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法治精神 全面加速推进依法治馆--李国新教授访谈录

更新时间:2025-01-14 02:38: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0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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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学刊2018年第7期

TUSHUGUAXUEKAO.7,2018

?专家访谈?

深入贯彻落实法治精神全面加速推进依法治馆

——李国新教授访谈录

○本刊编辑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

称《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与实施,一个深入学习

宣传贯彻《公共图书馆法》精神,全面加速推进依法

治馆的热潮,正在我国公共图书馆界兴起。

为引导和指导广大图书馆从业者深刻领会和

准确把握《公共图书馆法》的精髓和实质,为解除一

些从业者在学习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法》过程中

所遇到的疑问和困惑,本刊编辑部针对目前贯彻落

实《公共图书馆法》过程中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于

近期对北京大学李国新教授做了访谈。

李国新教授为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

国家现代公共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文化和旅游部公

共文化研究(北京大学)基地主任,同时他还兼任文

化和旅游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

会主任、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等职务。李国新教授

是我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倡导者、

研究者和设计者,在长期的教学和科研实践中积淀

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次访

谈中,李国新教授以其固有的风格——高屋建瓴,

恢弘大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对我国《公共图书

馆法》从不同层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解读,给人以

耳目一新,茅塞顿开之感。现将访谈实录于此,希

望能给读者以启迪,希望能够有助于《公共图书馆

法》宣传推广、贯彻落实的实践。

本刊编辑:李老师,您好!非常高兴也非常荣

幸,您能够在百忙中拨冗接受我们的访谈。首先,

我代表本刊主编王筱雯女士以及编辑部全体成员

向您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

李国新教授:感谢筱雯馆长的信任,也感谢编

辑部的信任。不知今天你们要问一些什么样的问

题,我尽力作出回答。

本刊编辑:李老师,大家都知道,我国《公共图

书馆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可谓历尽艰辛,

千呼万唤,实属不易。您能否为我们梳理和回顾一

下这部法律制定的过程?

李国新教授:2018年1月1日,我国《公共图书

馆法》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

的出台,应该说这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重大

历史事件。制定一部图书馆法,我们业界长期期

盼。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也比较艰苦,经历了漫长

的时间。最近我就图书馆立法这件事情在中国的

发展历程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我觉得比较重要

的时间节点,如果往上推要推到100年前。在上世

纪初期,当现代图书馆刚刚进入中国的时候,我们

的先辈就有过一次呼吁,要通过立法来推动事业的

发展,当时也有一些立法成果出现。1949年以后,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图书馆立法这件事情,我们

一直在推动,在呼吁。我们国家正式启动图书馆立

法可以追溯到2001年,到现在有十七八年的时间,

当时还是希望能够制定一部覆盖各级各类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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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的基本的法律规范;第

七,明确了国家公共图书馆的性质,也完善了出版

单位的出版物交存制度。

本刊编辑:《公共图书馆法》对我国公共图书馆

的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因

多种原由,这件事情在做了三四年之后停顿了下

来,非常遗憾。

还有一个时间节点就是近十年。2008年底,我

国图书馆立法工作重新启动。在这项工作重新启

动之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根据事业发

展的需要,开始把图书馆立法聚焦在公共图书馆

上。公共图书馆立法从启动到今天出台历时将近

十年。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提速,也就是近三四年的

事情。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十八届

四中全会的主题就是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在全面

依法治国这个大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立法的速度开

始加快。从2014年开始,经历三四年的时间,到去

年年底《公共图书馆法》正式通过。这就是《公共图

书馆法》简单的发展历程。应该说,《公共图书馆

法》的出台,这是我国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一

个重要进展,也是我国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法律

体系的一个重要体现。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

系,是2015年初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

文化服务体系意见》中提出来的。到现在为止,以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条

例》《电影产业振兴法》等一系列文化立法的出台为

标志,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文化领域有了重要

进展。

本刊编辑:如您前边所言,《公共图书馆法》的

从哪些方面进行了界定?您认为这种界定有怎样

的特或特点?

李国新教授:放眼世界,从150多年前,现代类

型的公共图书馆在西方出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国际图联、世界各国图书馆立法,以及数量繁多的

图书馆学教科书,对于什么是公共图书馆有许多种

解释,有许多种界定,不完全一样。但在国际范围

内,人们对什么是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要素,还是有

一个程度比较高的共识。这个共识是什么?第一,

公共图书馆必须向所有人开放;第二,公共图书馆

的经费主要是来源于税收;第三,公共图书馆的设

立和运营需要有法律依据。这就是世界范围内对

公共图书馆基本要素的理解和认识。我国颁布的

《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是如何界定的呢?在

第二条开宗明义,对公共图书馆做了界定。这个界

定有什么特点?在我看来,它体现了国际上对公共

图书馆理解和认识的一般规律,又具有比较鲜明的

中国特。其体现国际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两个

方面:首先我们遵从了公共图书馆向所有人开放这

样一个普遍原则。如果是公共图书馆一定要向所

有人开放,这也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图联

《公共图书馆宣言》当中所表述的那句话,即公共图

书馆不分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地位等等,向所有

人开放。第二,我们的界定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核

心任务,就是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且提供

查询和借阅,这是公共图书馆最核心的任务,它体

现了国际范围内对公共图书馆理解和认识的普遍

规律。说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这个中国特体

现在什么地方?首先,我们明确宣布中国的公共图

书馆免费开放。到目前为止,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

的绝大多数公共图书馆事实上是在免费开放,但是

出台,这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重大历史事

件,那么您能否为我们概括地讲述一下《公共图书

馆法》的历史意义和主要价值?

李国新教授:在我看来,《公共图书馆法》的历

史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

形成了中国特公共图书馆的法律界定;第二,它

强化了政府设立和保障公共图书馆的责任;第三,

它推动了公共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第四,它促进

了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现代科技融合发展;第五,鼓

励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第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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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服务等方面应该怎么样,要求社会力量在参

与公共图书馆建设中如何如何。在我看来,以上就

是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界定的中国

特。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

图书馆的界定,明确了基本性质,明确了主要功能,

明确了免费开放。这就为全社会认识和理解公共

图书馆,为各级政府设置和保障公共图书馆提供了

基本的法律遵循。

本刊编辑:前边您讲到,《公共图书馆法》强化

在法律界定当中明确宣布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中

国是第一家。第二,突出强调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教

育功能。公共图书馆最核心的任务是什么?收集、

整理、保存文献信息……之前说的那些,公共图书

馆的功能包括这些内容但又不限于此。以更宽的

视野来看,公共图书馆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职能,

开展社会教育。什么是社会教育?教育从大的方

面来说,不外乎两大块,一大块是学校教育,一大块

是社会教育,而社会教育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

分。开展社会教育,是要求公共图书馆在提高全民

族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全民族的文明素养方面发挥

作用。强调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教育功能就是明确

告诉全社会,公共图书馆绝不仅仅是一个借书、还

书的地方,它是个社会教育机构。第三,明确了公

共图书馆的公共文化设施属性。明确这个属性有

什么意义?这需要我们联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法》来考虑。2017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公共

