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社会调查报告
篇一:最新刑法学专业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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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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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社会实践目
的................................................
.....................2
二、社会实践时
间................................................
.....................2
三、社会实践地
点................................................
.....................3
四、社会实践单位介
绍................................................
.............3
五、社会实践主要内
容................................................
.............3
六、社会实践总
结................................................
.....................5
(1)社会实践体
会................................................
..............5
(2)社会实践心
得................................................
..............7
(3)社会实践反
思................................................
..............8
七、致
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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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法律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XX年3月-20XX年11月
调查地点: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调查对象:未成年人
调查方法:翻阅资料、访谈在乐都区法院近几年受理
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体:未成年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
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
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
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
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
分。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
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
题,怎样才能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本人
对区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未成年
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
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
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这
三种罪名,本人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
一例;涉案未成年人几乎全都是男性。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下手
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
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
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
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抢劫的
无不例外都是两人以上的团伙作案;的在所有案例里面
为数是最少的。
(三)侵害客体:未成年人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龄人,
弱势体,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
学,走夜路的女生。
(四)强制措施:未成年人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
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
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
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
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未成年人中,以辍学在家的孩
子为主,在校高中、
初中生占少数。
(七)年龄结构:以16-18周岁为主。
(八)犯罪主观故意:这些未成年人主观恶性比较小,
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
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
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
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
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
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
制度下,从未成年人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
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由于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
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
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特别是单亲
家庭,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使他们得不到应有的温暖,就
成了典型的“破罐子破摔”。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
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未成年人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
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一言一行。有些高中辍学的孩子进入
较为自由的社会后,思想放松,接触的人很复杂有可能会走
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未成年人案发后都后悔不已,
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未成年人所属的学校中,在
职业学校上学的学生犯罪率明显高于公立全日制学校上班
的学生。
3、犯罪未成年人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未成年人犯罪当中,
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临时起意。犯盗窃
罪的未成年人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
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少数是
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人多
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抢劫
多是英雄主义在作祟。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本人收集的案
例中,犯罪主体多数是的单亲家庭的孩子或是留守少年,心
理处于未成年人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
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
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未成年人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
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析
诱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
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未成年人以可乘
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
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未成年人顺手
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
未成年人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
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
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未
成年人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
的未成年人,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
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
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
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未成
年人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中学时代是一个未成
年人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
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未成年人身边环境的
了解,就不可能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
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
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
强未成年人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力
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未成
年人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
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回归社
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未成年人经历了自己人
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
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
些未成年人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
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未成年人的
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未成年人破罐破摔,再次滑
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
新,及时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
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
调研,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学校、家庭联系,以讲座、
