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法律文书概述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的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院、法院、
监狱以及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
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
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
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它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公证机构出具
的公证文书、仲裁组织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律师代书和自用的律师事务文书。
二、法律文书的类别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分为:公安机
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
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事务文书;
2、依协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分为:文字叙述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
书和笔录式文书;
3、依文种的不同,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
书、决定类文书等。
三、法律文书的产生的条件
1、一定社会中的法律必须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
2、必须具备较为系统的文字工具。
四、法律文书的沿革
1、宣统年间,主要由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主持,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
正式对刑、民判决书规定了统一的文书格式和写作内容。即:(1)、刑事审判词
应包括:①罪犯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②犯罪之事实;③证明犯罪
之理由;④援引的法律条文;⑤援引法律之理由。(2)、民事审判词应包括:①
诉讼人之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②呈诉事项;③证明理由之缘由;④
判之理由。
2、旧中国建立民国之后,基本上沿用了清末主要的法律文书。在裁判文书中
大体沿袭着逐步形成的“主文——事实——理由”这样一种三段论的固定的格
式。此时的基本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案情事实和证据;(3)、
处理理由和法律依据;(4)、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要求。
3、全国解放以后,于1951年由当时的司法部统一制定了一套《诉讼用纸格式》
和《公证文书格式》。一直沿用到“文化大革命”,遭到极大的破坏。直至粉碎
“四人帮”之后,恢复了公检司法等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和职能。人民检察院于
1983年制订了统一的检察文书格式,即《刑事检察文书样式》,共40种和《直
接受理案件文书样式》45种。公安部于xxxx9年统一制定了《预审文书格式》
48种。重新建立的司法部于1980年制定了《诉讼文书样式》8类64种,次年又
制定了《公证文书样式》24种。此后诉讼文书这项工作交由自行
管理。最高法院于1982年由民庭、经济庭共同制定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70
种。后又建立文书改革工作的小组,并于1992年正式通过并颁布了新的法院的
《诉讼文书样式》,共14大类,314种文书。此后随着不断的更新改善,公安部
新修订的侦查文书格式,已达92种,检察院新修订的检察文书格式,已达到了
xxxx种,人民法院又先后制定《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53种,《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若干规定文书样式》31种和《还是诉讼文书样式》87种。
五、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
2、形式的程式性
(一)、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首部、主体(正文)、尾部三部分。
每部分的内容固定,层次分明。可参见下表:
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
首部{当事人等基本情况}
案由、审理经过等
本文发布于:2022-08-10 19:11: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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