文化服务保障法》,对于公共文化设施做了比较明

确的界定。一种设施一旦被界定为公共文化设施

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这种设施从规划到建设到管

理到运行,政府要对它承担最终责任。所以明确了

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实际上是从根本上明确了公

共图书馆政府主导的公益属性。第四,我国《公共

图书馆法》对于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主体没有限定。

什么意思呢?公共图书馆到底由谁来设?法律没

有把设置主体限定死。政府毫无疑问在公共图书

馆的设置上承担着主要的责任,同时也鼓励和支持

社会力量自筹资金兴办公共图书馆,也鼓励和支持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所以没有把公共

图书馆的设置仅仅限定在政府身上,这就体现了一

个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理念,那就是政府、市场、社

会共同参与。我国《公共图书馆法》中所讲的公共

图书馆既包括政府设立的图书馆,也包括社会力量

设立的图书馆,如果对哪一类公共图书馆有特殊要

求,那么它一定要特殊地指出来,比如要求政府在

了政府设立和保障公共图书馆的责任。这主要体

现在哪些方面?您认为其中呈现出哪些亮点?

李国新教授:法律对于公共图书馆的界定明确

了公共图书馆由政府主导,在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

发展过程中,政府在过去一直就这么做。这次《公

共图书馆法》的制定,从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各

级政府设立和保障公共图书馆的责任。在哪些方

面强化?怎么强化?我觉得主要体现在三个方

面。第一,设施建设。在设施建设方面,强化政府

的责任。主要说了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就是第14

条当中的一句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

公共图书馆”。这是很重要的一个规定。首先它明

确了在我国独立设置的公共图书馆是县级以上。

其次是“应当”,法律当中“应当”是什么意思?是必

须。这条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设立

公共图书馆,这个规定体现了什么意思?体现的是

什么思想?体现的是国际范围内公共图书馆“必置

制”这样一种思想,即公共图书馆必须设置。为什

么必须设置公共图书馆?这就要从公共图书馆的

社会功能来分析,现代社会一般认为公共图书馆是

和义务教育具有同等功能的一种社会机构。义务

教育解决开启民智的问题。只有开启民智够不

够?不够。老百姓还需要能够有保障地获得知识

和信息。那么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问题怎么解决?

那就是现代图书馆的事情。所以从理论上解释,义

务教育制度和公共图书馆制度同源异流,殊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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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公共图书馆内部各种要素的相互匹配。比如

说在某个地区大中小型馆怎么匹配,固定设施、流

动设施、自助设施怎么匹配?综合性的公共图书馆

与主题性的公共图书馆怎么匹配?我们强调结构

要合理,相辅相成,这说的就是结构。第四是分布,

说的是建在哪儿的问题,也就是选址得问题。公共

图书馆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所以所处的地理位置常

重要。公共图书馆一定要建在人口密集区域、人流

聚集区域,不能把它建在城市边缘。近几年来,我

国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建设当中出现的

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选址不合理。许多很高大上

的公共文化设施,建到了城市边缘,建到开发区、新

建区,而建起来之后形不成人流,所以效率不高,这

也是现在老百姓普遍抨击的一个问题。现在特别

强调公共图书馆选址的问题,公共图书馆的选址跟

普通老百姓买房子一样,看重的是同样的问题,也

就是我们常说的“位置、位置、还是位置”。公共图

书馆怎么建,要求各地政府综合考虑。各级政府怎

么进一步加强设施建设,在设施建设范围之内,如

何进一步强化,一定要有依据。在有依据的前提

下,要充分考虑数量、规模、结构、布局,要形成设施

网络,解决现在公共图书馆设施的孤岛问题。我国

1949年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十

几年,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突飞猛进,所以现在如

果我们要单提设施,全世界中国最好。我们现在常

说一句话,一个公共图书馆如果敢说是中国一流,

一定是世界一流。我们的差距在哪里?差距就在

于设施体系化、网络化程度不够。好是好,大是大,

但只有一个,它与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要求还有

差距,因此,《公共图书馆法》就要引导各级政府在

设施建设上向设施网络、设施体系方面发展。

在设施建设上,《公共图书馆法》还有一个重要

的亮点,即明确地把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

列为公共图书馆的设施类型。过去我们一说设施

就是盖房子,这次理念上有变化,建流动设施,建自

归。现代社会制度当中都是既有义务教育制度,也

有公共图书馆制度。这就是各级地方政府必须要

设置公共图书馆的一个理论依据。要求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实际上是把国际范

围内公共图书馆“必置制”这样一种思想、这样一种

理念在中国实现了法律化。

第二层意思,是法律明确了政府设置公共图书

馆的依据。我们称之为“四大要素”,即人口数量、

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在这“四大要素”当

中,核心的是人,图书馆跟着人走,图书馆以人为本

的理念,突破了我们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个惯性

思维,按照行政层级来设置图书馆。当然有人会

说,按人口数量、人口分布,最后还是落实到一级政

府,不还是行政层级吗?对,这话也不错,但是其区

别就在于现在在这种理念下设置公共图书馆,首先

考虑人口数量、人口分布,图书馆跟着人走,不是图

书馆跟着行政层级走,要求政府依据这些因素来设

置图书馆。有了依据,下面紧接着一个问题,怎么

建?《公共图书馆法》第13条主要是回答怎么建的问

题。第13条说的内容很多,其实最核心的就八个字

——“数量、规模、结构、布局”,要求各级政府依据

上面的四个条件,综合考虑本地区公共图书馆的

“数量、规模、结构、布局”。第一是数量,数量说的

是建多少的问题。过去习惯的做法是一级政府办

一个图书馆,一个城市只有一个图书馆。《公共图书

馆法》提出数量的问题,明确告诉各级政府,政府所

承担的责任不是建一个图书馆,是建一图书馆,

至于建多少那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如果

再联系我后面将要谈到的总分馆制,那就更明白

了。这就是在图书馆建设理念上一个变化。第二

是规模,规模说的是建多大的问题。公共文化设施

包括公共图书馆不是越大越好,当然也不是越小越

好,究竟多大合适,这就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

发展状况,需要考虑资源存量,需要考虑服务人口,

需要考虑可预期的未来发展。第三是结构,结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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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这是日本公共图书馆的最低标准。按它这标准

