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无权代理制度
摘要
无权代理是民法体系中一项很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是由狭义
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形式组成的。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好的了解
无权代理制度,使它能够在纷繁的社会实践中最大力度的保护相对人
的权益,同时也为了让民法学爱好者对无权代理制度有更加深入的理
解和增强对实际工作者的指导意义。本文将从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
和构成要件出发,再对无权代理中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
以及它们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进行讲述。
关键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特征构成要件
ABSTRACT
Theunauthorizedagencyisanimportantlegalsysteminthecivillaw
inlycomposedoftwokindsofforms,whicharetherightagency
rtoleteveryonecanbetterunderstand
theunauthorizedagencysystem,makingitcaninthenumerousandcomplicated
socialpracticeprotectionofmaximumintensityoftherelativepersonrightsand
interests,butalsotoallowcivillawscienceamateurofunauthorizedagency
systemhasmorein-depthunderstandingandenhancetheguidingsignificance
ceptoftheunauthorizedagency,characteristics
andconstitutiverequirement,theunauthorizedagency,unauthorizedagencyand
apparentagencyrelationshipandthemthroughthecivillawbehaviorarising
fromthelegaleffectabout.
Keywords:unauthorizedagency,seetheagentofthecharacteristicsofthe
elements
目录
前言.........................................................1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2
(二)无权代理的特征......................................2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责任...............................3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4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人的责任.................................3
三、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5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5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5
四、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7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7
(二)表见代理的效力........................................9
五、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9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9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10
六、我国无权代理制度的不足与建议..............................11
七、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3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面对繁花似锦的社会生活,人们明
白了依靠个人能力是不可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的,为了弥补自身能
力的不足和不断扩展自身的发展空间,代理制度因此而产生。他的产
生对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交往以及社会分工的发展和提高经济
效益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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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事实或者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换句话说,无权代理是指无
权代理人已经有了代理行为,但是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是由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组成的。广义的无权代理
又是由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组成的。也就就是说,无权代理的情形主要
有以下“三种”:
(1)没有经过授权的代理行为。也就是说就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来说,
被代理人未做任何的授权。对于代理人未经授权这一事实而言,代理人可能知
道自己没有代理权,或自己误认为有代理,而事实上自己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
的行为。但是不管代理人的主观心里状态是什么,都因为其缺乏形成有权代理
的客观要件,而使得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失去了构成有权代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对于此种情形而言,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谓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来说是没有任
何法律上的代理意义的。所以说这也是一种典型的无权代理行为。
(2)代理人有代理权,但是他没有依据被代理人给出的权限从事代理行为,
或超越了代理权进行代理的情形。其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没有依据被代理人授
予的权限,其超出被代理人授予权限的部分就构成了无权代理。
(3)代理权被终止后所为的代理行为。代理人被授予了代理权,其在代理
的过程中也没有超越权限进行代理,但是代理人与相对人的代理行为是发生在
代理人被授予代理权的期限以外的,也构成无权代理的一种。
以上三种情形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同时也是无权代理
中比较重要的几种情形,对它们进行清楚的认识对帮助我们更加有效的处理民
事无权代理方面的案件也有很大的帮助。
(二)无权代理的特征
无权代理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无权代理行为中的代理人,是用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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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代理的行为已经成立。因为如果代理的行为没有成立就没有无权代理与
有权代理之分,就不能称之为无权代理。对于无权代理的这一特征,主要是用
来区分行为人在进行代理时有代理权,但是行为人隐瞒其有代理权的事实而与
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的隐名代理行为。根据我国民法中有关代理方面的法律我
们可以知道,代理权的成立要件中规定了其民事代理行为是隐名代理时,代理
的行为并不成立。但是就无权代理来说,由于代理行为已经成立,且只有被代
理人追认时,其代理行为才能产生代理的效力。所以说,无权代理的这一重要
的特征主要是用来区别无权代理与隐名代理的。
(2)行为人在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主要有以
下几种情况:就是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其实并没有接到被代理人的授权,
但是其还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代理行为,亦即未经授权而进行的代
理行为;又或者是行为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是其在与相对人进行代理
活动时超越了被代理人对其的限制,是超越代理权情形的一种;另外一种情形
是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代理的行为却超过了被代理人授权时规定的有效期限,
进行的代理行为的情形。
(3)没有代理权的人与相对人进行的无权代理行为并非完全且绝对的不能
产生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因为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并不都是对被代理人有
害的,有些甚至是对被代理人有很大益处的。另外,为了维护现代社会的市场
交易安全,也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进行的代
理行为在我国民法学界被归属为效力待定的状态。没有代理权代理的行为,只
