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律文书格式

更新时间:2024-11-08 00:00: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环保燃料油)

刑事自诉状格式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案由要以被告人犯罪事实为依据,以我国刑法分那么相关条款为准绳确

认案由〔即罪名〕如成心伤害罪,自诉状不需要写明案件来源〕

诉讼请求(应当根据确认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被告人犯XXX

罪,请依法惩办。不用解释原因,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对此诉讼请求那么要详细

的说明。)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

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说明

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据所要说明的问题。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

在事实局部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代书人: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__份

刑事代理词审判长:

我接受本案被害人赵××的近亲属徐××的委托,依法担任被害人赵××诉

柳××虐待案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广泛而必要的调查

取证活动,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做了较为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根据刚刚进

行的法庭调查活动,赵××诉被告人柳××虐待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为了进一步支持起诉,维护本案自诉人赵××的合法权益,我在此向法庭发表如

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祥述事实经

过,此略。)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刚刚已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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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柳××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

的虐待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挨饿、限制人身自由、

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

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柳××虐待赵××时间长(长达×年),造成的后果严重——给赵

××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属情节恶劣,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

柳××公的计然蔑视国家划生育政策,重男轻女还因此对不愿屈从其错误意志的

妻子百般折磨,实属情理不容。

综上所述,被告人柳××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惩办。×

×律师

××年××月××日说明:文书的制作要点:

1.引言。写明代理律师代理该项诉讼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案件的性质和

审级。2.正文。第一,表达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运用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

证明;第二,在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并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相关知识论证被告人刑

事责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第三,从行为知识背景、心理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犯罪

的动机和原因,向法官、陪审员阐述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

严重后果与社会危害性。3.结论和诉讼请求。

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范家礼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范家礼的

辩护人。(交代自己出庭辩护是属于哪种法定方式)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

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讲出

辩护人在出庭之前进行了那些活动〕首先,我对凶手残忍杀害三被害的行为表示

同情和慰问。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

事责任的资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辩护人的当然职责。〔套话〕

在今天庭审中被告人范家礼再次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为无罪供述和辩白。纵

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家礼涉嫌成心杀人,其证据严重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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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依法应对被告人范家礼作无罪处理。〔讲明辩护人对全案的根本看法〕现基

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三被人的主观动

机和成心。理由是:

1、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罗仕芝、张开兴、付朝兴、

陈永奎、孟远成、付朝贵的书面证言和关于范荣昌被害人家人打伤的《调解协议

书》及《收据》两份书均证明了被告人范家礼一家与被人一家曾经有过纠纷的事

实但不能由此证明被子告人范家礼就有杀害被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成心。

2、被告人范家礼虽在公安机关有过欲伤害付再英家人的供述,但因被告人范

家礼无论在庭审前,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均一再否认上述事实,且被告人范家

礼供述的内容与范荣昌、范荣所两被告人供述的内容相互矛盾,又无其它证据可

以相互印证。故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被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

成心。3根据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所作的无罪供述和辩白,再结

合《调解协议书》、《收据》两份书证及证人陈贵柏的证言来看,均一致证明

被告人范家礼一家虽曾与被人付再英一家有过纠纷但两家的已经当地村组织调

解平息。且事后也未因此再发生过纠纷。由此可见,被告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

机和成心。

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实施了杀害三被人的行

为。现论证如下:

1、证人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罗仕芝、张开兴、付朝兴、陈永、孟远成、

付朝贵的书面证明证言只证明了三被人已被子杀害的事实,而没有证明了三被害

人就是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杀害的。

2、现场勘察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和物证检验鉴定书三份证据,只证明了三

被害人是由现场提取的板锄、菜刀、钉耙等工具致死的事实,没有证明上述工具

是范家礼等三被告人在作案时所持有的凶器,更不能证明三被害人就是范家礼

等三被害人害的。物证检验鉴定书虽然证明了被子告范荣昌外裤腿上的血痕血型

与迟焕品、迟焕勇的血型

及现场提取的析锄的血痕与血型均为A型。但不能由此就当然得出迟焕品、迟

焕勇二被害人是被告人范荣昌杀害的这一结论,更不能证明被告范家礼就是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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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害人的行为人。因为:血型为A型的人很多,《物证检验鉴定书》没有证明

被告人范荣昌外裤腿上的血就是被害人迟焕品或被害人迟焕勇的血,更没有证明

被告人范荣昌外裤腿上的血痕是被告人范荣昌在作案时染上的。

3、提取笔录只证明了侦察机关提取有关书证、物证的过程,该笔录不能证明

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杀害三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范荣昌的指认、

辩认笔录是被告人在侦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侦察机关单方面制

作的笔录。被告人范荣昌的指认、辩认笔录最多只能看作是被告人范荣昌的单方

面陈述。但因被告人范荣昌的指认、辩认笔录只有在其它证据以记分证明实的情

况下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

4、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的供述有以下特点:一是既有有罪供述,

也有无罪供述,其供述不有稳定性:三是有罪供述的前后内容相互矛盾,不能自

圆其说:三是三被告人所作有罪供述的内容相互之间是矛盾的,不能互相印证;