来衡量,我们中国的很多图书馆可能就不叫图书

馆,这就是所谓的标准、条件、门槛。过去我们对这

个问题不是太关注。《公共图书馆法》第一次明确提

出了中国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条件,我们叫它六

大法定条件。第一有章程,公共图书馆必须有章

程,这是与未来我国公共图书馆要全面建立法人治

理结构相衔接。第二有固定的馆址,作为公共图书

馆必须得有固定的馆址。第三,要有与公共图书馆

的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设

施设备。什么叫与功能相适应?这些因素在现今

都有相应的标准,如我国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

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其中都有关于这

些因素的量化指标。第四要有与功能、馆藏规模相

适应的工作人员。我们都知道阮冈纳赞五定律,很

经典。其核心就是人。图书馆的工作就是由工作

人员把资源和读者连接起来,所以图书馆必须得有

人。第五,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

图书馆办起来之后,每年必须有稳定的运营经费。

如果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那就不叫图书馆。我们

现在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保障稳定的运

行经费来源。第六,要有安全保障设施和制度。因

为公共图书馆属于人流密集区,其安全设施、安全

制度必须完善健全。这就是《公共图书馆法》提出

来的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六大条件,我们可称之为六

大法定条件。在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设置

公共图书馆,提出了标准,设置了门槛,法律认可的

公共图书馆必须满足这些法定的标准和条件。

我在前面说《公共图书馆法》没有限定设置主

体,那就意味着无论是政府设置的公共图书馆,还

是社会力量设置的公共图书馆,都要满足这六大条

件。我认为,这对促进我国公共图书馆质量的提升

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这六大条件也提高了公共

图书馆设立的门槛。对相当数量的公共图书馆,包

括政府设立和社会力量设立的,都提出了挑战。当

助设施,同样是设施。其重要意义体现在哪里?图

书馆买了一辆流动服务车,不是买了辆汽车,是建

立了一个流动服务设施,这就是理念的变化。以上

说的是在设施建设上强化政府责任,这是第一个重

要表现。

第二,在强化政府责任方面的第二个重要表

现,就是《公共图书馆法》第一次为公共图书馆设立

了法定条件。通俗地说,给公共图书馆设立了门

槛,建立了条件。过去我国对于公共图书馆的条件

门槛不是太重视,说到公共图书馆更多重视的是数

量,看的是一个城市有多少公共图书馆,对公共图

书馆的质量关注不够。据我了解,有的地方所谓的

公共图书馆不过十平方米、八平方米的房子,二三

百本书,个老大妈老大爷一看门,就说我建了个

公共图书馆,这是我们长期以来存在的现象。

其实,关于公共图书馆,从国际范围看,它是有

标准、有条件、有门槛的。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国际图联曾经发布过一个重要的文件——《公共图

书馆服务发展指南》,业界许多人都知道这一文件,

其中有一个数据,现在中国一般老百姓可能都知

道,即公共图书馆藏书人均1.5-2.5册;这个文件当

中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指标——公共图书馆的资

源采购率。作为公共图书馆,每年必须买多少书,

才能维持良性运行,才具有持续吸引读者的能力,

在国际上是有相关标准的。国际图联定义的资源

采购率是什么?服务人口10万人的公共图书馆,藏

书规模总量应达到20万册,年新增2万册,增长

10%。我国公共图书馆很少采用资源采购率这样的

指标来测算和规划自身的服务能力。再如日本,上

世纪90年代,日本图书馆协会就发布过一个标准,

在他们看来什么样规模的图书馆才能叫图书馆?

总藏量,最低限度五万册,而且五年以内的新书要

占80%,为什么五年以内的新书占80%,我不需要解

释,大家都会明白。年更新率不低于总藏量的1/8

到1/7,馆舍面积不少于800米,工作人员不少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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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度,它要求国务院制定国家的基本公共文化

服务指导标准,要求全国所有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现在辽宁省有

这个实施标准,要求全国所有的地市级、县市级人

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国家指导标准也好,省的实施标准也好,地市县市

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也好,要解决的问题就是

明确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内容是

什么,种类是什么,数量是多少,水平是什么样,这

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的基本思路。第一步就

是明确事权责任,把事权责任确定了,那一切问题

就好解决。事权责任确认之后,依据事权责任去测

算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所需经费。这就是《公

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所确定的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

服务经费保障的基本思路、基本原则,改变了过去

靠拍脑袋办事的状况,也改变了过去主要看当地党

政主要官员个人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决定文化

经费投入的情形。《公共图书馆法》中所说各级政府

要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投入,怎么加大?

就是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这个思路。我们

希望中国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经费投入的保障水

平,就这样走向法律化,走向规范化。这就是“加

大”的含义。

第二个关键词是“及时”。为什么写及时?是

因为在立法调研当中发现,在基层许基层公共图书

馆的预算经费拨付不及时,影响了图书馆的正常服

务。很多基层图书馆每年到10月份11月份预算经

费才下来,前十个月怎么运行不知道。因此经常见

到10月份11月份钱一来突击花,该花的花,不该花

的也花。预算经费没有及时拨付,其时效性大打折

扣。

第三个关键词是“足额”。我们在立法调研中

发现,许多基层公共图书馆许多经费项目不齐全,

经费保障不能做到全链条、全方位。基层馆长把这

种现象叫做“给了马不给草料”。“足额”就是要解决

然从推动事业发展的角度来说,这是一大进步,这

也是强化政府责任的又一重要标志。

第三层意思是强化保障。关于公共图书馆,全

世界范围内有一个基本的理念、基本的共识,就是

主要依靠税收来保障其运营与发展。公共图书馆

政府主导的重要标志就是公共资金支持。《公共图

书馆法》强化了政府保障经费的责任。在立法调研

阶段,我们征求基层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的意见,

问其对《公共图书馆法》有什么希望,有什么诉求,

回答得很简单——别的诉求没啥,政府应该给我们

基层公共图书馆每年拨多少钱,你们把一个比例数

写进法律。写进去了,这个法律就成功了,写不进

去,说啥都白搭。这个诉求虽然难以实现,但也说

明《公共图书馆法》要强化政府保障就绕不开经费

问题。

过去我们针对事业发展经费问题曾提过许多

口号,总是落实不了。为什么?有些口号本身就不

那么科学,或者不那么合理。这次《公共图书馆法》

关于经费投入的条款,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有三个关

键词——加大、及时、足额,为什么是这三个关键

词?这不是拍脑袋拍出来的,都有很强的针对性。

加大怎么加大,不是说你要多少钱就给你多少钱,

这是不可能的。《公共图书馆法》中所说的“加大”是

什么意思?是说要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所确

定的新的政府经费保障思路,来加大对公共图书馆

的经费保障力度。那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所

确定的新的经费保障思路是什么?首先是从明确

各级政府在文化服务的事权责任上入手。向老百

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我们现在

的基本公共服务,就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级

政府向老百姓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政府的

职权责任应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公共文化

服务保障法》要求以清单化、目录化、公开化、法律

化的形式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加以明确,这就是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建立的我国基本公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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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五部委就专门出台了《关于推进文化馆、图

