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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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进京车辆限号)

《经济分析法学》摘

钱弘道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经济分析法学的思想萌芽,最早大约可以追溯到18世纪边沁创立的功利主义理论。在边沁

看来,功利就是指人的幸福和快乐,“趋乐避害”是人的自然本能。

法庭与市场这两个不同空间相互联系的纽带——“交易”。

公共选择理论杰出代表是布坎南和塔洛克,试图通过追求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经济人行为假设

以解释政府的官僚行为。

经济分析法学受“芝加哥经济学派”的影响,大多数代表人物为芝加哥大学教授,故又被称

为“芝加哥学派”。

经济分析法学的著名代表人物有:科斯、卡拉布雷西、贝克尔、波斯纳、马洛伊,其中影响

最大的是科斯和波斯纳。(P3)

贝克尔以“经济分析”研究“非经济问题”著称于世。

波斯纳于1972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作,是经济分析方法在

法学中最系统、最全面的运用。

马洛伊称传统法律方法为“法的实践中的神话”,而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方法是“两面镜子的

神话”。他在2000年出版了一本名为《法律和市场经济》的书,提出一种“法律和市场经济理论”,

这种理论将法学、经济学、符号学结合在一起。他另辟路径,提了一个“创造力”的概念。他认

为,真正的冲突存在于效率和创造力之间。他声称他的分析方法在21世纪将占统治地位。(P5)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法律的分析主要是逻辑分析,是以法律上的“公正性”或“正义性”

为前提和标准的;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是经济学的方法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立论的前提

和价值判断标准是经济学的前提和标准,即效率或效用最大化。

在经济分析法学看来,社会成本的存在为法律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理论依据。法律的目

的就是使行为的社会成本缩减到最低限度。

效率原则是经济分析学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效率原则是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法律

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大命题构成经济分析法学的分析基石:其一,斯密定理:自愿交换对个人是互利的。其二,

科斯定理:在一个零交易成本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

高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

律。其三,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

的人。(P8)

经济分析法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的边缘学科,主要是立足在新制度经济学理

论基础上,运用微观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制度的形

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创新及未来发展。(P9)

经济分析法学和经济法不同,基本区别有三点:第一,经济分析法学属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

领域,而经济法则属法学领域;第二,经济法研究经济领域诸问题(如财产、合同、侵权等)的

法律,而经济分析法学则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概念研究几乎所有的法律,除经济法之外,还包括各

套法律系统、法律制度以及犯罪和刑罚等各种专门立法中的经济问题;第三,经济法是用法律的

准则和价值观分析经济问题,强调的是公正,而经济分析法学则是用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

的准则和价值判断研究法律问题,强调的是效率。(P11)

中世纪经济学家以基督教伦理道德为标准,古典经济学家以个人主义伦理观为标准。从19

世纪初期开始,经济学从规范转向实证化。其始作俑者是法国经济学家萨伊。他提倡建立纯粹的、

精确的经济学。19世纪70年代的边际学派继承了这种实证的传统,认为经济学的任务仅仅是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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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和分析各种经济现象的规律,而不应涉及价值判断等问题。

瑞典皇家科学院从1968年起设立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设是,人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公共选择理论是从方

法论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开始其分析的。所谓方法论个人主义,就是说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

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考察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更改的个人,并由此

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P26)

从凡勃伦传统到康芒斯的交易概念,再到科斯的交易成本和科斯定理,经济分析法学具有雄

厚的理论基础。康芒斯把经济关系的本质归结为所有权转移的交易。

经济分析法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就像一块硬币的两面。不能把新制度经济学等同于经济分析法

学,前者寻求的是制度对经济的约束作用;而后者则注重以经济学的假设和方法分析制度,主要

是揭示制度的经济性成因,并以此来指导制度的确立。(P35)

立法市场存在一个法律供求关系。立法供求均衡,从成本—收益角度讲,意味着,现有立法

净收益大于零,且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方案中净收益最大,不存在潜在利润,不需要进一步的

立法变迁。立法不均衡是立法发展的动因。方法成本是指立法过程中的全部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

耗费,即进行立法活动所花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信息等资源。(P39)

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利。这

样,财产权利的拥有、行使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即财产法来保护。财产理论需要解决四个问题:一

是什么能由私人所有?二是所有权是怎样建立起来的?三是财产所有者如何处置他们的财产?

