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文书格式

更新时间:2024-11-15 11:36: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1、立案决定书

XX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X检X立〔〕号

①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外国人要写明国籍)、民族、籍贯、文化

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现住址。

②案由和案件来源。“ΧΧ年ΧΧ月ΧΧ日ΧΧ单位(或个人),向我院检举

(或控告)犯罪嫌疑人李贪污一案,经审查,发现其犯罪事实如下:

③事实:这是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不要求写得十全十美,只

要写明主要犯罪事实即可,构成犯罪的一些必备事实写清就可,犯罪时间,地点,

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危害后果以及有关的人和事。犯数罪的,主犯在关,

次罪在后。分别记叙犯罪事实,使人一目了然。

④理由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ΧΧ目无国法,利用担任公司财务处长这一职务

上的便利,多次贪污国家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ΧΧ条

第ΧΧ款规定,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为进一步查清全案,确

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李ΧΧ立案侦查。”

检察长签名或印章

年月日

院印

2、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ΧΧ省人民检察院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检准受〔〕号

ΧΧ人民检察院:

你院Χ年Χ月Χ日Χ号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收悉,经审查决定,批准你院对

犯罪嫌疑人ΧΧΧ涉嫌ΧΧ一案直接受理。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1

3、批准逮捕决定书

ΧΧΧ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Χ检刑批捕〔〕号

ΧΧΧ市公安局:

你局于Χ年Χ月Χ日以Χ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ΧΧΧ,经本院审查认

为:犯罪嫌疑人ΧΧΧ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Χ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ΧΧΧ。请依法立即执

行,并将执行情况3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院印)

4、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ΧΧΧ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Χ检刑不捕〔〕号

ΧΧΧ公安局:

你局于Χ年Χ月Χ日以Χ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ΧΧΧ,经本院审查认

为:犯罪嫌疑人ΧΧΧ的犯罪事实不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

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

2

罪嫌疑人。请依法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检察院

年月日

附项;1、案卷材料份

2、补充侦查提纲(需要补充侦查时才有此项内容)

5、搜捕决定书。

ΧΧΧ人民检察院

逮捕决定书

Χ检刑捕〔

现已查明ΧΧ因涉嫌ΧΧ罪,本院决定逮捕,请予执行。

3

号〕

此致

ΧΧΧ公安局

年月日(院印)

附项表格

6、起诉书

起诉书

4

检刑诉〔号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

职业和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

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本案由ΧΧΧ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ΧΧ涉嫌ΧΧ罪,于Χ年Χ月Χ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Χ年Χ月Χ日已民告知被告人有权委

托辩护人,Χ年Χ月Χ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

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

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纠集被告人张等多次盗窃农田机井及建筑工地上正

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影响了农田灌溉及建筑工地施工,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严

重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还盗窃集体财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李的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曾因盗窃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

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犯罪时尚未成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处罚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

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

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ΧΧΧ人民法院

检察员ΧΧΧ

年月日

附项:

1、被告人李、张现羁押于看守所;

2、预审卷册页

3、物证清单1份

4、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Χ检刑诉〔〕号

5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

职业和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

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本案由ΧΧΧ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ΧΧ涉嫌ΧΧ罪,于Χ年Χ月Χ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Χ年Χ月Χ日已民告知被告人有权委

托辩护人,Χ年Χ月Χ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

法讯问了被告人ΧΧ,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纠集被告人张及王(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Χ年月日……

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从被告人李ΧΧ、

张家中起获的作案工具,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ΧΧ纠集被告人张ΧΧ等多次盗窃农田机井及建筑工地

上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影响了农田灌溉及建筑工地施工,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

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ΧΧ还盗窃集体财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

李Χ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张Χ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ΧΧ

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

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ΧΧ

犯罪时尚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处罚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ΧΧΧ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检察员ΧΧΧ

年月日

附项:

1、被告人李、张现羁押于看守所;

2、预审卷册页

3、物证清单1份

4、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7、不起诉决定书

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Χ检刑诉〔〕号

6

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

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

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辩护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案由及案件来源。

事实部分。

证据部分。

告知有关当事人权利。

检察员ΧΧΧ

年月日

ΧΧ市ΧΧ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75号

被不起诉人王ΧΧ,男,21岁,辽宁省人,系劳教人员。

1983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不起诉人王ΧΧ一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

幼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19ΧΧ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ΧΧ与少女张ΧΧ(时年