有在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代理行为将由原来的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
从而具有了代理的法律效果。
通过对无权代理的特征的认识,可知无权代理也并非完全的无权代理,其
还是有可能成为有权代理,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我们要全面的对无权代理的概
念和特征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现代科技的发展,为我
国的市场交易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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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与此同
时也没有充足的理由让相对人误信,或其有代理权,而是仍然,以其无权代理人的名义,
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活动。
上述概念中的“是否有充足的理由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是区
别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本质特征。对于相对人而言,只要其尽到了注意义务,
对于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很容易区分的。也就是说相对人在代理行为中其主观上是否
存在故意是不同的。若相对人与行为人在私下有来往,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而且损害
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就由行为人和相对人一起,对该行为承担
连带责任。若相对人主观上不是早就知道的话,也就是说相对人是恶意的,其承担的责
任将完全不同。这点我在后面将会进行详细的说明。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1、从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的责任方面分析。
在民法学界,就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认定根据上有很多不同的说法,其中
都有各自合理的依据。而通说认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依据是为了保护善意相
对人的权益,的维护交易市场的安全。世界各国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负责任的内
容在其立法上是不尽相同的。比如说:法国民法与日本民法规定,无权的代理人对于相
对人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而德国民法则规定了,应该由相对人来选择,要么无权代理人
选择其民事行为产生的义务,要么选择赔偿。我国对此并没有非常明确的一个界定,学
界大都支持德国民法的主张。
但是我国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无权
代理行为而未做否认表示的,就视为该无权代理行为已经被追认且该行为有效。另外,
通过对民法总则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时是要具备一定
的条件的。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即要求相对人,不知情没有过错,也要不知道代理
人,没有代理权的事实,并且被代理人也没有进行追认。
2、从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方面分析。
就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关系方面来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被代理
人是拒绝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进行追认的,那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就没有代
理关系了,同时也就没有合同关系以及合同上的责任。而在此时如果无权代理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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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给被代理人带来了损失,则构成了侵权责任,被代理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赔
偿责任。比如说:小王多次假借小胡的名义向小谢借款,借款之后变左右推托,不予归
还,给小胡的名义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在此案例中,小王应对小胡的名誉,进行损害赔
偿责任。
三、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他有理由,使相对人相信他有代理权,而与
相对人进行民事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承担的无权代
理。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没有过错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
对于表见代理来说,被代理人无权主张其效力无效,相反的,相对人却可以主张该无权
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可以选择撤销该无权代理行为或者选择继续进行该无权代理行
为。对于相对人选择进行该无权代理行为时向谁进行索赔这又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
如果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更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则可以对无权代
理人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比如说被代理人的经济情况恶化,
而无权代理人的经济情况比被代理人的经济情况要好,有实际的赔偿能力的情形;2,
如果相对人认为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交易安全时,则可以主张表
见代理,直接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此时,被代理人不可以把无权代理作为抗辩的理由,
也不可以以代理人有过错或者说是过失为由而不愿承担表见代理的不利后果,同时也不
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的抗辩。也可以这样说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
代理,但是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是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产生了民事法
律关系,被代理人享有了相应的民事权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在广义的无权代理中区分出来的,所以,其只能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
从事代理活动的情形下发生。如果说行为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说被代理人曾经向行
为人授权了,也不管授权是否明确,其代理行为都构成有权代理,就不再是无权代理了。
2、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或能够使相对人误信的事实,即要有“权利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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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能够使相对人误信的“事实”是指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现象,即
“代理权的外观”,或“外表授权”。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是成立表见代理的依据。
如果不存在“代理权的外观”,换句话说就是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授予代
理权的外表和假象的话,即使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代理的法律行为,
也永远不会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情形下是该行为人在此前就已经被授予了代理权,只不过是
当行为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该有效的代理期限已到,代理权就消灭了,这就是代理权
消灭以后的表见代理;或者是行为人有代理权,但是在与相对人进行的代理行为时超越
了代理权的限制,这种就是越权的表见代理行为;当然了,也有自始至终没有代理权的
情形,比如说:被代理人曾经默示或者明示的授予了代理权,但实际上没有任何能够证
明其授予代理权的迹象,这就被称为本人默示或者明示的表见代理。
上述的几种情形,该行为人曾经有过代理权;或者实际上并未授权,但被代理人
曾经有过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以上的这些就构成了“代理权的外观”。
此处还需要说明的是,在诉讼中,关于相对人主张行为人有充足的事由使其相信
有代理权这一事实,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相对人如果不能够举证证明代理人有使相对
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就不可能成立表见代理行为。
