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关于增设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思考
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有权知晓夫妻之间财产
状况,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在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确立,司法实践中,在一些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通过转移、
隐匿、出售、赠与自身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方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
让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吃亏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由于无法掌握确切证据,
被转移财产一方往往是吃“哑巴亏”,有苦说不出。这种现象严重侵害了夫妻一方的
利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一方查询
另一方的财产状况的权利,从而导致维权艰难。为防止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
产少分或不分甚至个人债务共同偿还等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
有一定的司法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建立和谐夫妻关系的需要。电视剧《婚姻保卫战》中,曾如此定义婚姻关系
“婚姻就是一场男人和女人争夺话语权、经济权、掌控权的战争”。其虽然有些夸大
其词,但经济关系的确是影响夫妻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保
存、保管,共同进行处分,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家庭生活,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
和谐稳定的基础,家庭这个社会小细胞了,就能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与。
二是平等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
对共同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既然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
处理权,就意味着双方都是财产的权利人。夫妻双方应当将各自取得财产告知对方,
这样才能对财产的共有权实现各自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
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
的婚姻家庭关系。”此处的忠诚不仅指夫妻感情方面的忠诚,也应当包括在财产处理
方面的忠诚。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可以让家庭生活中不扮演收入主要来源者
及时知道对方名下财产的数额和处分情况,也有利于保护家庭生活中不扮演收入主要
来源者的合法处分权。
三是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该规定以牺牲少数个
体正义,抑或部分权益为代价,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和法律推定的技术手段,直接以法
律事实代替客观事实,即不论举债目标的如何,只要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发生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以下两种情形外,第一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第二种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否则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两种除外情形还附有条件,必须在主张人提出明确证据的情况下。这就导致在离婚案
件的审理中,出现相当数量的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被表见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
高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杜万华曾表示,过去更多的是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
益,现如今更多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对方配偶的利益,且近年来呈愈演愈
烈之势。②夫妻一方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情况出现,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另一方
进入审理程序之前因举证方面、知识阅历等原因对于此种情况几乎不能有所作为或者
甚至根本无法知情,这样在后续的维权中就会出现许多阻碍。如果在结束审理后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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