四是怎样保护产权?对侵权的赔偿是什么?(P44)

从经济学角度看,刑罚的作用在于对犯罪行为施加额外的成本,因为一般的损害赔偿不足以

有效地限制和制止这种行为。刑罚理论之一是威慑犯罪理论,即国家理性地估计对犯罪惩罚的代

价,以罚金、徒刑等形式设置预期的刑罚成本来惩罚实施犯罪的人。刑罚的另一个理论是预防犯

罪理论。(P48)

公司法实际上是一种标准合同,是旨在减少公司在设立过程和经营活动中的大量交易成本的

一种预设和规范。

家庭制度的核心是婚姻,婚姻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商业合伙是一种自愿的契约性

联合,在某种意义上,婚姻也是如此。社会存在一个婚姻市场。如果某个人对婚姻的预期效用超

过恪守独身或继续寻更合适的配偶所带来的效用,那么他就会决定结婚。按照经济学的术语,

子女可以看成一种消费品,有时候子女可以提供货币收入,因而还是一种生产品。(P56)

诉讼是一种需要支付成本、能够产生收益的活动。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成本最小化。这

类成本有直接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

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凡勃伦,自他以后所有的制度经济学家都遵循“凡勃伦传统”。所

谓“凡勃伦传统”主要有两点:一是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传统进行批判,建立以研究制

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二是批评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病,主张从制度上改变资本主义

的经济法律结构。

康芒斯认为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就是探究决定一般经济秩序的合理规则的构成要素,他综合经

济学、法学、伦理学以及实用主义哲学形成了他的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称为美国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其基本观点是:当代社会的弊端主要是由

国家干预过多造成的,要想使社会恢复活力,需要实行“新的自由放任政策”,充分利用“市场

机制”。新制度经济学及相关的公共选择和产权经济理论是在全面继承和发展古典经济学理论的

基础上,从现代经济学的全新视角去分析法律制度,这与早期制度经济学相比,是一个里程碑式

的转折。(P68)

1969年,布坎南和塔洛克在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安营扎寨,创办起“公共选择研究中心”1982

年,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决定把中心作为一个位移交给乔治·梅森大学。从那以后,乔治·梅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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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成为公共选择理论的大本营。

波斯纳是经济分析法学的集大成者。他运用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财产法、

合同法、家庭法、侵权法、刑法、反垄断法、劳资关系法、金融法、税法、程序法、宪法、行政

法等几乎全部法律部门进行了收益分析和评价,试图揭示其中的经济基础和经济逻辑。

波斯纳指出,财产法和财产权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刺激人们有收益地利用资源,从制度上

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有收益的财产权利体系有三个标准:(1)普遍性;(2)排他性;(3)可

转让性。普遍性意味着所有资源(除了任人利用的阳光之外)都应由某人占有,而且这种占有必

须是通过制度办公室并表现为权利。

德沃金对经济分析法学的责难和批判,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司法必须保护个人权利,如果司

法不依原则,而以“效率”、“财富增值”为依据,就会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进步的标志

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增长,人民道德水准的提高、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者是很重要的。

传统法律方法可以用简单的公式表示:法律事实+法律问题+法规和正确的形式+判例+根据=

正确答案±人为过失。但在波斯纳那里,法律科学结果变成了经济学科学,正确的法律答案与正

确的经济决定是同义的。他用下列公式表示经济分析方法的构成:经济事实+经济问题+经济原则

+事先的经济分配+效率根据=正确答案±人为失误。(P86)

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

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

统法学所缺少的。

理性行为可定义为用有效率的手段追逐一贯的目的。

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

要充分保证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或过滥。法律改革的实质是重新配置公权力和私权

利资源,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当前中国法律存在着的非均衡状态:从民商法看,民商法长期

