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4-11-08 09:51: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国务院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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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

随着石家庄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不断深入和产业结

构进一步优化升级,土地二级市场需求日益强烈,已逐渐成

为土地交易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土地二级市场运行过

程中还存在缺少交易平台、监管工作不够完善、交易规则不

够健全、政策措施不够明确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存量

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贯彻

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

署,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

于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

点方案》相关规定,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

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

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国有建设用地

-1-

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

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着力构建

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

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

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强化监管责

任,不断健全和发展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规范市场运行。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

场主体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保

障市场依法依规运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通,提高

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维护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

法权益。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权益。

提高服务效能。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

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凡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必须提交的材料不再提交,凡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履

行的程序不再履行。

注重改革协同。注重与土地一级市场及不动产统一登记

做好衔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三)工作目标。到2018年年底,建立产权明晰、市

-2-

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基本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效

率显著提高,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四)适用范围。

1.试点范围:石家庄市区,包括矿区、长安区、桥西区、

裕华区、新华区。试点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高新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及正定县一并纳入试

点范围。试点工作由县(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实施。

2.试点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包括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一

并交易情况。具体类型包括净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已建

成建筑物“连房带地”一并交易。

二、政策措施

(一)创新运行模式。

1.交易平台建设。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在现

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基础上组建土地交易机构,搭建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办理信

息发布、文书审核、资金监管、竞价、成交确认、合同签订、

税费缴纳等事务。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供交易信息的发

布、归集、查询、统计服务,办理和监督交易事务。

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加挂“石家庄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

中心”牌子,参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资金保障形式。主要职

-3-

责如下:

(1)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发布、

归集、统计、分析工作;

(2)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政策咨询和交

易信息查询服务;

(3)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监

测、指导、监督,对交易异常的行为实施交易管制;

(4)负责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网络签

约备案;

(5)提供交易资金结算监管服务,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6)指导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发挥桥梁作用。

2.交易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范、便捷、安全的

原则,建设土地交易信息系统,提供交易信息的归集和发布、

交易服务、数据管理、数据交互、资金监管等功能。设立外

部数据集成接口,搭建交易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中介机

构的互通共享平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系统由以下六个

子系统组成:

(1)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含交易客体、转让方、合

同约束条件等基础数据);

(2)数据交互子系统(含与抵押权人、转让人和中介

机构的数据交互);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合同网上备案子系

-4-

统;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

(5)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

(6)交易信息发布和统计分析子系统。

系统建设时,为保证数据和网络安全,布设与银行等重

要部门的网络专线,建立数据安全边界。

3.交易流程。坚持自愿交易原则,交易双方可以自行自

愿协商交易,也可以委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交易。划拨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司法

处置和为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处置土地和房屋等抵押财产

的,必须纳入土地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1)信息发布。接受委托,核实信息后,在办公场所

和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2)达成交易。接受竞买(租)人申请,核验当事人

资格,接受报价,组织竞买(租)或议价,签订成交确认书。

(3)签订合同。在交易场所,签订带有电子监管号的

制式交易合同。

(4)交易监管。

事前监管:一是对履行出让合同的约定情况和划拨决定

书的规定情况,二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事中监管:一是对交易价格的监管,稳定土地交易市场,

保障国家收益;二是对交易过程的监管,确保交易的安全有

-5-

序。

事后监管:一是对受让方就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记

载的权利、义务的履约情况的监管;二是对交易合同履约监

管。

委托交易的应在交易场所进行全流程操作。自行交易的

应履行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环节。

4.规范交易合同文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定统一的土

地转让、出租和抵押合同等示范文本,供交易双方使用。

5.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和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一个

窗口”对外,交易业务办理结束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信

息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并协助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交易

完成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将交易信息上报部土地市场

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完善交易机制。

1.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各类导致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

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股权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

转让暂不纳入转让管理。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符合

以下条件:

①具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书;

②涉及改变土地用途且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改变

后土地用途应在工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用地

范围之内;

③符合城乡规划;

④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

管部门批准文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

源局重新颁发划拨用地决定书,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

局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

方足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符合

以下条件的,按照程序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开发投资总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7-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

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④符合城乡规划;

⑤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

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再次转让的,直接按照程序办理土地交易、登记手续。

以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规定。

(3)土地分割转让政策。权利人在符合出让合同约定

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分割。

①具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书;

②涉及改变土地用途且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改变

后土地用途应在工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用地

范围之内;

③分割后的宗地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④符合城乡规划;

⑤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

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经辖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认定,工业类产业项目的投资

强度、绿地率、建筑系数等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或土地出让

-8-

合同约定标准的,一是鼓励使用权人进行分割转让;二是政

府与使用权人协商收回土地。

(4)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县(区)政府或园区管

委会应在国家现有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土

地使用效率,制定本辖区工业类产业项目用地标准和指标运

用体系。加大此类项目实时监管力度,县(区)政府或园区

管委会定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2.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机制。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以租赁

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

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当缴纳

年租金。县(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做好征缴、巡查、

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提出工作方法和

措施。

3.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

(1)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按照债权平等原则,自

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

记。有行业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适当扩大抵押物范围。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

与公益性事业领域投资的需要,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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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地上建筑物等财产设立抵

