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探索

更新时间:2024-11-15 11:28: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北京残保金如何计算)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探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探索

吴富丽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摘要:从20XX年起,渤海大学对本科

生实行专业培养方案与专业实践主修能力

培养方案并行的“二位一体”的培养模式。

作为人才培养方案的辅助,法学专业实践主

修能力的培养遵循着突显特、实践为主、

职业标准三项原则,力争通过三个学年的系

统训练培养学生形成以语言表达能力、法条

查询与适用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为基础的法

律文书处理能力,实现为社会培养特突出、

优势明显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实践主

修能力

基金项目:渤海大学20XX年教学改革

项目:法学专业综合实训的开发与应用

[JG13YB015]

作者简介:吴富丽(1976-),女,辽宁

辽阳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法学教育。

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注重学生法律

职业能力的培养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

的关键和核心。在实践教学中,目前普遍采

用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训练、诊所教育等

方式,对于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均取得

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

法学专业在实践教学中仍然存在着法律职

业能力的培养缺乏体系化的设计和常规性

的安排、培养特不够鲜明、培养出来的人

才在职业竞争中缺乏整体优势等问题。

为了系统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提升职

业技能水平、突出培养特,结合高校法学

专业教学的实际进行系统的实践主修能力

培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不足,可

以说是高等教育中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

种新探索、新尝试。

一、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提出

经过多年的实践教学改革,在高等教育

中注重实践教学、强化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

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和整体趋势。但当前高等

教育中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知识讲

授、轻实践训练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其导

致的结果就是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明显薄

弱,难以适应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专

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是基于学生实践操作

能力薄弱的现状,在充分考虑高校教育教学

条件以及社会对高级人才能力要求的基础

上,提出的深化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思路。具

体说来,专业实践主修能力是高校根据人才

培养目标确定的培养对象从事专业对口的

职业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实践操作能力。“专

业实践主修能力并不是仅仅指具备的一项

专业能力,而是在所有专业能力都具备的基

础上,所具有的一定专业特长性质的专业实

践动手能力,是高校培养专业人才在劳动力

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1]渤海大学从

20XX级学生开始进行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

培养工作,各个专业结合各自的特点分别制

定了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这一培养

方案与原有的专业培养方案配套实施。专业

实践主修能力作为培养方案实践环节之一,

教学培养历时三个学年,是学生必须参加的

系统的专业实践能力训练。这样“二位一体”

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加符合强化实践教学、提

升学生职业能力,为社会培养素质高、能力

强的应用型人才的现实要求。

二、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必要

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其

所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有创新能力和创新

精神,能够系统了解法学知识框架,掌握法

学的基础理论,熟悉我国的主要法律规定和

相关政策,具有运用理论知识进行实际案件

分析与处理的能力,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的应

用型法律人才。为了实现这样的培养目标,

在高校法学专业教学培养中必须在进行理

论知识传授的同时,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

的培养和训练。

1.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是实现

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常规性和长期性的需要。

在以往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课内进行的

实践环节常常因为教学时数的限制处于被

理论教学挤压甚至取代的窘境,课外进行的

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诊所教育等

常常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而且学生实际参与

的范围也比较有限。而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

力的培养可以作为一个贯穿二到三个学年

的实践教学活动长期开展,通过学生的课外

练习和教师的集中指导实现法律职业能力

培养的常规化和长期化。

2.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实

现职业能力培养系统性的要求。如前所述,

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不仅仅是一项能力,

而是由多项基础能力组成的综合能力。它能

够涵盖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多种职业能力,涵

盖法律职业素质的全部内容。在培养与训练

中,教师可以指导学生从基础能力训练开始,

逐步扩展到核心能力,最后形成综合能力。

因此,可以说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

实际上是在对法律职业能力进行分类、分层、

分解之后所形成的结构完整、顺序合理、内

容全面的培养训练体系,体现系统培养法律

职业能力的要求。

3.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突

出法律人才培养特的要求。在法学专业实

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把何种能力确立为专

业实践主修能力取决于各个院校对办学特

、专业特和人才培养特的定位。各个

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法

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内容,打造各有所长、

各具特的高级法律人才。这不仅可以充分

发挥各个院校的培养优势,而且也能够为社

会提供专长各异、类型丰富的法律人才,更

好地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在人才

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现有的“两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

式中,专业主修能力的培养处于辅助地位。

它是为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与训练而设置

的实践环节,训练主要采用课外训练的方式,

主旨是进一步强化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

养与训练,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以突

出人才培养的特、提升人才的核心竞争力。

这一尝试和探索有利于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的深化。在原有的法学专业综合实训、诊所

教育、模拟法庭训练的基础上开展专业实践

主修能力培养,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学专业人

才实践能力培养的体系,实现专项能力培养

与综合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法学专业实践

主修能力的培养有助于实现课内教学与课

外训练的有机结合,弥补课堂教学时数不足

的问题,通过学生的课外自主训练强化对课

堂教学内容的理解与运用,提升法学专业教

学的整体效果。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

养对人才培养特的凝练与凸显具有重要

的作用。综合性及专门性院校可以结合各自

的发展定位、学科优势等确定不同的实践主

修能力,以突出自身的人才培养特与优势。

例如研究型大学可以把法学研究能力

作为培养内容,经管类院校可以把企业法律

实务能力作为培养内容,以充分发挥自己的

培养专长,突出培养特,满足社会对各类

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

培养有利于校企(院、所)合作的实现,形

成教育培养与就业的顺畅对接。在法学专业

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各院校可以进行校

企(院、所)合作培养的尝试,如与企业或

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合

作培养、定制化培养。通过双方研讨确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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