以来处于供给不足状态,表现为民商法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者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

从行政法看,行政法规过于泛化,强调涉及领域广、干预力度大,进入了它不应介入的领域,成

为“人治”甚至“计划”的翻版,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P97)

制度是人为庙宇的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制约性规则,或者说制度是广为人知由人创立的规

则,它们的用途是抑制人类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指令性制度主动地指示和命令人们去干什么,

它创立一种由领导人强加的秩序。禁令性制度在干什么上给行动者留下了很大的自由,但禁止某

些有害的行为类型。制度要有效率,就应该简单、确切、开放和适度稳定。

一方面,制度是多个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的集合;另一方面,制度是经过交易多次重复形成

的。因此,制度是在多人、多次重复的情境中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或者按照博弈论的说法,

制度是所有参与人的均衡角。组织不是制度,组织是各种资源的结合体。(P102)

凡勃伦、康芒斯、米契尔是早期制度经济学三位最有名的代表人物。凡勃伦代表了制度经济

学中的社会学派,他着重于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变革;康芒斯代表了制度经济学中的法律学派;米

契尔则是经验统计学派的代表。

新制度经济学家关于制度概念的含义非常广泛,既包括规则和秩序,也包括组织本身;既有

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制度,也把道德意识形态等纳入了制度范畴。新制度经济学家

一般认为,制度是对人和组织行为的规范,它是人和组织为适应环境、合理配置资源、实现目标

最大化的必要手段;制度是组织构造的结构模式;制度是人类主体内在的文化结构模式,人类的

文化习俗和传统习惯是最早的制度形式。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形式上上人

为设计的构造人类行为互动的约束”,“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

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舒尔茨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

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

一书中指出,制度是由一系列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及其实施机制所构成。正式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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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正式制度,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非正式约束又称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价值

观、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P105)

新新经济学把制度分为三个层次:(1)宪法秩序。是制定规则的规则。(2)制度安排,具体

指各种法律和制度。(3)规则性行为准则,是源于意识形态的习俗和伦理道德原则,是赋予宪法

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的基础。

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不是指制度的任何一种变化,而是指用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取代原有制

度或对一种更有效的制度的生产过程,是制度主体解决制度短缺,从而扩大制度供给以获得潜在

收益的行为。(P106)

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当作一种生产性资源,具有稀缺性,而这种稀缺的资源主要是由政府提

供的。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

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一个人或一人,在响应获得机会的自发倡导、组织

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自发性、局部性、不规范性,制度化水平不高。强制性制度变迁的

主体是国家,国家进行制度创新不是简单地由获得机会促使的,通过国家的强制力短期内快速完

成,可以降低变迁的成本,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制度化水平高。

西方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似乎几乎脱胎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

渊源。但新制度经济学对法律的经济分析与马克思对制度的经济分析不同,具体表现在:(1)马

克思的经济分析建立在劳动价值论上,而制度经济学的经济分析建立在市场经济学的生产要素论

基础上;(2)马克思的经济分析强调了不同阶级利益矛盾以及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及法律制度的

革命道路,而制度经济学的经济分析则以人类选择制度的更改这一基本假设为出发点,强调了对

有缺陷的制度进行改革的渐进性;(3)马克思的理论同制度经济学派都把制度作为经济过程的内

生变量,都研究物与物背后的人与人的关系,都是一种总体分析方法,具有共同性,但是马克思

的经济学没有研究像交易成本等影响制度变化的微观层次概念,忽视了人具体的经济行为的动力

以及忽视了对单个制度变化的分析。(P110)

经济学中有两大制度主义传统:一是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延续至今的美国制度主义

传统;二是20世纪后半叶可以看做是古典主义、新古典主义以及奥地利经济学中制度主义因素

的再现和重要扩展的传统。前者往往被称为“老”制度经济学,后者通常叫做“新”制度经济学。

老制度经济学派之后,形成了两个不同的制度学派:一是以卡拉布雷西、缪尔达尔等人为代

表的新制度学派,继承了老制度学派的传统,以现代资本主义的反对派和批判者的身份对现在制

度进行抨击,不为正统经济家所推崇;二是以科斯、诺斯、布坎南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

