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查询 保障权益 便民利民——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8 18:02: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泰国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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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查询 保障权益 便民利民

——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 政策法规司

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

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

施。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

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

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

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

改革事项。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

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

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动产登记资

料查询是广大人民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

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

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特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

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

益升高,广大人民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

也日益增多。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

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众申请

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二是相关规

定不够明确。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

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

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

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为规

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进一步发挥不动产登记

的物权公示作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

全,同时更加严格地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出台专门

2018年第2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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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门规章予以规范。

《办法》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深化改

革的要求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总结近年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程序、要件以及登记资

料保护等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

询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各项配套制度进

一步健全完善。

《办法》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办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做出了多项制

度规定,其中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了“谁能

查”的问题。《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

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办法》认真落实

《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明确以下几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

其他代理人。同时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

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

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查询。另外,出台本《办

法》主要是规范为老百姓提供查询服务,对有关国家

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

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另外办法另行规定。

二是明确了依法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解决了

查询工作“遵循什么”的问题。按照依法、便民、高

效原则,《办法》强调了分类查询,对不同的查询主

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权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询权限。

对利害关系人仅开放查询不动产的登记簿记载的登记

结果。同时,《办法》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

定的“属地登记”原则相衔接,实行“属地查询”,

方便人民众。在此基础上,《办法》还规定不动产

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

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

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

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三是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

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

的问题。《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

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但对哪些是利害关系人未做

明确规定,地方在开展查询服务时不好把握。为此,

《办法》在总结各地实践基础上,从维护社会稳定,

保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

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对因买卖、互换、赠

与、租赁、抵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

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

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对有买卖、租赁、抵

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

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

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以及其他登记情形等。同时,考虑到《律师法》规定

了律师的调查权问题,《办法》还规定律师受“准利

害关系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

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

四是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

施,明确了“怎样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保护

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安全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建设

的重要目标之一。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加强登记资

料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设立用

户权限、严加防护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安全。

同时,在罚则中明确了各类主体包括查询人、不动产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

法律责任。

采取措施确保《办法》有效实施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将采取措施确保实施到

位。一是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

作,使广大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了解《办法》的

精神和要求,通晓《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到熟练掌

握,善于运用。对照《办法》梳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

询工作的流程,细化相关操作,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

水平。二是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办法》,使广大人民

众知道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能

查什么、怎么查、怎么用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切实知悉权利和义务。三是认真做好《办法》执行情

况的跟踪掌握,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制度,促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日益规范和便

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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