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总分馆制从本质

上说,是对公共图书馆组织体系的重构。过去我们

说办一个图书馆,我把自己这个图书馆办好就行

了。现在我们建立总分馆体系,不仅是一个图书

馆,而是在一个区域里面建一图书馆,要研究这

一图书馆怎么样组织、怎么样协调、怎么样管理、

怎么样服务的问题。所以从本质上说总分馆制是

公共图书馆组织体系的重构,因此它是体制机制改

革。总分馆制怎么做?过去我们公共图书馆领域

里有许多探索,有许多实践,《公共图书馆法》把我

国公共图书馆领域十多年成功探索的经验,以及国

务院五部委文件当中的核心思想,进一步总结提

炼,融入到了法律。

《公共图书馆法》中所说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

制,其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有马没草料的问题。希望能够把公共图书馆经费

项目,尤其是基本项目,做到全方位、全链条保障。

经费保障条款写了这三个关键词,针对的是目前我

国公共图书馆经费保障上普遍存在的问题,希望通

过法律能够逐步地解决这些问题。

《公共图书馆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设立和保

障公共服务的责任,最主要就体现在以上这三个方

面。

本刊编辑:近年来,我国公共图书馆领域正在

积极推行一系列重要的体制机制改革与建设项目,

如县域公共图书馆的总分馆体系建设、公共图书馆

法人治理结构等,《公共图书馆法》与这些体制机制

改革项目是如何衔接的?公共图书馆为我国公共

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哪些依据?对全面深

化公共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会产生怎样的推动作

用?

李国新教授:国家立法应该与体制机制改革重

大政策相衔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立法工作的一

个明确要求。法律一定要给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提

供依据,正如习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今天全面深

化改革,不能像30年前40年前那样还是摸着石头

过河,现在强调任何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所以

《公共图书馆法》还承担着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为

我们公共图书馆领域即将开始的重要的体制机制

改革建立法律依据。那么未来我国公共图书馆领

域重大的体制机制改革是什么?法律给它提供了

什么样的依据?

一是县域总分馆体系建设,即建立县域公共图

书馆总分馆制。总分馆这个问题,公共图书馆领域

并不陌生。总分馆这件事情在中国就是由公共图

书馆最早开始探索、最早开始实践的,到今天已经

有十多年的历史。目前,我国在许多地方已经建立

了公共图书馆的总分馆体系,而且出现了许多模

式,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建设的

成功经验已经开始辐射影响其他领域。比如前年

第一,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总分馆的建设主体

是县级人民政府。这也是过去十多年我们公共图

书馆领域总分馆制探索的一个经验总结。用学术

语言来说,总分馆制要由职业行为上升为政府行

为,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的基本地域单元

是县域,县域地域单元是什么意思?即明确了总分

馆在什么范围内去组织的问题。全国组织一个总

分馆行不行?不行,地域单元太大,没法搞;一个村

搞一个总分馆行不行?也不行,地域单元太小,形

不成效率。在中国什么样的地域单元算合适的

呢?一般地讲是县域。所以现在明确规定公共图

书馆、文化馆的总分馆制以县域为基本地域单元,

即要建立县级总分馆体系。但这是不是说地级馆、

省馆就没事了?也不是。县域总分馆制如何规划

布局发展?县域总分馆之间怎样统筹协调、共建共

享?需要依托地级馆、省级馆,建立中心馆-总分馆

体系,需要地级馆、省级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

第三,总馆的功能。在总分馆体系中总馆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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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服务的作用,总分馆体系要建立互联网支撑体

系,要形成数字服务能力。总之,《公共图书馆法》

对总分馆制的规定,给各级政府发出了一个明确的

信号,政府的责任不是建一个图书馆,是要构筑一

个本地区的公共图书馆的总分馆体系。

二是法人治理,即建立健全公共图书馆的法人

治理结构。法人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

来,2015年初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

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强调要在公共图书馆等领域

推广法人治理结构。以理事会为中心的法人治理

结构改革,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之后就开始搞

试点,2014年到2016年上半年,文化部在全国搞了

十个试点,全国一些省、地、县改革机构也做过试

点,但坦率地说,上一轮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结果离

中央的要求还有距离,在体制机制上基本没有形成

突破。所以有些基层的同事,包括一些专家,认为

现在搞的法人治理是“形式主义”,解决不了实际问

题,又多了一层婆婆,搞还不如不搞。这种说法经

常听到。面对这个问题怎么办?现在我们看到中

央依然在强力推动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

革,《公共图书馆法》已把它写了进来。

2017年,中央七部委专门出台了一个文件——

《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

实施方案》,《公共图书馆法》把法人治理结构的问

题写了进去,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图书馆的法人

治理结构,因此,这是公共图书馆改革一定要做的

事情。主要做什么呢?主要做这三件事情:第一,

要建立健全理事会决策机制。公共图书馆在法人

治理结构下决策机构就是理事会。这个机制要建

立起来。第二,要建立起管理层自主履行日常管

理、对理事会负责这样一种机制。公共图书馆的管

理层对谁负责?不是对文化局负责,而是对理事会

负责。在理事会决议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履行日

常管理职责。第三,强调章程是公共文化机构的制

度载体,在法人治理结构下,公共文化机构的管理

干什么?法律有一个说法,主要是业务指导。总分

馆从理论上说最好的是人、才、物统一,但在中国,

现在绝大多数地方的总分馆很难做到这个程度。

因为我们的行政体制、财政体制目前还是分级管

理、分灶吃饭。在现在这个财政和行政体制之下,

许多地方的图书馆做不到人财物统一。做不到人

财物统一就不搞总分馆了?也不行。目前先从业

务指导、在业务层面做起,比如说资源共建共享、区

域联动、文献通借通还等。有条件体制突破的,给

予鼓励支持,没有条件先做业务指导。

在总分馆体系中,分馆由谁来承担?现在明确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这大家都明

白,过去就这么做的。《公共图书馆法》增加了一个

“等”字。什么意思?除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馆、图

书室做分馆,还特别强调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

单位的图书馆、图书室,乃至于社会力量办的图书

馆,都可以纳进来。现在我们强调总分馆体系是一

个开放的体系,一定要突破文化系统自我循环的小

体系,向全社会扩展,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图书馆、图

书室符合条件,均可以纳入总分馆,社会力量举办

的阅读机构,若符合条件,也可以纳入总分馆,同

时,也要享受总分馆应该享受到的资源共享、通借

通还等一切便利。

另外,也不是说只有乡镇文化站才能作为分

馆,到了村社区图书室就一定是服务点,《公共图书

馆法》打破了这个限制,它说的是“或”,谁够条件谁

就是。乡镇综合文化站条件不具备,就不是分馆;

村社区的图书室条件具备,那它就是分馆。在新一

轮总分馆体系建设中,特别强调建立标准,防止一

刀切。我们现在推行的总分馆,主要是要解决服务

的普遍均等,总馆强调要具有比较强的辐射、带动、

支持能力,分馆要具有提供跟总馆服务质量大体相

当的服务的能力。所以要避免一刀切。另外,关于

总分馆的规定还特别强调,虽然它是组织体系的重

构,但不能不考虑怎样依托互联网,怎样来发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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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运行的基本问题都要写进章程,按章程办事。