他们利用新古典经济学的一般表态均衡和比较表态均衡方法,进行制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是产权、国家与经济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它认为明确界定的产权能保

护人们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国家的作用是保护产权,其基本逻辑或基本观

点是有效保护产权的国家能促进经济绩效。(P120)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是对传统经济理论的革命:首先,在新古典经济学中,财产是作为既定

的事实承认下来的,它对商品的实际交换不起任何作用,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物质商品的交换

实质上是这些物品所有者之间的一级权利交换。一种资产或物品的价值大小,是由它所内含的这

些权利量大小所决定的。市场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交换是在产权或产权结构的约束之下起作用

的。其次,新古典经济学忽略了正的交易成本对交换的约束或限制作用。再次,新古典经济学假

定人们具有完全的经济理性。制度的产生与完善减少了不确定性,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弥补了

人们的有限理性所带来的不便。(P122)

由科斯及其以后的追随者们所创立的理论体系,就被奥利费·威廉姆森命名为“新制度经济

学”,即用正统的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构成运行及其变迁。

科斯定理的第一律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配置权利,有效率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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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都会出现。科斯第二律是: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有效率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

第种权利配置方式下发生。换句话,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办公室和分配,则会

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根据科斯定理,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P126)

科斯始终不对科斯定理明确下定义,但他的主要观点已经体现在他的论文里:(1)产权是重

要的。(2)资源的市场配置优于政府配置。(3)法律要明晰产权。(4)无外部效应而使用一种资

源的权利与有外部效应的方式进行经营的权利在分析上没有什么区别。(5)有外部效应的行为不

公不影响引入产权,而且由于利益冲突发生在个人之间,反倒使产权明晰成为必要和可能。产权

明晰加上价格制度通常能够解决由外部效应引起的冲突。(6)如果受损害者很多,通过市场解决

就很难。在市场因成本太庙而无法运行的情况下,强制推行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的管制可能会好一些。(7)经济学家要离开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8)在现实世界中,首先,发

现交易对象,交流交易愿望和方式,谈判、缔约和履约都有成本;其次,如果这些成本大于权利

调整带来的产值增加,禁令或赔偿就可能使权利的市场调整停止或不发生,因此,合法权利的初

始界定会对经济运行效率发生影响;再次,这时有利的权利调整也要法律确定,不然,转移和合

并权利的高成本会使最佳配置和最大产值无法实现;最后,采用替代的经济组织和办法能以低于

市场的成本达到有效的结果。(P129)

布坎南经常说,威克塞尔是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先驱者,作为瑞典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他

提出过“威克塞尔累积效应”和“作为复杂交换的政治”。(P131)

古典经济学所赖以立论的逻辑基础因为庇古提出外部效应问题而大大动摇。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是担任政府公职的是有理性的、自利的人,其行为可通过分析在其任期

内面临的各种诱因而得到理解。主要推论是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使之恶化。

在公共领域里,如果某一项政策的选择要满足任何一个人的利益的条件,就必须采取一致同意的

选择规则。由于一致同意的代价非常昂贵,它不是导致一事无成,就是不得不经常向反对者行贿。

在市场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能够实现经济均衡,实现共同富裕,但在公共领域里,自利

的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却是政府均衡,这一均衡导致的是零和博弈,甚至是人人理性、社会非理

性的负和博弈格局。搭便车、大政府、寻租等十分恶劣的后果都是政治均衡的表现。

公共选择学者的寻租指的是通过国家的保护所产生的财富的转移,它旨在通过引入政府干预

或者终止它的干预而获利的活动。塔洛克把寻租看做是“负和博弈”。(P139)

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阿罗列出从个人偏好推导出社会偏好所需要的一项必备条

件:第一,个人理性原则;第二,有关选择方案的独立原则;第三,帕累托准则;第四,非个人

独裁原则;第五,定义域的非限制性假定。阿罗研究的结果是:任何社会选择规则,要同时满足

上述所有五个条件是不可能的。阿罗不可能定理告诉我们,惟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才能满足