3、需要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这里所说的善意是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不知道他没有代理
权。而想要知道相对人是否是善意的,一方面必须要确定相对人是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是
没有被授予代理权这一事实的。这里所说的不知道是指在代理行为发生之时,由于有权
利外观的存在使相对人没有理由去怀疑行为人没有被授予代理权。如果,相对人知道关
于该代理权的实际情况,了解到无权代理人不可能有机会获得授权,那么就不能善意。
另一个方面,则必须要确定相对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被授予代理权。还要明确
说明,相对人必须是,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之时,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而不是在代理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如果说将相对人的善意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话,我们要从相对人对该代理
行为,是否是无过失的方面考虑。这里所说的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没有
代理权而不是因为相对人的疏忽大意或者懈怠造成的局面。如果说相对人明明知道行为
人没有代理权,或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的,那么
相对人也要对其无权代理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在法律上就无需对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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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代理行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不同,它发生的是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所
以说,表见代理应当具备民事行为成立时所需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进行的代理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则不能够
成立表见代理。
综上所述的几种情形是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准确的把握表见代理的构
成要件,更有利于我们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以及更好的分析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
之间的关系。
四、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1、从被代理人的追认权与否认权方面来看。
如前文所述,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性质上是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所谓的追认是
指被代理人对行为人与相对人进行的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进行承认的一种单方的意思
表示行为”。其有如下特点:
第一,被代理人在对该代理行为进行追认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如果说被代
理人仅仅是向无权代理人做出了追认的表示的话,那么他必须要让相对人也知道才行,
只有这样才能发生承认的效果。
第二,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也能发生
法律上的效力。
第三,“只要被代理人做出了追认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就视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补授了代理权,最终使得无权代理具有了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第四,无权代理的行为被追认后,该合同则自始有效。在被代理人没有进行追认之
前,虽然无权代理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其并没有生效。在此时,当事人双方都不要作
出实际的履行,特别是当相对人知道代理不具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时,更不应该作出实际
的履行。
从法律理论的角度讲,被代理人愿不愿意作出追认的表示,是被代理人自己所享
有的一种权利并不是一种义务。有学者也将这种权利叫做“追认权”。与此同时,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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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可以据此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由此看来,对于被代理人在明明知道了未经
授权的代理人用自己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时,但他却不对该行为进行追认,对于此种
情形,应当把它看成是被代理人已经同意了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
为,被代理人在事后也不能够放弃承担该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同时,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被代理人也是有权进行否认的。这里所说的否认是
一种权利,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行为拒绝承认的一种权利。其想要否认的意思表
示,必须要向相关的相对人明确的提出,或者说是在相对人催告以后,被代理人还是没
有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这主要是因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内部的关系,然而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时,涉及到了相对人的民事权益,所以,否认的
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作出。第二种是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做出了催告之后,不仅可以向
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该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还可以对相对人的催告不进行
答复。被代理人的否认权必须在相对人催告以前或者在合理的催告期限以内进行,被代
理人逾期的拒绝不能够发生其预期的法律效力。
2、从相对人的催告权以及撤销权方面来看。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相对人应当在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的
一个月内催告被代理人进行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没有明确的表示出其是否同意进行追认
的话,此种情形就将会被视为被代理人要拒绝追认了。但是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
合同在被追认之前,不知情的相对人是享有撤销的权利的。而且,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
要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才行。由此可知,在无权代理的情行下,催告权和撤销权是相对人
应当享有的。
这里所说的催告,是指被代理人被相对人催告在一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
处分的行为。催告权的行驶是追认权行驶的前提。由此可知,催告是追认权行使的必经
程序。催告权是形成权的一种,若行使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无权代理对相对人,还
没有发生效力,所以,相对人才有必有提出催告。如果本人承认该代理行为,或该代理
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也就不用提出催告了。第二,要求本人在1个月内作出
回应。1个月是除斥期间,在催告权的行使期间,若相对人作出的答复超过1个月则不
能发生催告效力。如果本人在其期间内没有答复,则视为拒绝追认。第三,催告的行为
必须明确向本人作出。
法律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相对人不仅享有催告权,而且还享有其撤销
权。由于善意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从事相关的民事法律活动的时候,并不清楚无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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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是否获得了授权,那么他的主观上就是善意的,是不知情的,是没有过失的,所以,
当相对人认为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对自己非常不利的时候。相对人有权,在被代理人
进行追认之前,就撤回自己与无权代理人从事的代理行为。此种情形对保护不知情的第
三人的利益方面来说,是有很重要的必要性的。若只规定了本人的追认权的话,却不规
定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就不能够体现出法律对被代理人和对不知情的相对人的平等
保护了。
