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送审稿)》点评

更新时间:2024-11-15 09:41: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验车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送审稿)》点评

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俞云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送审稿)》(以下称《电信法(送审稿)》)是信息产业部在电信法

草稿第三稿的基础上,征求了42个部、委、办的意见后形成的,于2004年7月22日报请

国务院审议。日前,国务院启动审议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已将(送审稿)发至各有关地方、

单位征集修改意见。

篇章结构

《电信法(送审稿)》共十五章,一百九十条,各章内容分别为:总则、电信市场、电信网

间互联、电信资源、电信资费、用户权益保护、电信普遍服务、电信建设与保障、无线电管

理、电信技术规定与电信标准、电信设备进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电信监管机构的职责、法律

责任、附则。相比电信法第三稿增加了一章,主要因为送审稿将第三稿“第十章电信标准与

电信设备进网”分别设为两章,即“第十章电信技术规定与电信标准”、“第十一章电信设备

进网”;法律条文由第三稿二百一十三条经过合并、删减等方式压缩为一百九十条。

四大热点

《电信法(送审稿)》明确规范了众所关注的四大热点问题:

1、电信监管体制。送审稿明确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配置、

有偿使用的原则”。因此,设立国家电信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管。

2、电信资费。送审稿明确规定,电信资费将由目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改为今后实施分

类管理,逐步实行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过渡。

3、用户权益保护。送审稿在总则中依据宪法,重申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并且专列一章,对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补救措施等作了详尽规定,特别是界定了用户选择权,

规定用户有权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业务与终端设备,“不合理地限制、剥夺用户使用

自选公众电信服务的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这对于依法解决当前广大用户十分关注的电信

业某些“霸王条款”的问题,无疑是有针对性的一贴良药。

4、电信普遍服务。送审稿明确规定电信业要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即在互联互通基础

上保证我国公民获得公平价格的最基本电信业务。为此,将设立以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为核心

的补偿机制,以保障电信普遍服务的实施。

修改建议

《电信法》法律效力高、调整范围广、涉及内容多、立法难度大,因此,《电信法》自1980

年首次提出立法计划,历经二十四年努力,现在《电信法(送审稿)》报至国务院,正式进

入国家立法程序。但我们认为,送审稿仍有可以改进的地方。

1、立法目的与依据。建议将第一条文字次序重新排列,改为:

“为了保护电信消费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安全,

促进电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理由如下:

⑴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将保护电信消费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是应当的。

我国《合同法》第一条也是这样表述的,《电信法》可以参照。

⑵“电信用户”改为“电信消费者”,一是出于统一法律概念的需要,使电信消费者顺理成

章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二是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称谓相对应。

⑶“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改为“保障电信安全”,使言简意明,免生歧义。

⑷“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改为“促进电信发展”,一是“电信事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律概念,二是立法表述的需要,紧跟“保障电信安全”,对应“促进电信发展”,简洁明了。

2、电信监管体制。送审稿仿照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确立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

建议立法机关对此慎重考虑,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以促进电信发展的大局出

发,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建立我国公正高效的电信监管体制。理由如下:

⑴在我国加入WTO后的今天和将来,电信发展改革的市场化、法治化已是大势所趋,再来

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是否适宜,值得斟酌。

⑵从当前实际情况看,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各地信息化工作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并行,往往

造成多头管理、效率不高的局面,电信企业深有感触。

⑶从《电信法(送审稿)》规定的国家电信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看,全国各地电信业众多事项,

都须报到该机构来审查或备案,实在是难以做好的。应当允许各地信息化工作部门承担起该

地方电信监管的部分职责,发挥地方应有的积极性。

3、用户信息保护与社会诚信制度的衔接。送审稿第七十四条规定:“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

务经营者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信息查询服务”。目前上海的电信用户达一百二十多万户,如

何征求每个用户的意见?如果用户不同意将本人电信缴费信息用于信息查询服务和个人信

用征信,那么上海乃至全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将如何建立?建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

法进行用户信息查询服务”。

4、电信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送审稿赋予电信监管机构的权力较大,但却缺乏相应的制约

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送审稿的“第十四章法律责任”中,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电信用户、电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其他相关方面,都设定了违反

《电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恰恰遗漏了对电信监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设定。

建议增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条款:“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对电信监管机构的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

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建议增加国家赔偿条款:“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电信业

务经营者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有关法律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电信监管机构履行赔偿义务”。

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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