阿罗不可能定理,而任何公共选择的规则,都不可能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兼容,即不可能

从个人利益完美地推导出公共利益。它揭示出,公共选择的规则不可能实现以个人为基础的公共

利益,能够利用市场规则,就应该尽可能利用市场选择的规则,而公共选择的规则应该尽可能地

少用。(P150)

交易成本的概念较为流行的定义是:“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成本、事中发生的为达成一

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

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交易成本很大一部分甚至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完全。

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是有区别的,交易成本有其特定的内容:它是在与人打交道时所花费的

与潜在的交易对手相关的各种信息成本。信息成本是一个意义更广泛的概念,它包含着人与物质

世界打交道时发生的信息成本,也包含着人与人打交道时发生的各种信息成本;而交易成本包含

的仅是与人打交道时发生的成本。(P153)

需要注意,虽然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规则的选择不影响社会经济效率的取得,但它影响了

收入的分配。当交易成本微小或不存在时,国家只需通过强制执行个人间谈定的资源分配方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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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交易过程的完整性。(P157)

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的权利的初始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们应该从实现资

源配置最优化的立场出发,选择合适的权利的初始界定。因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充分考虑效率原则。权利应该让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能够激

励他们这样使用的人,应该通过法律的清楚确定,要求保护权利让渡的法律不太繁重,从而使权

利让渡的成本比较低。

斯密的“经济人”指的是追求私人最大经济利益为惟一目的、并按经济原则活动的主体。“经

济人”至少包含三个基本的命题:第一是自利;第二是理性行为;第三是经济人假说的核心命题,

也即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

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P159)

犯人服刑就可以说是“清偿他对社会的负债”,刑罚是社会对罪行的要价,加重刑罚或增加

判刑可能性将提高犯罪价格从而减少犯罪。

最大化假设存在着缺陷:首先,最大化假设认为个人理性最大化行为必然导致社会最优结果。

然而个人或集体的最大化行为往往是其他人或集团的“福利”陷阱。其次,最大化假设在信息完

全的假设下进行理性选择。再次,最大化假设将更改选择的市场环境界定为完全竞争市场。(P163)

1944年,冯·诺依曼与奥斯卡·摩根斯特恩合著的巨作《博弈论与经济行为》出版。

微观经济学的三大概念就是最大化、均衡和效率。

效率原理在法律安排中两个作用是最根本的:首先,国家是否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

依据应当是效率。政府实质上是一个超级企业,因为它能够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

政府往往可以用比私人企业低得多的成本做某事,但是政府的维持本身也需要巨大的成本,况且,

也没有任何理由假定,政府管制就必然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其次,权利的保护方法的确定也应

当依据效率原理。法律有三种保护权利的方法:一是财产规则;二是责任规则;三是不可剥夺规

则。财产规则使权利所有者能够禁止他人侵扰,以此方式来保护权利。责任规则即他人可以降低

权利的价值而不管权利所有者愿意与否,但无权者事后必须补偿被降低的价值(被降低的价值,

即损害,通常是由法院认定的)。有时候必须放弃作为保护权利手段的财产规则而采用责任规则,

这常常发生在交易成本很高的时候。在责任规则下,比最初被授予权利的人有较高估价权利的人

往往被诱使无交易地获得权利,并给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对权利估价较高的人获得权利,这

使市场交换过程的效率加倍。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不受奴役的自由权和选举权就是由

不可剥夺规则保护的权利。(P182)

经济学家将非金钱价格称为“影子价格”(ShadowPrices)

法律市场价格的最大特点在于非货币性和货币性并存。货币性诸如作为法律供给价格构成要

素的有关立法、执法、司法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是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的。非货币的收益,诸

如立法者、执法者通过法律供给所获得的地位、职位的升迁等;以及守法者通过消费法律这一文

化产品所得到的某种心理上的满足等。(P185)