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明确党组织在理事会当中的

地位和作用,这也是前一段试点过程当中各地困惑

的一个问题。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决策,党组织怎么

办?党组织发挥什么作用?在上一轮改革中,各地

对这个问题都很疑惑。现在十九大召开了,在理事

会中必须体现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实施方案中已

经说得非常明确。总结过去的经验,现在明确了在

理事会结构中,基层公共文化机构党组织主要成员

和理事会的主要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简单地说,就是党组织主要成员和理事会主要成员

一体化。再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我们称为关联制度

改革。理事会决策机制过去为什么推不动?为什

么许多人说理事会是形式主义?很重要的一点,是

关联制度改革比如人事、财务、分配制度没有真正

的改革,体制机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新一轮理事

会改革试点,特别强调要在关联制度改革方面有所

突破。第一是人事管理自主权;第二是收入分配自

主权。七部委的文件已经把改什么、改到什么程度

作出了规定。下一步公共图书馆的法人治理结构

改革怎么做?就按中央七部委的实施方案做。按

照中央的部署,到2020年,全国地级城市以上的公

共图书馆,全部要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县级公共图

书馆规模比较大、有积极性的也要实行法人治理结

构。所以我认为,法人治理结构不是想搞还是不想

搞的问题,是大势所趋,必须搞,中央坚定不移往前

推动,目前改革的依据就是中央七部委的文件精

神。《公共图书馆法》为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提供了依

据,法律规定了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三是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也是体制机制的

问题。我们前面说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那是改

革组织体系;法人治理结构是改革治理方式,改革

内部运行机制。而考核评价是改变评价机制。《公

共图书馆法》在考核评价机制方面主要做了两点:

运行要章程化。

具体怎么做?现在基层对此感到困惑。去年9

月份,经过中央深改组第37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七部

门《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的实施方案》给出了明确的路线图、施工方案。

关于这个文件,我提醒大家要注意两点:第一,

这个文件上了中央深改组第37次会议。据我所知,

文化领域的改革方案上到中央深改组会审议的不

多,说明了这件事情的重要性和这个文件的权威

性。第二,这个文件的名称叫作《关于深入推进公

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改革实施方案》。中央文件叫

“实施方案”的也不多。实施方案是行动指南,是施

工图,这个文件研究总结了前一段试点当中出现的

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明确告诉大

家今后的法人治理改革应该怎么做。实施方案的

要点是:第一,明确理事会的性质就是决策机构。

因为在前一段试点中,许多地方把理事会的性质搞

得五花八门,有的地方说是咨询机构,有的地方说

是辅助决策机构,有的地方说是议事机构,等等,现

在明确了,理事会就是决策机构。第二,明确相关

方的职责。什么叫法人治理?法人治理是相对于

行政化管理而言的一种治理方式。法人治理强调

的是利益相关方共同治理。行政管理自上而下,下

级服从上级,法人治理是利益相关方共同治理。与

公共图书馆利益相关的是哪些方面?政府是举办

者,公共图书馆是执行者,社会公众是利用者,主要

就是这三方面。在法人治理结构下,政府的主要职

责就是对公共文化机构和理事会进行绩效考核和

监督指导。就是让政府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

理事会决策机制主要是决策这个单位的发展规划、

财务预决算、重大事项、章程的拟定和修订。管理

层的职责是在理事会决策机制下,独立自主地行使

三大权力:一是日常业务管理权,二是财务资产管

理权,三是一般工作人员管理权。法人治理要求必

须理清相关方职责。再一个是机构章程,法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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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这是我国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一个基本方

针。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

管理服务中的作用,这在《公共图书馆法》中做了一

些具体规定。首先明确国家责任,国家在这个事情

上的主要责任是什么?国家的责任有三个层次。

第一,国家最主要的责任是建立标准统一、互联互

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强调标准、统一、互

动。我国公共图书馆领域数字化网络化发展非常

快,走在了全国公共文化机构的前列,放到全世界

范围去看,我们也不落后。但是有没有问题呢?当

然有。我们的问题就在于许多服务平台仍然是资

源割裂、平台孤岛。可能每个图书馆都有一个网

站,每个网站都是独立的,综合性、一站式的使用做

不到。现在的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数字服务平台的

孤岛问题。前不久,中央政治局第二次大数据学

习,习总书记做了重要讲话。在讲话中特别强调我

们现在重要的任务是要建立覆盖全国、统一接入、

能够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和资源体系。关于数字

图书馆、共享工程的情况大家都熟悉,每年四五个

亿的钱拿出来做资源,这些资源能够全国有效共享

吗?做不到。每个地方都有许多特资源,这些特

资源能够做到全国有效分享吗?也做不到。要

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服务中的作用,第

一就需要解决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问题。除此以

外,数字阅读产品的开发,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以

及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开展服

务。国家都需要推动,怎么推动?那就得有政策、

有措施、有保障。这属于国家在这方面的责任。同

时也明确了图书馆在数字化网络化方面的责任。

公共图书馆第一位的任务是数字资源建设。因为

公共图书馆服务主要依靠内容。第二是强调了要

有配备设施。这个规定也明确告诉各级政府,公共

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当中要包括数字服务的设施设

备。第三是特别强调了公共图书馆在未来要建立

第一,明确要求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要制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比

如像我们的评估定级标准,那就是国务院文化主管

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到现在

为止,多数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服务规范。现在规定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制定服务规范,这是一个法定

职责。规范是政府对公共图书馆进行考核评价的

依据。第二,就是法律第四十七条最后一句话,考

核评价的结果作为政府补贴或奖励的依据,把考核

评价的结果和激励机制联系起来。目前在我国政

府考核评价公共图书馆和激励机制脱钩。评价完

了,跟激励机制没关系。比较典型的如公共图书馆

评估定级,一些图书馆不愿意参加了。为什么不愿

意参加?从深层次分析,评价结果和激励机制脱

钩,没有内生动力。《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规定了考

核评价的结果要作为政府补贴或奖励的依据,明确

规定政府补贴或奖励要和考核评价结果挂钩,这是

对考核评价机制的完善。

本刊编辑:《公共图书馆法》在第一章总则第八

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

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

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效能。”在第三章

运行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

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

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图书馆利用

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提供便捷服务。”类似这

样一些法律规定,对促进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现

代科技的融合发展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您认

为,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现代科技融合发展过程

中,政府部门和公共图书馆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

责任?当前我国公共图书馆在数字化网络化建设

与服务方面存在着哪些主要问题?按照《公共图书

馆法》的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应该注意哪些问

题?

