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9 05:56: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青岛限购政策2017)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2008—09—03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

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

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

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

要求,参照使用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

件。

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

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

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等.

第八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

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

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四)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数量(采用有限数量制)、投标人资质

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

预审公告。并在石家庄市有形建筑市场和“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同步发布.资

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拟

限制投标人数量的,还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

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

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

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

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

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

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停止发出资格

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

日.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投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除资格预审公告明确不接受联合体

外,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共

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其

他联合体名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

项目的相应能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

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指

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

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投标申请人拟安排其直属子公司参与招标项目具体施工任务的,

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

工的主要内容,并提供其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

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二)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申请该招标项目的资格

预审。

第十八条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

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

机构(单位),不得在该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九条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段同时招标,而且需要同时施工的,

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人员、资

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

第二十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

审文件规定的方式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

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

得开启密封.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

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

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四章资格审查办法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可以采用合格制、数量有限制、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

许的其他审查方法。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审查因素一般应当包括投标申请人以往承担同类工

程建设项目的经验和业绩、资信、生产经营状态、财务状况和能力、注册资本金、

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及配备等。

第二十五条合格制: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审查因素合格条

件.审查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进行审查。满足合格条件的投

标申请人全部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数量有限制: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审查因素,并设置

相应分值。审查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各投标申请人的

综合实力进行量化审查,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前4名通过资格预审,其他几名通

过现场抽签决定是否通过资格预审;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前3

名通过资格预审,其他几名通过现场抽签决定是否通过资格预审。

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公告和预审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的,在资格审查时应当

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对应标段的生产资源进行统筹考虑,综合审查。

第五章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

审查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

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和比较、投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

情况。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格

审查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方法、审查标

准和审查程序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不得作为审查

依据。

第三十三条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一)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三)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

(六)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

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

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预审的子公

司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查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招标人提出

处理建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审查委员会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六条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审查

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审查报告应当经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

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审

查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审查结论,但应当在书面

审查报告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审查报告和推荐的合格投

标申请人确定投标人,也可以授权审查委员会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采用合格制审查,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

投标。

第三十九条采用数量有限制审查,得分相同的投标申请人可通过抽签决定

排序。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参加投标

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审查时所确定的排序,依次递补投标人。

第四十条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

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不合格的投标申请

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向本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应当附送下列文

件:

(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审查报告。

(三)资格预审结果。

第四十二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

资格预审,并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

标准。

第四十三条投标人应严格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承诺制作投标文件,任

何实质性的变更可能导致取消中标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资格预审,可

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11 06:38: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6886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