四是三被告人所作有罪证明作案时间〔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十点左右〕

与证人徐云兴、罗仕芝证明的作案时间〔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凌晨二点〕

是相互的;五是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作了无罪供述不有客观真实性这一根本的证

据特征,在没有其它证据以印证的情况下,三被告人所的有罪供述是不能作为本

案定案根据的。

5、公诉人探称三被告人所作有罪供述证明的局部内容与侦察机关勘验的局部

案发现场相稳合,这一指控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一是从三被告人供述的笔

录内容及三被告人在今天庭审中的供述和辩白来看,不排除侦察机关有向三被告

人非法取证的嫌疑;三是案发后三被告人曾到过案发现场,特别是被告人范家礼

曾于案发后即十二月二日到迟学友家〔案发现场〕帮助料理过丧事,且三被害人

体的原始摆放位置和三被害人的伤情等情况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公安机关在解剖

尸体时,有包括付再宽在内的许多在场旁观。付再宽等人早已把这些情况告诉包

括被告人范家礼的妻子陈贵柏及徐长才等在内的其它人,有在卷付再宽的证言证

实〕。三被告人当然可以说出一些案发现场的情况,这也就缺乏为奇了;三是三

被告人有在有罪供述中对案现场和作案过程的描述是相互矛盾的,且与客观实际

不符。否那么,既然三被害人是被告人用钉耙、菜刀、板锄等物致死的,且手又

如此残忍,为何三被告人的衣物上没有半点死者喷溅的血迹呢?被告人范家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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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腿和左手关节的骨头是折断过的,至今仍未复位,其又怎么能顺着柱子攀得上

三米多高的燕窝楼上去呢?由于在的疑惑点太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例举。

6、被告人范家礼所无作案的时间。根据被告人范家礼作的无罪供述和辩白,

证明其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上八点左右,吃完饭后就上床睡觉,一直

就睡到第二天早上。被告人范家礼陈述的这一事实与范荣所、范荣昌两被告人范

所作无罪供述的内容是根本上一致的,且与证人陈贵柏、范荣粉、范荣华、范荣

考、邵聪勇、姜志兰等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既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三被害人

的主观动机和成心,也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实施了杀害三被害人的行为。

请求人民法院从我国刑法无罪推定的这一立法思想出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被告人范家

礼无罪的公正判决。以上辩护意见,请全议庭以充分采纳!谢谢审判长!谢谢

审判员!

被告人范家礼的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被告人:〔写明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

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

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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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

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白、自行辩护

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

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

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

免除处分或者从重处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

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说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

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

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

写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

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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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韩才生,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小学

文化,农民,住沈丘县老城镇后东行政村后东村67号。因涉嫌犯成心毁坏公私

财物罪于2022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

看守所。〔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仍列自诉人或被告人,写明根本情况,

下面书写法定代理人的根本情况,书写的工程与上诉人一样.被告人的辩护人经

授权提出上诉的如上〕

上诉人因成心毁坏公私财物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22)沈刑初字第

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案由,只写明案件的性质、来源即

可〕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22)沈刑初字第212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公正的判决,还上诉人一个清白。〔上

诉请求要具体明确,即不服原判决是全部不服还是局部不服,撤销原判决是全部

撤销还是局部撤销。〕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本案事实,据以认定上诉人犯成心毁坏公私财物罪的

证据明显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关于摩托车损毁过程。作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摩托车

的损毁经过,一审法院并未查明,本案还存有诸多疑点,不能排除合理疑心。

首先:谁点燃了摩托车?上诉人始终认为是韩高岭点着的摩托车,与本案被害

人韩保全、证人韩高岭说法完全对立,而证人贾秀梅的证言排除了上诉人点燃摩

托车的可能性。虽然,在侦察机关的补查材料中,证人韩东亚证明摩托是上诉人

点的。似乎与韩保全、韩高岭的说法相互印证。但韩东亚的证言因与其以前证言

相互矛盾,又未出庭予以澄清,违反了直接言词审理的刑事证据法那么,不应作

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同时,韩高岭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上诉人屡次指认他

点着了摩托车),同时韩高岭又是本案被害人韩保全的亲属,其证明力低于其他

证人!其他证人如韩西中、韩社良、韩成旺对谁点着了摩托车均未作出指认。因

此,仅凭着被害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亲属以及不具有证据法定效力的证人韩东亚的

指认就简单认定是上诉人点着摩托车,证据明显缺乏且有主观归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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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摩托车是如何被点燃的?被害人韩保全、证人韩高岭、韩东亚对此说法

多有矛盾之处,且不具有客观性。韩高岭在卷63页称:“韩才生从风衣里拿出

个打火机往摩托车油箱处一点,就把摩托车点着了,而韩东亚在卷64页称:“我

看见韩才生拿出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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