法律市场主要由国家机关垄断。该垄断市场结构导致法律市场的低效率。既然法律也是市场,

那么提高效率的办法当然是考虑设计一个可行的竞争机制。例如,民商法由于其存在替代规范和

竞争者(如民间调解或仲裁),而类似于经济学所谓的垄断竞争市场,是较之于完全垄断市场效

率高的一种法律市场结构。(P186)

法律市场低效率的一般道理,如同市场经济理论对垄断市场低效率的一般认识——主要表现

为产量不足、价格偏高、市场障碍,以及资源浪费等。例如,立法产品供给不足(立法滞后);

司法产品供给不足(执法不严);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高于执法者和守法者的支付能力;立法、

执法、司法产品价格因相关法律实施成本增加而提高;国家机关垄断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导

致这些机关在无竞争压力的条件下,将注意力不是放在如何提高效率上,而是更多放在增加费用

上,并由此导致更多的法律成本,而这一消费又是在公众被迫接受服务并提供报酬的情况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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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P189)

诺思认为,国家提供行为规范(博弈规则)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

作的基本规则,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成本以使社会产出

最大化,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国家税收。两个目的之间存在持久的冲突,此消彼长,增长的结果

是,国家既可能提供有效的经济体制,也可能破坏有交的经济体制,由此导致国家本身的不稳定

性,即国家的兴衰,这被称之为“诺思导论”。(P190)

国家机关在使用强制力提供制度供给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的效用。法律供给的强制性,使得

法律常常具有“制度非中性”的属性,也就是说更有利于一部分人而不利于另一部分人,而出现

所谓“法律寻租”行为。

施蒂格勒看到了行业利用国家权力能够获取利益的两种主要途径:一是直接的货币补贴,但

除非进入受到限制,否则这个办法注定要失败;第三个更为有效的方法是控制新企业的进入,或

者用更普通的术语,限制产出。

影响法律供给的因素是多方面的:(1)法律供给受既存法律制度约束。(2)法律的供给受法

律的生产要素影响。(3)法律的生产技术水平影响法律的供给。(4)法律供给者对有关未来法律

的需求、神话成本、收益的预期,也直接影响着法律的供给量。(P192)

法律需求根源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如果按照原有的制度安排或行为模式,

社会资源的配置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而改变资源的配置方式,将更有效率,这时我们说原

有的制度存在“潜在利润”。影响法律需求的因素有法律的效用、既存法律秩序、价格、消费者

偏好、消费者收入、相关物品的价格等。

寻租活动包括院外游说、广告宣传、资助政治家竞选、贿赂政府官员等。只要存在着法律私

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寻租活动或“钱权交易”或“以权谋私”的行为就不可能消失。

谈判的三个过程,即确立风险值、确定合作的剩余和分享剩余的协议。合作的障碍主要有三

种成本:信息传递成本、监督成本和对策成本。(P209)

一种理论的检验不在于其假设的现实性而在于其预测力。

由于犯罪给社会带来损失以及制止犯罪要耗费资源,所以,必须有一种“犯罪最优数量”(或

最优化的威慑效应)。(P224)

主要代表人物与代表著作:

1、罗纳德·H·科斯(,1910-)《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

2、詹姆斯·M·布坎南(an,1919—)《财政理论与政治经济学》《赞同的

计算》《民主过程中的公共财政》《自由的限度》《契约中的自由》《征税的权利》《自由、

市场与国家》

3、加里·贝克尔(,1930—)《人力资本》《时间配置理论》《犯罪与惩罚:经

济分析法》《家庭论》

4、吉多·卡拉布雷西(GuidoCalabresi,1932—)《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事故的

成本——一个法律的和经济的分析》《悲剧的选择》《成文法时代的变通法》

5、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llenPosner,1939—)《法律的经济分析》(98年第五版)

《反托拉斯法:一种经济透视》《正义经济学》《侵权行为法:案例与经济学分析》

6、罗宾·保罗·马洛伊(RobinPaulMalloy,又译马老一,麦乐怡,1956—)《经济分析法

学——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通向农奴制——经济分析法学与商业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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