李国新教授: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科技融合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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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信息叫个人隐私。举个例子,你叫啥名字?你说

我不愿意公开,那不行。你名字就是为了识别个人

的,所以不能认为是个人隐私。相反还有一些,比

如我有什么病,我不想告诉你,行不行?可以。这

种信息不愿意公开被认为是合理的,不妨碍社会利

益、公共利益,,这就属于个人隐私。在图书馆服务

中,什么样的信息叫个人隐私信息?目前在我国没

有法律规定,在国际范围内,在图书馆服务这个领

域,还是有一些基本的约定俗成的规范、行业指导,

比如读者登录图书馆网站的信息,再比如读者在图

书馆复印资料、下载资料的信息,再比如根据读者

的借阅信息去分析读者的阅读兴趣、阅读爱好,去

分析读者的工作计划的信息,这便是个人隐私。还

有读者利用图书馆的频度信息,一天来几次,几天

来一次,图书馆是知道的。这些信息在国际范围内

就被认为是图书馆通过服务可以了解到的读者个

人隐私,必须要保密。《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公共

图书馆对这三类信息必须要承担保护的义务。怎

么保护?按照法律的规定,保护方法主要是两种:

第一种是“不得出售”。这好理解,不能拿所掌握的

读者信息去卖钱。第二种是“不得以出售以外的其

他任何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重点是3个关键词,

第一“非法”,第二“他人”,第三“提供”。“他人”是什

么意思?法律上所说的“他人”是指图书馆以外的

任何团体、组织、个人。法律上所说“提供”是什么

意思?两个意思:第一是向特定第三方提供;第二

是向不特定人披露。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向不特

定人披露”,有的时候在图书馆服务中一些有意

无意的做法,就构成了向不特定人披露读者个人

信息,如一些图书馆外借出纳台配置的双面显示计

算机。保护方式中还有一个词叫“非法”,非法提供

不行,言外之意是合法提供是可以的。什么是合法

提供?比如门出于反恐需要,让你提供

一个读者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出于司法调查的需

要,让你提供一个读者的个人信息,这是合法提供,

是最近几年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方面一个成功

的经验、成功的探索。公共图书馆服务完全靠网

上,那不可能;完全固守传统的服务方式也不行。

线上线下相结合,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威力、巨大的

效益。最近几年,通过互联网开展活动预约、场地

预约、抢票、网络直播等,已经把公共文化服务的效

能大幅度扩大。线上线下相结合,这是未来公共图

书馆数字服务的方向。因此在《公共图书馆法》中

特别强调,所有的公共图书馆都要建立线上线下相

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机制。在这方面我们需要探

索的东西还有很多。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科技融

合方面,公共图书馆还要建立一个非常重要的制

度,叫作网络环境下读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这个

制度与我们图书馆从业人员的关系非常密切。违

反这个制度,按照《公共图书馆法》的规定处罚比较

严厉。保护个人信息,现在在中国并不陌生,把保

护个人信息具体到一个领域,而在这个领域形成法

律制度,《公共图书馆法》有示范意义。按照这个制

度,公共图书馆对哪些读者个人信息必须要承担保

护义务?第一是读者的个人信息,公共图书馆通过

服务获得的能够准确识别特定读者个人的信息。

比如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号等这些个人信息。第二是读者的

借阅信息。公共图书馆通过服务获得的读者利用

图书馆文献资源的信息。简单地说,图书馆读者在

图书馆的借书还书信息。第三是其他可能涉及读

者隐私的信息,即除了上面两个方面其他有可能涉

及读者隐私的信息。

什么叫读者隐私?个人隐私按照法律的规定

是指那些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无关,读者个人不

愿意公开、而这种不愿意又被认为是合理的信息,

这就叫读者个人隐私。个人隐私的界定有几个关

键要素:首先是与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关系;其

次是个人不愿意公开;第三,仅仅是个人不愿意公

开还不行,这种不愿意被公认为是合理的才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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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相匹配的。这个制度,

有这样几个要素需要明确:政府购买,向谁购买?

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国家

对于社会力量自筹资金设立的图书馆怎么去扶持,

怎么去鼓励?一个重要的措施便是向其购买服

务。至于购买的内容,法律没有涉及,但在2015年

文化部、财政部出台过一个文件,是政府向社会力

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规定得很详

细。《公共图书馆法》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图

书馆服务变成了一项法律制度,这是对社会力量开

办公共图书馆的重要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

另外一项制度,是《公共图书馆法》建立的“捐赠者

冠名”制度,对社会力量参与具有正向激励作用。

有了这项制度,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就多了一种激

励手段,可以冠名。关于捐赠者冠名制度主要有三

个要素:第一个要素,不论是政府办的公共图书馆,

还是社会力量办的公共图书馆,都可以以捐赠者的

姓名或者名称来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是专题活

动。第二个要素,如果要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

名图书馆,命名图书馆的设施,只有社会力量办的

公共图书馆可以,政府办的公共图书馆不行,不能

把政府办的公共图书馆变成以个人名称命名的图

书馆。第三个要素,捐赠者冠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特别是要遵循公序良

俗。总的来说,《公共图书馆法》在鼓励社会力量参

与方面增加了一些政策激励措施,而且把它法律

化,在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社会化发展方面迈出了

新的步伐。

本刊编辑:李老师,您刚才在前边讲到,《公共

不在禁止之列。?“不得以出售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

非法向他人提供”,我们需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并

用以规范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行为。《公共图书馆法》

第一次将读者个人信息保护变成法律制度,主要就

是约束图书馆的。违反这个规定,处罚是比较严格

的。在国际图书馆领域有一个基本的理念,叫做图

书馆保守读者个人秘密。这个理念在我国最早

2002年由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的一个行业自律规

范——《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中就

已经提到了,其中有一句话就是“保守读者秘密”。

2002年中国图书馆界把这个理念引进来,到今天这

样一个理念变成了法律,由一个行业自律规范变成

了与数字化网络化服务相关的一个具体的法律制

度,这是中国图书馆界理念进步的一个标志。

本刊编辑:《公共图书馆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规定,“公共图书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

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

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您认为社会力量参与公

共图书馆建设主要方式有哪些?政府能从哪些方

面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扶持?

李国新教授:公共图书馆事业是政府主导,同

时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这也是我国发展公共图书

馆事业一贯的方针政策。社会力量如何参与公共

图书馆事业建设?按照法律规定有两种主要方式:

一种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

书馆,对这种做法国家给予鼓励。第二种是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建设,它

不是自己投资建馆,而是参与政府设置的公共图书

馆建设。怎么参与?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

施、捐赠产品,都可以。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

书馆建设,现在我国有鼓励和优惠政策。针对社会

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公共图书馆法》建立了

两种基本制度,第一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图

书馆服务,这是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所建立的

图书馆法》建立了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的基本法律

规范,那么您能否结合当前公共图书馆发展实际就

相关法律条文为我们做一下深入解读?今后我们

在具体实践中应该注意一些什么样的问题?

李国新教授:《公共图书馆法》实施以后,我们

过去在日常服务过程中一些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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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两句话,第一句“公休日应当开放”;第二句“国

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就这两句话,研

究了十多年,在立法过程中,几上几下,写上去拿下

来,拿下来弄上去,到最后保留了下来。为什么写

这两句话?表达了什么样的意思?背后有什么样

的理念?首先我们得明确,公共图书馆公休日应当

开放,即周日周六应当开放。法律当中的“应当”就

是“必须”。第二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

时间”,国务院假日放假办法中所规定的全体公民

都放假的日子,就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目前按照我

国规定一年11天。这11天,现在按照法律规定,公

共图书馆“应当有开放的时间”,“应当有”即必须

有。什么叫必须有开放时间?春节放三天假,这是

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关两天开一天行不行?

