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我们经常引用法律条文,对“条”
的引用不存在争议,但涉及款、项、目的引用时则出现一些
混乱,很容易使人误解,影响了引用法律的准确性。
一般来讲,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
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
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
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
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
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一、“条”
1.条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
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食品卫
生法》由57个法条组成。
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
的完整规定,如:
《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
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2.条的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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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食品卫生
法》第七条。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
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
二、“款”
1.款的概念。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
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如: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
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
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制定。
2.款的表现形式。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
“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食品卫生法》第二
十七条的两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如:
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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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
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
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
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
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上条第一段冒号下为:(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
技术指导。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
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
自然段,也不能认为其是一款。
3.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
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
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写作《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七条第2款。
4.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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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款。
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一个
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
款,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在引用时,就应该写作“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而不是“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七条第一款”。
参照《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
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
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
三条只有(一)(二)等八项,就不要写“第三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三、“项”
1.项的概念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
如: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
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
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及其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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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
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
的食品,予以解封。
该条的二个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临时控制措施”的
列举式说明。
2.项的表现形式
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
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
列。如《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各项前都冠以(一)、(二)、
(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
现。
3.项的数目的书写
项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加括号,不用阿拉伯
数字。如《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第(三)项,不写作《食
品卫生法》三十三条第3项。
4.项的适用
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适用到项,是
对具体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一种界定。如果不适用到项,
就无法确定是多项违法行为之中的哪一种,有适用法律不准
确之嫌。
四、“目”
1.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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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目”的
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
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
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
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
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
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
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
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2.目的表现形式
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
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例
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
目。
3.目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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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
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
目顺序的通知》中规定: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
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
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
(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
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
件的用法引用。
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违
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
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
检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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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
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在《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条文中对条款用法
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因此《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法律
引用可以为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也可以为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项,两者均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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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1 08:23: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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