活动,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

稳定发展,保障人们的自由与民主的权力。先发的信仰不仅要求普通的社会民

众,同时对于宪法的制定者与执行者也有同样的要求。宪法不仅仅是人们行为的

依据,还是人们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保护自己的工具。宪法的规范范围是非常广

4参见[英]K﹒C﹒惠尔:《现代宪法》,翟小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阔的,具有最为普遍的效力与约束力,因此人们发现一切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宪法

的规制,一切的主体都是宪法的遵循者,宪法的业会越来越会让人信服。宪法的

信仰不仅仅来自于人们内心的认可,还需要外力的推动与支撑。首先宪法的信仰

要有一定类似与仪式的感觉,甚至就像美国人那样,对宪法的尊崇已经达到了偶

像崇拜的地位,最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将此归于深深根植于美国人心目中的信念。

达到这样的信仰的程度,还需要宪法的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力量,加强对于宪法的

宣传,在孩童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就将宪法贯彻于其中,要努力让他们认识到宪

法的重要性。同时,宪法的信仰,更重要的是让人们认识到宪法的力量,得当自

己的权益遭受到损害后可以寻求宪法帮助。我国的宪法常被人成为“没有牙齿的

老虎”,其主要就是指我国的宪法并不能成为实际审判的依据,人们往往认为宪

法距离自己遥远,并不能真正成为自己权利维护的力量,久而久之就失去了对于

宪法的感觉。宪法成为人们的信仰,不仅仅是因为宪法是人们行为的最高规范,

更重要的是,他代表着至高无上,甚至是永恒的正义,是不可以被推翻必须遵守

的力量。

(二)宪法的外在权威

宪法在接受人们的内心的肯定后,指导人们的行为。但是,宪法权威的表现

并不仅限于人们的认可与遵循,还有外在的强制力量。宪法只是人们普遍意志的

代表,并不是所有人意志的体现,人的个体有差异,每个人对于每件事情的观念

吧并非完全一致的。宪法也是如此,尽管大部分的人是持肯定的态度,但是也一

定有这样的人们,他们并不认同宪法中的观念与观点,或者他们为了自己的个人

的私人利益,而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健康。这种时候,需要一种

强制的外在力量强制人们从事某种行为,一旦人们违法了这种规定,就应当受到

一定的惩罚。

1.宪法政治上的权威

政治上的权威,及时宪法对政治权力权力的有效的管控。政治权力是所有权

力中力量最为强大,也是破坏力最大的一种,如果在政治权力不能受到约束与规

范,一旦其放肆的行使,一定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政治权力是应当是在社会

全体成员经过充分的协商与讨论后选定的,普通公民通过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

而最终形成的,是进行合法统治的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社会统治的工具。

人民是权力唯一的合法来源,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于人们。宪法是普

通的社会民众所制定的,因此是以人民的同意与意志为前提的,是为了保障人民

的权利不受侵犯,人民是宪法权力的来源。政府的产生同样是来源于人民。社会

普通民众为了更好的实现对社会的统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会通过让渡一部分自

己的权利给政府。同时政府的产生业是需要人民的,现代社会的政府主要是通过

代议制,民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最终产生政府。政

府在人民众多的权利让渡之下,会有超过所有社会普通民众的强大的权力。这种

的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与管控,否则就会侵犯与危害人民与整个社会,因此,通过

宪法的权威,对政府权力加以管控,让其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活动。同时,

宪法的权威也是来在于政府的强力推动而产生的,宪法是政府进行统治的合法性

的依据,也是政府统治的法律工具。宪法权威要求民众服从,民众服从的前提是

对政治力量的限制。所谓政治上的权威,就是统治者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自己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自己的行为。如果统治者在自己权力行使

