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仲裁处理证券纠纷的优势

更新时间:2024-11-14 11:08: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于继承)

仲裁处理证券纠纷的优势

仲裁处理证券纠纷的竞争优势

1、保密性。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仲裁立案、审理、结案

都是保密的,没有当事人的表示同意其他人不能参与,仲裁裁决不能

新闻报导。而且,经过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可以只写结果不写理由,有

效保护当事人信息。诉讼审理公开媒体可以报道,法院判决放在网上,

其他人可以查询。这对私募债券基金纠纷当事人来说,一些敏感重要

信息透露,可能使争议各方当事人利益可能将受损,导致共输的效果。

2、当事人可选择证券业的专家解决证券纠纷。这些专家略懂证券

的法律、法规、惯例,熟悉这个重要领域的问题和最新动向,在对案

件事实的预判上愈加更为专业,一般不会偏离这个行业一般的通常标

准,不会出现因外行人断案而催生令双方当事人匪夷所思的结果。这

就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委托人明确的预期,有利于纠纷顺利逐步解

决。北仲的仲裁员中有一大批这样的金融证券方面的专家,与其他行

业专家相比证券金融领域里仲裁员学历更高。北仲创设以来案件稳步

发展,近些年证券纠纷案件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大部分是股权转让

引起的纠纷,有少部分是投资理财引起的争议,积累了宝贵经验。

3、证券市场是个新兴领域,发展变化快,客观上要求对其纠纷的

处理维持更大的灵活性其要求和包容性。而仲裁中当事人有更多选择

权,可以控制仲裁的进程;证券纠纷涉及许多新问题、新型法律关系,

在诉讼中可能因为没有明确法律明确规定而无法受理。仲裁是“根据

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庭在没有法律或

法律过于指导方针、宽泛情况下,可以适用行业法律条文、惯例、法

理进行创新,作出自己的专业来判断,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制度灵活,体制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争议解决机制创新。

如北仲制定新的独立的调解独立比赛规则,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

施行。独立调解制度特点:范围不受协议限制、调解员推荐,列入名

单要经过专门培训;费用低、通过简易上诉指令程序将调解协议转换为

裁决书、调解书。实践中,一个大的项目的股权转让,可能签订四五

个转让合同,涉及十多个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就一揽子改采解决了

数个股权转让的关联案件。省事、省钱、省时间。

4、资金的规模效益在于流动,投资强调效率。证券纠纷出现后当

事人希望寻更充分手段迅速解决纠纷。而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度

上节省了程序上的时间。仲裁专业机构由当事人选择,没有垄断,这

种竞争机制使仲裁机构有进一步改进服务,追求公正,提高侦讯效率

的内在动力。如北仲审结的1万多案件,平均每个案件从组庭到结案

67天。仲裁收费对大龙头股案件来说,具有比较优势。如果考虑机会

成本则其比较优势更为明显。

另外,对于债权债务明确,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简易仲裁

流程可以在2至3个工作日作出裁决。这是几种尽快取得债权法律文

书方式的不够。在这里时间不仅是酬金,而且是机会,是裁决得以执

行的机会。另外,由于为了鼓励当事人尽快和解解决争议,北仲在退

费退款上采取优惠措施,当事人和解撤案越早退费越多。在此鼓励下,

北仲案件当事人自动和解遥控器的案件有3081件,占案件总数23.64%,

平均每个案件从立案到调停调解平均为48天。90%以上当事人自动履

行,其所花费争议成本平均不到正常收费的20%。为了简便、快捷解决

争议,北仲的仲裁庭配有远程视频装置,善用这些准则可以实现异地

开庭、评议,提高办案效率。

5、证券纠纷不具跨地域特点。以北仲为例,北仲受理的逐年国际

商事案件急遽增长,2004年前总共101件,从2004年至今则达到了

221件,占到整个案件比例的2.3%,而证券类案件涉外案件三分之一

的比例则为6.7%。证券纠纷中,国际案件及国内世界性不同地区当事

人彼此间案件的比例要大于一般案件。北仲仲裁员中有占比相当比例

的外籍仲裁员,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的便利。另外,北仲的规则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汇财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以满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

人选择外籍仲裁员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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