押权,进行抵押融资。

(3)完善在建建筑物抵押条件。项目单位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

在建建筑物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办理时应提

供测绘机构出具的明确抵押范围的测绘报告和标明抵押楼

座位置的平面布置图。

抵押财产应为已经建造完成的部分,不包括已经办理预

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4)明确工业用地抵押政策。为保持工业用地功能的

完整性,工业用地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一并

抵押;在满足宗地独立使用功能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后可

以办理宗地分割,分割后再办理分割登记和抵押登记。

属于工业标准厂房的,可以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

层、套、间等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宗地

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进行抵押交易、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

致。

(5)合理确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价值。以

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抵押,抵押权人应

当委托第三方依据基准地价和土地估价规范进行评估,并合

理确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其抵押价值应根据划

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设定。

-10-

(三)健全服务体系。

1.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发挥中介机构在市场交易活动

中的桥梁作用,使其为交易提供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

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的指导,使其遵循“自愿、平

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

德。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备案制度,并将

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

伙人)或者负责人、从业人员等备案信息及诚信档案向社会

公示。

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日常

监督检查制度,对发现的中介机构和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

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记入其诚信档

案。引导其诚信经营,对失信的要建立约谈、媒体曝光等惩

戒措施,对严重失信的要清理出中介市场,禁止从事中介服

务活动。

2.做好咨询和调解服务。在交易场所设置专门的咨询窗

口和人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编印交易流程明白纸

及各类规范文本,方便交易各方查询,开辟专门的网站栏目,

提供网络查询服务。

发挥土地市场交易机构的专业优势,帮助交易双方理清

权利义务,明晰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促成双方和解或引导

-11-

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3.提高办事效率。在交易场所内,充分利用原有不动产

登记机构、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办事窗口,增加交易服

务功能,提供土地交易增值服务,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不

动产登记手续,为交易各方提供土地交易、登记的一站式全

程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测监管。

1.强化监测分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市场动态监测

监管,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掌握土地转让、出租、抵押

的数量、结构、价款、时序等信息,研判分析市场形势。

每季度首月10日前作出上一季度《二级市场动态监测

分析报告》,每年1月10前作出上一年度《二级市场动态监

测分析报告》,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完善市场调控。强化一、二级土地市场联动,市地产

交易市场每季度将一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给市不动产登记

中心,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适时运用

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

3.加强价格监管。制定并公示区片交易指导价,完善土

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

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交易主体应当如实申报

交易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瞒报或不实申报的列

入政府失信记录。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可行

-12-

使优先购买权。

4.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土地转让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

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行。国

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并将

相关情况纳入诚信体系进行信用考评。

5.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问责,减少寻租空间,对违

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

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

(五)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

住建、城乡规划、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金融

监管、人事等部门的联动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强化沟通衔

接。加强涉地司法处置的衔接,对于司法处置涉及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利用现有的“法院与国土资源部门

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建立双方执行联动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完善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城建副

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矿区政府、长安区

政府、桥西区政府、裕华区政府、新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

会、鹿泉区政府、栾城区政府、藁城区政府、正定县政府、

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编委办主要领导组成。

-13-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二级市

场试点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兼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

职责。县(区)政府应在低效利用土地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过程中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与税收部门沟通,及时

提供相关信息。按照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出租划拨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年租金征缴工作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进行国

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在处置前应

征求市城乡规划、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并如实告知当事人;

市住建局应做好房产交易和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之间的衔接,

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好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要充分发挥规划引

领作用,做好土地分割转让规划设计工作;市财政局应完善

相关收费政策规定,重点是适当提高土地闲置费征缴比例,

做好出租划拨土地年租金征缴标准;市地税局应贯彻落实城

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政策;市金融办协调金融管理部门督

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市

编委办应在二级市场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编制方面提供支持。

(三)明确工作步骤。

2017年3月15日—2017年4月,成立领导小组,拟订

实施方案上报国土资源部,设立前期筹备组;

2017年3月—2017年10月,制定并公示区片交易指导

价格,建立交易价格与指导价格动态联动机制;

-14-

2017年4月—2017年6月,组建机构(人员到位、设

置场所、落实资金);

2017年5月—2017年6月,拟订制式文本、制定交易

规则;

2017年5月—2017年9月,交易系统的开发、测试和

部署,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及一级市场的联动;

2017年10月,正式开展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业务;

2017年11月,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2017年12月—2018年5月,总结经验、优化流程、完

善系统、细化规则;

2018年6月,出台《石家庄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

法》;

2018年8月,提交总结报告,提出法律法规修改建议。

(四)强化工作原则。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

原则,采取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工作方法。各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依

法规范运行,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五)完善制度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

密切跟踪工作进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2018年6月以前,出台土地二级

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六)保障工作经费。试点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在市、县

-15-

(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主要包括:

1.试点课题研究。制定并完善土地交易二级市场的一系

列政策措施,包括区片交易指导价格测算、土地使用权分割

转让研究、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规则拟订等。

2.基础数据整合。包括土地一级市场交易数据和登记数

据、存量建设用地数据等。

3.交易信息系统开发。按照土地交易需求,开发相关子

系统。

4.软硬件设备购置。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安全设备、

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软件、办公设备及辅助设备等。

(七)及时总结报告。2017年3月底前就试点工作启动、

机构设立、规章制度建设、部署实施等情况,形成汇总报告

报国土资源部。2017年10月底前,就试点做法与成效等形

成年度进展报告上报省政府,11月底前,经省政府同意后报

国土资源部。2018年8月底前,形成试点总结报告,总结政

策实施效果、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建议,经省政府同意

后报国土资源部。

(八)做好宣传引导。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做

好试点政策宣讲工作,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

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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