行,因为有了开放时间;或者平时开10个小时,这三

天,开5个小时行不行?我觉得行,因为有开放时

间;或者平时开10个阅览室,现在我开5个阅览室,

行不行,我觉得行,因为有开放时间。只要有开放

时间就行。法定节假日的开放时间,给了公共图书

馆弹性处理的权利,为什么要这么做?其背后体现

的是一种什么理念?为什么就这两句话研究了十

多年,在立法过程当中几上几下?说明它是有争论

的。其实这两句话背后体现的理念,就是要促进我

国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的规范化、规律化、常态化、

可持续。一方面,我们必须要坚决打破开放时间的

行政化,别人上班我上班,别人下班我下班,这是典

型的开放时间行政化,必须改变。另一方面,中国

的公共图书馆走到今天,365天开放,看来也是一个

不可持续的做法。全世界你看一看有没有第二个

国家有365天开放的公共图书馆,没有。为什么?

在中国,我们要充分肯定365天开放对于改变开放

时间行政化的历史贡献。但是走到今天,我觉得我

们要逐渐走向规律化,走向规范化,走向可持续。

这当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第一,公共图

书馆的社会责任——保障基本权益,满足基本需

事情,需要重新审视、重新认识,因为有的已经不再

是一个简单的工作瑕疵问题,而是涉及是否违法的

问题。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要承担一些社会力量

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不能承担、或者不要求他们承担

的特殊责任。第一,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必须要

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应

该注意这里讲的是“区域”。各级公共图书馆的馆

舍面积中必须要拿出一部分来,作为专门的少年儿

童活动区域。这区域该有多大?现行的《公共图书

馆建设标准》中有规定,占总面积的20%以内,而且

必须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同时,政府设立的公

共图书馆,必须要提供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体

的服务。第二,政府办的公共图书馆必须要系统收

集地方文献信息,因为公共图书馆传承地方文化属

于重要的职责。公共图书馆传承地方文化,主要的

方式就是系统收集地方文献,所以这是公共图书馆

的法定职责。第三,政府办的公共图书馆,必须得

开展政府决策服务,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

策开展相关研究,要提供文献信息,开展服务。第

四,政府办的公共图书馆,必须得开展流动服务和

自助服务。同时要求政府办的公共图书馆必须要

加强数字资源建设,要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

息资源平台,要加强对馆内古籍的保护、宣传、传

承。这些都是法律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提出

的特殊要求,也可以认为是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

的法定职责。

此外,有一些过去我们习以为常的事情现在上

升为法律的规定。比如所有的公共图书馆,对于文

献的整理、加工、揭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规

范进行。举个例子,图书馆都有图书分类,图书分

类必须按照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去做。第二,所

有公共图书馆必须要建立服务公告服务,包括服务

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必须要公之于众。第

三,开放时间。关于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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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公共图书年报制度会完善起来。此外,《公共

图书馆法》要求公共图书馆建立投诉渠道、反馈机

制,像这些事情,应该说都是我们在日常服务中习

以为常、司空见惯的事情,现在都提升为法律规定。

在服务规范方面,《公共图书馆法》还形成了一

些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公共图书馆不能干的事

情,在这里也要明确,尤其是图书馆管理者需要明

确。比如不得随意处置馆藏文献信息,这是全世界

图书馆领域的基本理念。一种文献信息资源,一旦

进入公共图书馆的藏书体系,任何人不能随便处

置。当然,我们图书馆自己还有个业务规范——藏

书剔旧。藏书剔旧是正常的业务规范,藏书剔旧不

就是一种文献处置吗?如果是文献信息处置,国务

院文化主管部门要有相关的规定。面对这样的法

律规定,下面各级公共图书馆迫切要求文化部尽快

出台一个文献信息处置的规定。同时,《公共图书

馆法》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不

得用于跟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这句话其实还是

给公共图书馆留了一点空间的,服务无关的商业经

营活动不行,言外之意是跟服务有关的商业经营活

动还可以。

《公共图书馆法》还明确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允

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作为馆

长尤其要注意,在《公共图书馆法》中处罚最严厉的

就是这个事情。按现在的话说,落实意识形态责任

制,这是一项禁止性规定。《公共图书馆法》已将公

共图书馆日常服务过程中的许多事情,提升为法律

规范,对于这些法律规定、规范、要求,公共图书馆

从业者,特别是公共图书馆的管理者,一定要注

意。法律规定了,就必须要做,做不到,后面就有法

律责任。

本刊编辑:李老师,翻开《公共图书馆法》,有关

求,特别强调“基本”。什么是基本权益?什么是基

本需求?大年初一有没有人看书?肯定有,但肯定

是少数人。公共资源为了少数人提供这样的服务

行不行?能不能把所有的需求都满足?肯定不可

能,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图书馆员的休息权

利也需要保障。进了图书馆这个行业,意味着你不

能像一般人那样,逢周六和周日都休息,这是职业

特点。国家为什么要设立法定节假日?就是给全

体人民提供了一个共叙天伦之乐、共叙人间友情的

时间和机会。图书馆员这个职业,虽然不能保证每

一个节假日都能休息,但是必须保证他在节假日有

休息的时间。在国外,图书馆员怎么轮班排班是一

个专门的研究课题,我见过有许多种方案,如五周

一轮回,八周一轮回,最长的是32周一轮回。这种

设计其目的就在于保证每一个图书馆员都有在节

假日休息的机会,体现的是休息伦理。我们不能说

春节3天馆员加班,过了春节之后给补假3天,这个

事情就拉平了。数量上拉平了,休息伦理上没拉

平。这个事情要逐渐理解和认识。所以说这两句

话它背后体现的是理念,就是要让我们国家的公共

图书馆的开放时间逐步走向规范化,走向规律化,

走向可持续。现在我们的突破点,就是法律明确规

定公共图书馆在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没有

像公休日那样规定应当开放,这是一个进步。看似

简单的开放时间问题,其背后有理念的支撑。另

外,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工作,要求定期公告服务

开展情况,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联系起来,就

是要求所有的公共图书馆都要建立年报制度,通过

年报向社会公告一年的服务情况。道理很简单,公

共图书馆是纳税人拿钱来养活的,那么每年你干了

什么,干到什么程度,就得向给你拿钱人来都汇报

一下。因此《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要求所有的文

化机构都要建立年报制度。自从《公共文化服务保

障法》实施之后,公共图书馆领域已经有许多图书

馆开始建立了年报制度。我相信再过一段时间,我

国家图书馆的条款不多,仅在第二章设立第二十二

条就国家图书馆的设立、职能等进行了简单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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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一个是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这样我们国家

