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复制中的合理使用
作者:唐俊
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0期
摘要:伴随着数字时代公共图书馆传播文化知识职能的扩张,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解
释已难以在版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间谋求新的平衡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规定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
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其中“等”表明了复制方式与手段的多样性,在数字化时代,馆藏资源
的数字化过程必然会涉及到复制行为,利用技术手段的数字化复制已被公认为落入复制权的管
控范围。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资源共享
引言
当今是互联网的时代,在全新的社会形态面貌下,类似于大数据、数字化等全新的概念被
有效提出,并成为支撑图书馆机构深入发展与创新的重要思想导向。在全新的社会背景下,公
共图书馆为了更好的满足全民阅读政策,需要加强内部服务体系的规范性建设。以信息技术为
依托就现有的工作体系进行数字化建设,从而实现阅读推广服务的智能管理,以及自动化控
制,进一步优化当前公共图书馆内部的工作环境。
1、封闭式列举适用情形的反思
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本质上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加以一定的限
制,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采取了封闭式的列举规定,列举了12种合理使
用的情况,并无兜底性规定。在成文法系的背景下,封闭式列举固然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但
随着社会的发展,其越来越显现出缺乏灵活性的特点。对于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其规定也简单
描述为“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
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而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数字化复制情形又
加以限缩,其第7条规定:“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
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
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使得公共图书馆在文化传播职能扩张的同时不得不面
对侵犯版权人权利的利益冲突尴尬。
2、信息网络时代下公共图书馆合理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我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图书馆事业。为履
行宪法规定的国家义务,全国人大制定的《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和国务院制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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