15岁)相识,之后二人经常往来,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该

少女怀孕。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为证,被不起诉人亦供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ΧΧ与少女张ΧΧ乱搞两性关

系,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院决定不起诉。

7

被不起诉人王ΧΧ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

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ΧΧ

人民检察院

月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经不诉字〔2002〕23号

被不起诉人张云,男,68岁(1934年3月11日出生),

汉族,上海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宁江物资贸易公

司副总经理,住上海市普陀区曹阳八村106号12室。因涉

嫌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罪,于2000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

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决定对其

取保候审,2002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现

在上海养病。

被不起诉人张云涉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一案,由北京市

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交由本院审

8

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1994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云伙同田梅(另案处理)通

过北京通州经龙贸易商行的高宏(另案处理),用180万元

非法从西藏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的尼准(在逃)手中购得2.1

万吨棕榈油和1.25吨食糖的进口配额许可证手续各一套,随

后通过北京中通科技开发公司的王飞、杜农(另案处理)以

5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进口许可证卖给广西斯壮贸易责任公

司,被不起诉人张云于2000年12月15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云伙同他人买卖的棕榈油和食

糖的进口许可证,不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布的《2002年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之列,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

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张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云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

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字〔2001〕第1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19岁(1981年6月11日出生),

汉族,浙江省人,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

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

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

审。

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由北京市公安

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

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

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

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

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被

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礼无视国法,故意毁坏财物,

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

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

朱礼系在校学生,犯罪后积极赔偿损失,罪行较轻,本着惩

10

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朱礼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

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

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代理检察员:孔永才

书记员:杨新娥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公一刑不诉字〔2001〕第1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33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

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队。2002

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

准逮捕,同月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

包庇遂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11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

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另

案处理)等人窜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

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

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到犯罪嫌疑

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

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

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

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

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

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泄愤报复,对王银江、

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

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

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

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藏匿,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

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

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广东省人

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以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

12

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

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

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

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

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清楚地说明本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

的犯罪事实是确凿的,证据是充分的。被告人目无国法,在光

天化日之下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哪些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为

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必须严

肃处理,严惩不怠。具体理由如下:

事实是否清楚,具体理由;

13

犯罪性质认定,具体理由;

情节比较严重,十分严重还是特别严重,具体理由;

后果比较严重,十分严重还是特别严重,具体理由;

从重、从轻、减轻情节

法制宣传内容

结论部分。概括犯罪事实,说明犯罪手段,情节,后果情

况,造成的影响等,触犯了刑法的条款,构成何种犯罪,如何

处罚。

检察员

年月日

8、二审刑事抗诉书

14

ΧΧΧ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Χ检刑抗〔〕号

ΧΧ人民法院以(2002)Χ刑初字第ΧΧ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ΧΧ故意

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如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先写这一程序,

然后再写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认定事实有误

适用法律不当

程序严重成法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特向

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ΧΧΧ人民法院

年月日(院印)

附项:1被告现押于某地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9、再审刑事抗诉书。

ΧΧΧ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Χ检刑抗〔〕号

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写清原审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刑满释放或者假释

的具体日期等。如有共同犯罪,按照主犯、从犯,重罪、轻罪的先后顺序来写。

ΧΧ人民法院以(2002)Χ刑初字第ΧΧ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ΧΧ故意

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这里是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

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本院依法审查,(如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

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先写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本院依法审查),本案的事

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与人民法院有争议的事实和情节。

应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后果、作案后表

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

15

本院认为,该判决确有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理由如下:

具体论述;

综上所述,ΧΧΧ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ΧΧ犯罪,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

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对ΧΧΧ判决书提出抗诉,请依

法改判。

此致

ΧΧΧ人民法院

年月日(院印)

附项:1被告现押于某地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10、民事抗诉书

ΧΧΧ人民检察院

民事抗诉书

Χ检民抗〔〕号

张ΧΧ因与赵ΧΧΧ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ΧΧ

Χ人民法院(2002)Χ民终字第ΧΧ号民事判决书(裁

定书),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审查了该案的卷宗,

调查走访了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现已审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事情发生的来龙去

脉,最后由谁起诉。

案件的诉讼过程,一审判决、裁定作出时间,文

号,理由,结果及诉讼费用承担;二审判决;再审判

决。

本院认为,写明原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

另起一段写明理由。

(一)

16

(二)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的对本案的决定确实存在

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

请依法再审。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月日

院印)

附:1、卷宗几份

2、材料几份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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