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要求未成年人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
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通过社会
调查可以全面地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平时表现以
及监护帮教条件等,有利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和对
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及未成年人维权的
案件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排期开庭、优先审理;用足
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判决
的执行;对经济条件困难的采取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等措施,确保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篇三:社会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报告
经济法学院法学专业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情况调查
学生姓名王冰钰
学号
成绩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印制二○年月日
法院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审理情况调查
王冰钰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随着近年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规
模不断壮大、形式渐趋多元,相应的纠纷数量也逐年激增,
带来了许多新的审理难题。现对这些民间借贷难题的新特
点、产生原因、审理困境进行调查,以寻实际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小额诉
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调查目的
民间借贷纠纷是公民社会生活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
纠纷,它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
借贷纠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三种类型。其
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以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居多。为积累审判经验,以应对当前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现对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已审结的部分
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调查。
二、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据统计,在20XX年—20XX年,梅列区人民法院共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320件。其中,20XX年为150件,20XX
年为122件,20XX年为145件,20XX年为268件,年均增
幅约为%。
(二)案件标的跨度大,告诉标的和结案标的差异明显
一般情况下,告诉标的额集中在万元—10万元这个区
间,以20XX年3月—5月的92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
告诉标的在10万元以内的案件在、共计26个,占了总数的%。
其中,告诉标的额最小的为万元,最大的为458万元。此外,
告诉标的和结案标的一般不一致,也就是说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全部得到支持。
(三)被告不出庭应诉情况增多,浪费诉讼成本,拉长
审理周期
被告不出庭应诉,有的是为了躲避债权人,有的是因外
出打工下落不明。在此情况下,诉讼活动若想顺利进行,必
须经过一系列复杂程序。第一步,法官要穷尽各种方法寻
被告,臂如到被告家中或单位查看其是否在当地、联系被告
亲属询问被告信息、到村、居委会查询被告搬迁情况??只有
这样才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第二步,原告方需预先缴纳260
元的公告费向被告公告送达传票等诉讼副本,告之审理日
期;最后一步,案件审理程序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独
任制转为合议庭,等公告期届满后法庭依法缺席审理。总之,
所有程序走下来,一个案子需要六个月才能最终结案,这就
使得审限大大拉长,审判资源因此不能最优分配。
(四)庭审多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方式撤诉、调解与判
决平分秋
从审理程序看:大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使用简易程序。从结案方式看:以20XX
年3月—5月审结的案件为例,裁定撤诉和调解结案的案件
各22件,判决结案的案件为47件,数量基本持平。针对民
间借贷纠纷多发生在相熟的亲友之间这个特点,许多法院都
奉行“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办案原则,力争妥善解决纠
纷,既合乎法理,有顾忌情理。
(五)案件判决易,执行难
据调查,已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无清偿
能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等
原因,只有少部分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绝大
多数都申请强制执行。且从执行结果看,到位标的一般低于
申请标的,执行效果差强人意,权利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很好
的保障。
三、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的难题及实际操作情
况
(一)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困境
20XX年,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
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
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部分给付之
诉民事案件可以试行小额速裁,20XX新民诉法也从立法层面
上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从理论上看,新制度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诸如简化审
判程序,缩短审限,实
现个案“产出与投入”比例最大化,优化审判资源,缓
解“人多案少”的矛盾等1。但其实际适用结果却不容乐观:
据调查,民二庭承办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几十个只有三、
四个是采用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率极低。原因何在?
1.对当事人而言: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若不服
判就只能申请“异议审查”或再审。又由于“异议审查”大
多不会改变原判结果,当事人诉权的维护就只能寄托在再审
上,受救济的概率明显变低,因此不愿冒险尝试。此外,有
部分被告试图靠拉长审理时间达到拖延履行义务的目的,更
加不会同意选择小额速裁程序。
2.对法官而言:由于小额诉讼制度是新兴形式,当事人
几乎闻所未闻,若想进一步推广此程序,就不得不花费更多
的时间去游说当事人,将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须知交待地
更为详细明晰,这样在无形中就拉长了诉讼指导的时间。加
之此程序的其他环节,诸如文书送达、法庭审理等又未曾配
套简化,要法官在一个月内审结几乎强人所难,造成了现在
法官主动推行积极性低的局面。
这样看来,小额诉讼制度至多只能称得上是一个“半成
品”。只有当其在适用选择、法律文书制作与送达、庭前调
解、法庭审理、宣判等方面建立配套精简程序时,其才能不
与简易程序混同,发挥应有的功能。
借贷关系认定: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知,民间借贷合
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
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由于法院不可能对每个案件的借贷
履行事实详细调查确认,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区分就变得
至关重要。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借贷事实是否存在的审查
按照标的额大小、履行方式、证据充分性以及当事人自认程
度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标的额较小的现金交付案件(一般金额在10万
元以下即认为较小),出借人举示借条时,只需简要陈述借
款经过,一般可以视为完成举证责任。此时法官不需要再调
查出借人支付能力等详细情况,即可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
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若系银行转账,出借人需出示转账凭
证;若系现金交付,出借1摘自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网《对
完善小额速裁制度的思考》
人需交待资金。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包括讲明
借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借款用途、支付方式、交付金
额、利息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细节),出借人支付
能力,交易习惯,借贷双方亲疏关系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2.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
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
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
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进行实质审查,若被告提出
异议,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则有必要进行实质审
查,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
定的责任。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竞合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根
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最大
的正义点就在于何为“不特定社会公众”?
在审判实务中,存在大量这样的案例:行为人以熟人为
媒介,再分别向熟人的亲友单独协议借款,且数额累计远远
超过了《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运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所规定构罪标准20万元。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应当告知当
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但现在的
困难就在于:(1)、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公开”、以及
熟人之亲友是否系“社会不特定公众”尚无定论;(2)、
行为人的借款时间可能不是在一个连续的区间内,亦或是出
借人起诉时间相隔较大,可能上一个案子审结后下一个案子
才刚刚受理,这就在表面上造成仅是民间借贷“个案”的假
象。因此,此类案件即使累计数额较大,也一般按照普通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参考法条:
[1]《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一十一条.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
见》.
[5]《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
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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