的过程中违法宪法的规定,那么就应当遭受法律的制裁,通过法律的制裁强制政

府的权力走上宪法规范的轨道。宪法规定权力的内容、行使的方式、行使的程序,

其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不得逾越。权力天然就具有侵略性,对权力的

渴望与追求同时也是人类的本性与共性,因此一旦发现权力有超越其应有的法律

规定的范畴就应当及时的加以制止与规范。违反宪法的一些行政行为就应当认定

为是无效的。相关的行政行为应当被推翻。

2.宪法的法律权威

宪法本身是法律,但是宪法同时又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定依据,权力来源的

基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拥有比其他一切法律更强的权威,更大的效

力。其他法律的制定应当依据宪法,其制定的内容不得与宪法内容相抵触,其制

定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应当被划分为宪法与其他法律,而宪法由于

社会公民意志的体现,因此其他法律的实施与执行就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普通

法律的制定应受宪法的制定,由宪法规定普通法律制定的基本内容与界限,宪法

明确规定法律制定的权力机构,宪法明确规定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如果不符合

其中任何一项的标准,就都不应当认为是符合宪法要求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普

通法律的实施与执行也要受到宪法的监督,如果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明显超出了

其界限或者权利主体滥用权利,造成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就应当受到相关的制

裁。在其他法律执行的过程中,一旦被宪法发现其有违法性,就应当立即停止实

施,并加以修改,直到其符合国家宪法的标准为止;宪法的法律权威还体现在,

宪法的修改程序要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与要求。宪法最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如果被频繁的修改,一定会影响宪法的权威性,甚至会造成一国统治基础的动摇。

因此,宪法的修改是更为严格与正式的,一般情况下宪法不得其被随意修改,二

是宪法的修改必须征得全民的同意与讨论。其花费的时间更长,耗费的精力更大,

对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影响业是更大的。宪法的修改一般是部分修改,如果进行发

范围全方位的修改,就会造成国家与社会的动荡。关于宪法的使用,以美国为例,

宪法作为案件的审判依据,法院在行使审判权力的时候,如果发现某一案件违反

宪法的规定,就可以依据宪法的规定加以调整。同时还包括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

法院制度,以英国为代表的理发记挂审查制度等。总之宪法的权威应当得到维护,

要有制度的保障。

三、我国宪法权威是树立

权威的类型的多样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是人

民意志的体现,我国宪法权威的树立,就需要正确处理宪法权威与政治权威、党

的权威、个人权威、法律权威、制度权威等等其他形式存在的权威。要维护宪法

的最高性,其他权威就不能超越宪法的权威,并且要求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其他权

威与宪法权威的关系。

(一)宪法权威与政治权威

政治权威就是政治权力的合法化,政治权利通常是政治力量为最坚强的后

盾,㤇通过政治力量得到民众的支持与肯定。关于政治权威与宪法权威之间的关

系,本文在前面已经有较多的论述,再次就不再做多做阐述。政治权威的实现需

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国家的政治统治只有被民众认同与肯定的时候,才能得到民

众的支持。宪法和法律制度是认定政治权威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度保障,

只有宪法的认可与法律的规定,政治统治才能拥有合法性与有效性,其权力的行

使才变得有法可依,当其在进行一定的社会统治与权力的惩处过程中才更加有依

据。政治权威应当按照宪法规制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有超越。权力不应当被滥用,

一旦出现政治权力被滥用的趋势与苗头,就应当及时的发现并予以制止。在权力

设置的时候,应当保持着较高的警惕性先见性,要通过宪法和法律队形进行约束。

因此,宪法法律面前,一定要去强调行政权力的应当依据法律的制定予以实施。

政治权威要能够有长久的力量运作,就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权力的滥用,

体现在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行为与角儿不再符合人们众的意志和社会发展的

利益要求,行政权力的决策者不再发挥民主的力进行独裁统治。行政权力应当保

持在一定的制定体制之内,民众的利益应当保障,行政权力应当在宪法规制的范

畴之内规范化与制度化,进一步民主化与大众化。政治权威具有天然的扩张性,

过分的政治权力会出现越轨与损坏社会发展,因此宪法权威与政治权威之间,应

当有一个良好的临界,始终坚持宪法的统治是前提与依据。

(二)党的权威与宪法权威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政党活动是一个民主

国家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民众政治生活的重中之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工

会残党的领导地位,党不是国家机关,并没有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因此党的领

导需要宪法的保障。中国共产党的建立与设置需要按照宪法规定,同时政党的行

为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我过得执政党,是基于特殊的历史使命与

现实需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进行现

代化建设,领导国家建设党之后,尤其强调执行者的合法性与合宪性。中国共产

党与其他一切社会组织一样,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

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本身应当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党进行执政活动

