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国土经略·政策关注
规范查询 保障权益 便民利民
——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 政策法规司
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
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
施。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
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
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
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
改革事项。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
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
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动产登记资
料查询是广大人民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
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
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特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
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
益升高,广大人民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
也日益增多。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
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众申请
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二是相关规
定不够明确。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
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
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
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为规
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进一步发挥不动产登记
的物权公示作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
全,同时更加严格地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出台专门
2018年第2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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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门规章予以规范。
《办法》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深化改
革的要求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总结近年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程序、要件以及登记资
料保护等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
询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各项配套制度进
一步健全完善。
《办法》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办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做出了多项制
度规定,其中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了“谁能
查”的问题。《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
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办法》认真落实
《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明确以下几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
其他代理人。同时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
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
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查询。另外,出台本《办
法》主要是规范为老百姓提供查询服务,对有关国家
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
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另外办法另行规定。
二是明确了依法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解决了
查询工作“遵循什么”的问题。按照依法、便民、高
效原则,《办法》强调了分类查询,对不同的查询主
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权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询权限。
对利害关系人仅开放查询不动产的登记簿记载的登记
结果。同时,《办法》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
定的“属地登记”原则相衔接,实行“属地查询”,
方便人民众。在此基础上,《办法》还规定不动产
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
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
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
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三是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
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
的问题。《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
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但对哪些是利害关系人未做
明确规定,地方在开展查询服务时不好把握。为此,
《办法》在总结各地实践基础上,从维护社会稳定,
保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
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对因买卖、互换、赠
与、租赁、抵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
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
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对有买卖、租赁、抵
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
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
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以及其他登记情形等。同时,考虑到《律师法》规定
了律师的调查权问题,《办法》还规定律师受“准利
害关系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
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
四是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
施,明确了“怎样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保护
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安全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建设
的重要目标之一。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加强登记资
料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设立用
户权限、严加防护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安全。
同时,在罚则中明确了各类主体包括查询人、不动产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
法律责任。
采取措施确保《办法》有效实施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将采取措施确保实施到
位。一是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
作,使广大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了解《办法》的
精神和要求,通晓《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到熟练掌
握,善于运用。对照《办法》梳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
询工作的流程,细化相关操作,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
水平。二是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办法》,使广大人民
众知道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能
查什么、怎么查、怎么用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切实知悉权利和义务。三是认真做好《办法》执行情
况的跟踪掌握,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制度,促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日益规范和便
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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