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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
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
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
知》(国发〔2018〕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8〕3号)有关规定,现就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原则
以解决城乡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
标。通过完善政策,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责
任落实,提高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织密“安全网”,
切实保障困难众基本生活权益。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量力而行。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四)坚持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
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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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为临时救助的对象。
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
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
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
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提供虚明、不配合救助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调查核实的不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照当地
城镇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
12个月的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三)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
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
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
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
金。
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
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
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
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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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
办理相应的救助事项;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
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三、救助程序
按照“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能解急难”的要求,完善“一门
受理,协同办理”的救助工作机制。采取一般程序与紧急程序相
结合的方式,对困难众及时救助。尤其是对于情况紧急、需立
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
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
解除之后,要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
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
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一)设置救助服务窗口,规范服务标准
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一门
式”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全市实现全覆盖。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
理和转办救助申请事项、救助政策咨询、引导办理、反馈结果等
服务。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统一规范的服务窗口标识,
规范窗口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并对各项救助政策、救助范围、
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救助服务窗口以民政工作人员为主开展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各县(市)、区有救助业务的相关部门也要明确1名负责人,具
体分管救助工作,落实救助政策。
凡在救助服务窗口受理的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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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求助诉求,统一填写申请、受理、转(介)办单,并及时转交
相关部门,救助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程序、时限办理,
办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救助服务窗口及求助对象本人,对不符合
申请办理条件的,应主动向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凡涉及两
个(含)以上救助管理部门共同办理的救助事项,由最终审批部
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办理。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
会救助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救助相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馈救助情
况。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特困人员(农村五保
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
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慈善救助等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
对和救助资格认定,实施生活救助。协助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做好
相关工作。
卫生和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疾病
应急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衔接,协调医疗机构落
实医疗惠民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资格认定,根据不同教
育阶段需求,实施教育救助。
住建部门负责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救助资格认定,给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救助。
人社部门负责就业困难认定,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
培训补贴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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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象就业情况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信息核对工作。做好医疗
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
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
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
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
进行救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法律援助的人员给予法律援助,协
助相关部门做好刑释人员的生活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监
督。
工会部门负责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
并实施相关救助等。
残联部门主要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配合民
政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认定工作等。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明确救助事项承办机构、地点、人
员,并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和部门网站公开。对救助服务窗口转
办的事项,相关救助管理部门和办理机构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
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名称、数量和提交材料时限、
地点,明确告知办理时限和取回申请材料原件、获取办理结果的
时间和地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办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
及时按规定程序和限时办结求助事项,实施相应的救助,并对所
有转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备案登记。
对因客观原因导致求助事项在办理时限内确实无法完成的,
经县(市)、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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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延时,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明确办理程序,规范工作流程
对政策上已明确管理部门的求助事项,申请人直接到救助项
目相应的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对政策上未明确管理部门的求助事
项,申请人可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对申请人不明确管理部门的求助事项,申请人可向社会救助服务
窗口咨询。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
理、分类登记、调查核实、分项处置、转介服务、主动救助、情
况反馈、档案管理等八个环节。
1、申请受理。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乡镇(街
道办事处)的救助服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并依照相关救助规定
提供必需材料。
2、分类登记。受理窗口接到救助申请后,要对申请人的基本
信息、申请时间、申请救助项目等进行分类登记。
3、调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信息比
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方式,真实掌握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
分析申请人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按程序、依政策准确处置申请人
诉求并督促落实到位。
4、分项处置。乡镇(街道办事处)能直接承办的,按照相关
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或不属于受理范
围的事项,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需由其他部门
办理的求助事项,及时开出转(交)办函,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求助事项,分别向相关部门开出转
(交)办函。救助管理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转送的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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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按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救
助申请事项较为复杂、救助管理部门之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
可由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5、转介服务。申请人需要企事业单位、慈善公益组织、专业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
受理单位可以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
6、主动救助。在做好申请对象救助的同时,对生活陷入困境
的特殊困难对象要采取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的方式,确保救助无
遗漏、无死角。
7、情况反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街道办
事处)的救助服务窗口反馈转(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向申请人
反馈办理情况。社会组织承接的救助服务,也要及时向转介单位
反馈结果。所有经乡镇(街道办事处)救助服务窗口受理的事项,
都要由救助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8、档案管理。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日常工作中的资料整
理与档案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包括临时救助工作在内的
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增加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
经费,认真解决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
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2018年6月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办
事处)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全部设立统
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日常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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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工作机制。2018年6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建立“一
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统筹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教育、司法、工会、残联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和完善部门信息共
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建立
健全救助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部门联
席会议制度,开展定期会商,做到“精准救助”。建立救助对象
需求和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努力做到因需施救,多元施
救。
(三)加大资金投入。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
助等多渠道筹集。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临时救助工作
任务和救助标准,安排落实资金预算,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需要。
市级临时救助资金重点向人口多、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
成效突出的地方倾斜。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经县
(市)、区政府批准并向省、市财政、民政部门备案调整方案后,
可安排部分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健
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大中型企业、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和
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和帮助,并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
序开展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财政补贴、税
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提高救助水平。加强对救助服务窗口人员和硬件设施
的配备,通过定期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和救助能力。做好各项救助措施的衔接配套,形成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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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各有侧重、互联互补、良性互动
的运行机制。建立救助信息数据库,分类分项登记,建成纵向贯
通、横向互联的社会救助信息网,实现救助资源整合、救助信息
共享、救助效果最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救助的知晓
率。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
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
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
生、教育、司法、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
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
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
纪违法现象发生。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充分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办理结果反馈跟踪制
和急难求助“首问责任制”,严格按救助政策、救助时限办理,
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
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困难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
时解决。
本文发布于:2022-08-11 06:33: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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