必须全面依法,要在面对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与政治局势下,准确把握社会发展

规律,提高应对复杂局势的能力与与应对全局的能力,要全面提高自己的执政能

力,要坚持科学执政与依法执政。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究竟是党

大还是法律大”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很多党的内部人员在

行政和执法过程中随心所以,不坚持法律的依据和宪法的要求,要将党的领导纳

入到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要坚持依法领导。要不断提高党的自身建设能力,党

加强自身建设也要依照宪法法律的要求,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规范自己的行

为,提高队伍建设,加强自身建设,要用党的建设融合到先到的实质要求当中,

提高当运用宪法的思维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推进当的决策活动与决策程序的

合法化,推动宪法的实施。要在宪法规范的范畴内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活,要依据

社会发展的规进行各项经济活动与政治活动,要让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党的执

政生活中得到落实。

(三)个人权威与宪法权威

我国曾经经历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集权专政的历史根深蒂固。在当今阶段,

个人崇拜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宪法具有至高性,宪法权威也应当高于其他的一切

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超越宪法的特权,但是在实践中,个人权利凌驾于法

律权力之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马克思·韦伯的合法统治类型中,“魅力型”

统治是非常重要的类型,这统治适用于被统治者对领袖的崇拜与新来,需要有统

治者的献身精神。魅力型统治的领袖者往往具有较高的强大的人格魅力与影响

力,其通常具有较高的个人素养与个人能力,在应对困境时往往果敢决定,在

众中有较大的影响力与威信。但是,一旦关系着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领导者由

于个人的局限,在面对复杂的环境与局势做出了不利于整个国家发展的决策,那

么对于国家与社会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因此,为了避免与防止由于个人领袖的

不当行为导致的对国家发展的危害,将个人权威纳入宪法权威之下就成为了必然

的选择。一个独立的个人无论其有多大的历史功绩和个人能力,均不能超越宪法

与法律的规定进行自己的统治,不能讲人治取代法治,不能架空法律制度,法治

化身唯一的出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人民民主要坚持宪法法律,要实现制度化与法治化,不能因为个体领导意志的变

化而变化,不能因为想法与看法的变化而变化。我国曾经因为对个人领导的推崇

而导致社会急剧的严重后果的经验教训,将个人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大

于法治,这种经验教训必须吸取。无论是谁,都不得超宇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要

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同样,个人权威的树立需要宪法与法律的支持。宪法对一国的国家性质、国

家机构的设立、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但是宪法的实施与完善需

要普通的社会成员来完成,因此宪法权威在某种程度也会成全个人权威的养成。

领导人基于其优秀的个人能力与素养,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长久就

会在人民众当中形成一定的权威与威信。这种权威与威信的产生,是由于领导

人坚持依据宪法与法律进行民主科学的决策而产生的,是通过其长期的辛勤工作

和努力缓过来的。在宪法法律的条件下,个人权威的实现必须通过宪法与法律,

要在宪法所限定的公民权力的范畴内行使权力,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成为

理发和决策活动的基础,保障一切政治活动的正当性。领导者要用宪法的思维面

对问题和处理问题,要坚持合宪性的思考,合理的处理社会问题与矛盾和纠纷,

在处理一些纠纷与利益关系时,将宪法当做最高的评价标准,在宪法规定的范畴

内有序的行使自己的权力。

结语

宪法具有权威性,是基于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宪法是社会成员体

意志的体现,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的。宪法的权

威性要要社会成员自觉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界

限内进行国家统治与权力行使。我国宪法权威是树立仍需要很长的道路,要坚持

国家政治统治、党的领导和个人权力的都应当在宪法法律规制的范畴内进行。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81

页。

[2][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

年版,第57-58页。

[3][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

年版,第58页。

[4]参见[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

2001年版,第176页。

[5][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

[6]孙谦、韩大元主编:《世界各国宪法》(亚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10月版,

第392页。

[7]韩大元:《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

[8]参见刘茂林、仪喜峰:《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9]比如对于欧洲的区域一体化问题,哈贝马斯就提出:“今日欧洲的首要任务是制宪”。

参见[德]哈贝马斯:《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伍慧萍、朱苗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年版。

[10]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

4日)。

[11][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70

页。

[1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

[13]对于这些讨论,新近的成果可参见范进学:《宪法实施:到底实施什么?》,载《学习

与探索》2013年第1期。

[14]王叔文:《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载《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

[15]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年版。

[16]哈罗得·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

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7]刘一纯:《外国宪法比较研究——以稳定性为视角》,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5

年版。

[18](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佑、何作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19]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治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0](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北京:商务印

书馆,1984年版。

i韩大元:“论宪法权威”,《法学》,2013年第5期,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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