出版物的缴呈本从全国来说就有了两套,一套放在

国家图书馆,一套放在省级图书馆。这个制度与过

去我们按照国务院出版条例实施的出版物样本缴

送制度相比,有很大不同,从名称上说,法律没有采

用“呈缴”一词,用的是“交存”,即国际上通常所说

的出版物呈缴制度,我们称之为出版物交存制度。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交存”表达什么意思?第一

个,出版单位要依法履行向法定公共图书馆交存正

式出版物的法律义务。第二,所谓交存,就是免费

提交保存。第三,法定交存对象是谁?有两个单

位,一个是国家图书馆,一个出版单位所在地的省

级公共图书馆。这一规定有重要突破。从理论上

说,向回归出版物交存的本义迈进了一步,即出版

物交存制度是为了完整保存民族文化遗产,它不是

哪一个机构免费获得出版物的特权,同时也使中国

正式出版物的交存形成两套版本,这也就是《公共

图书馆法》中所说的完善了国家出版物的战略保存

体系。从2018年1月1号开始,中国的出版物交存

就要按照这个制度来实行了。

本刊编辑:李老师,前边结合实际就《公共图书

其中有一句话“承担国家文献信息战略保存”,彰显

了国家图书馆应有的地位与作用。您认为,国家图

书馆与其他公共图书馆存在着什么关系?《公共图

书馆法》是否适用于国家图书馆?您对“国家文献

战略保存”这个概念是如何理解的?它对我国出版

物呈缴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有何贡献?

李国新教授:关于国家图书馆的问题,在《公共

图书馆法》制定过程中,一直有争论。为什么有争

论呢?因为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分类,国家图书

馆不是公共图书馆,但是我们国家图书馆还有个传

统,事实上一直在承担着公共图书馆的职能。对许

多人来说,如果要说国家图书馆根本不是公共图书

馆都接受不了。还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国

家的国家图书馆事实上在承担着公共图书馆的行

业龙头。所以在这里一直是有争论的。现在《公共

图书馆法》对国家图书馆的性质进行了明确。明确

了什么问题?第一,明确了国家图书馆设置主体是

国家,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来设置,公共图书馆的设

置主体是地方政府。第二,明确了国家图书馆的主

要职能。这是与国际上关于国家图书馆的一般规

定相吻合的。第三,就是规定国家图书馆具有公共

图书馆的功能,这是中国特。在中国,中国的国

家图书馆具有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它作为全国公共

图书馆的行业龙头,现在也有了法律依据。国家图

书馆与各级公共图书馆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但在行业发展中起着引导、指导、协调和带动的作

用。既然法律规定“国家图书馆同时具有本法规定

的公共图书馆的功能”,那么《公共图书馆法》当然

应该适用于国家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章运行第二十六条规定: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

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这是我

国出版物呈缴制度的一个突破,即把出版单位所在

地的省级公共图书馆也列为出版物呈缴制度的接

收单位。按照《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出版单位的正

式出版物向谁呈缴?有两个单位,一个是国家图书

馆法》的内容及其特点,您做了许多深刻、翔实、精

辟的解读,这对于我们深入学习理解宣传和贯彻落

实《公共图书馆法》大有助益。您能否在最后就触

犯法律的责任问题谈一谈认识与看法?

李国新教授:《公共图书馆法》所规定的法律责

任主要是什么?我们的管理者必须清楚。首先从

理论上说,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

责任有4种,一种叫行政责任,第二种叫民事责任,

第三种叫治安管理责任,最后一种叫刑事责任。《公

共图书馆法》只管行政责任,其他责任由其他法律

管。行政责任追究对象是谁?第一类,文化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二类,公共

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第三类,出版单位。我们必

须正确理解和认识《公共图书馆法》。国家为什么

要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它不是为了保护这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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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学刊2018年第7期

TUSHUGUAXUEKAO.7,2018

?专家访谈?

馆交存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

律给予处罚。

本刊编辑:好了,李老师,您前边讲了那么多的

业,不是为了保护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它是为了

保护老百姓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全国人大说得非

常明白,《公共图书馆法》是政府责任法,是公共图

书馆责任法,是老百姓权益保护法。《公共图书馆

法》也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也好,主要都是针

对政府,针对公共图书馆,针对公共文化机构,它很

少说老百姓应该怎么样。保护老百姓的基本文化

权益,这是我们一定要认识到的法律的性质。所

以,《公共图书馆法》的责任追究对象就是以上三

类。对于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如果在公共图

书馆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那就直

接对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依法,依

什么法?依公务员法来处分,这是对政府。公共图

书馆及工作人员分几个层次,处罚最严厉的一条,

是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

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活动,怎么处罚?文化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如果是社会力量办

的图书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政府办的图书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定要处理到人。第二类,有两种行为的处罚比较

严厉。第一,违规处置文献信息;第二,违反公共图

书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这两种情形怎么处理?

第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也必须要处理到人。对下面这些行为的

处罚就相对宽松一些了,比如应当免费的收费或者

是变相收费的情形,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向公众提供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

文献信息,把设施用于跟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

动,要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不履行本法规定的

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怎么办?文化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这就是对公共图书馆

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规定。对出版单位的处罚规

定,主要是针对出版物交存制度。没有按照《公共

图书馆法》之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省级公共图书

内容,您辛苦了!非常感谢!当前正值《公共图书

馆法》宣传普及推广的焦点时刻,您能否对大家提

出一些希望和建议?

李国新教授:上面我把《公共图书馆法》的主要

内容、主要特点以及主要的法律责任做了解释。大

家可以看得出来,《公共图书馆法》确实建立起了一

些比较好的制度,所以我说它构筑了我国公共图书

馆事业基本的法律制度体系框架。这是改革开放

以来业界同仁持续努力的结果。如果我们从业界

先辈最早呼吁算起,图书馆立法经历了一百多年;

从改革开放以后算,我们做这件事情也有快20年的

历程,这是艰苦努力的结果。虽然立法时间很漫

长,但是《公共图书馆法》也赶上了一个比较好的出

台契机。党的十九大之后的第一部文化立法就是

《公共图书馆法》。十九大已经把文化建设提到前

所未有的高度,所以它给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进一步

发展,给《公共图书馆法》的宣传推广都带来很好的

机遇。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如果我们要让法律真

正落地,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法律规定具有较强

的原则性,我们现在缺少配套规章,缺少实施细则,

缺少地方性立法。因此在推动法律落地方面,我们

还面临着非常艰巨的任务。古人说得好:“天下之

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要求统一、

规范,在有了统一、规范的法律之后,赏罚要严明,

所以古人说:“法莫如一而固,赏莫如厚而信,罚莫

如重而必”,我们今天所说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就是这个意思。《公共图书馆法》在促进

新时代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如何真

正发挥作用,《公共图书馆法》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过程中要真正发挥作用,我们面临的任务

非常艰巨,可谓任重道远。

(访谈时间:2018-02-06;责编:徐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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