(二)表见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情形中对相对人的效力。
对相对人来说,表见代理发生法律效力时,就有了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结果的
法律效力。由于表见代理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因此相对人在得知表见代理
人无代理权后,可以要求表见代理人履行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其要求赔偿损失。
2、对表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效力。
在表见代理情形中,相对人既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有权的效力,也可以向表见代
理人主张无权的效力,故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地位,依据连带责任
的规定,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追偿,同理表见代理人承担责任后也
可以向被代理人追偿,至于追偿多少有其过错程度来定。但,代理权消灭后,
代理人违反交还授权委托书的义务,故意实施表见代理行为,无权向被代理人追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和1987年7月21日《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两种不同的表见代理都规定了连带责任,是
对代理的发展。
五、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
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换句话说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
除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
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表现在:1,表见代理,它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
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无权代理行为既可能属于狭义的的无权代理的范畴,也
可能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比如说:自己公司的员工利用公司过去的专用公章或者
是能使相对人误信的其他公司证件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进行欺诈行为。如果相对人在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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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同时是恶意的,就不属于表见代理而是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2,不管是狭义的无
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都有可能给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害,无权代理人都应该向被
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经转化成为了表见代理就能够
免除其应向无权代理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3,从保护目的上来说,我国民法采纳表
见代理的根本原因是保护相对人的目的。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目的则是为了保护被代理
人的利益。因为在代理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之后,是否承认这种行为的效力,完全由
被代理人来决定。换句话说,被代理人认为该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有好处,那么就承认
该代理行为;如果被代理人认为该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不利,就可以不承认其行为。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1、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
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所以说,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种“纯粹的无权代理”。但是表
见代理行为中误信的假象。
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必须经被代理
人追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未追认,则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
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在本人未正式追认之前,其行为处于,效力待
定的状态。而表见代理则不需要,就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3、本人有没有权不承认无权代理情形发生法律效果方面不同。我认为表见代理的
本人不享有追认权。就是说,在相对人提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张其效力时,根本
不要本人的追认。即使不追认,也发生效力。
4、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发生竞合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这种选择权只能择其中一种,而不能两种都选。主要原因是相对人主张狭义的无权
代理,就意味着行为人一开始就认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说明其主观上,不是善意的,
法律不保护这种情形。
5、在对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进行区别时,必须要探讨假冒型无权代理的认
定。比如说:某公司的一个职员私刻他人公司的印章对外订立合同,相对人对这种行为
也能够产生一种合理的信赖。而我是认同这一关观点的,因为在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进行分析时,尽管被代理人是否具有过错没有被列入其中,但还是适度的考虑了被代理
人的行为是否与无权代理人有关。在上述案例中,无权代理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行为是没
有一点关系,也就是说并没有被代理人之前授权过,而现在没有授权这一假象的存在,
10
因此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该由被代理人来承担,所以说这是一种狭义的无权代理
行为。
六、我国无权代理制度的不足与建议
通过对无权代理制度的理解和掌握,我认为有下面几点不足:(1)法律中没有明确
表示支持,对追认权的行使主体和客体等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2)相关的法律、
法规明确地规定了在不知情的相对人催告的情形下,被代理人如果同意追认的话,就必
须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进行追认,而关于这种强制性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是不太合理的;
(3)与民法相关联的各个法律、法规中,有的赋予了不知情的相对人的撤回权,但是
其虽然作出了规定,却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撤回权的构成要件等。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对于完善追认权方面来说。在主体
上应该要求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行使追认权;在客体方面应当明确规定,
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成为追认权的客体。(2)对于第三人催告权的期限方面。我认为
应该放宽,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来协商,也能够充分的体现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3)
对于完善撤回权方面。可以要求第三人只有在善意的情况下才行使撤回权,还应当要求
撤回权行使的时间期限应该界定在被代理人没有承认之前等.
11
七、结语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主要是由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构成的。他是民法中项
重要的制度,了解和分析代理制度,对代理制度进行系统的比较区分和研究,对处理现
在这个纷繁复杂社会中的交易纠纷案件有很大的帮助,也是不可或缺的。
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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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俊驹.《民法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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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Z]
13
致谢
当论文写到这里,我的内心无比沉重,因为毕业论文写完后就意味着离答
辩不远了,而答辩过后就意味着我的大学生活要结束了。在这里我要衷心的感
谢在整个论文写作过程中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盛蓓老师。在整个论文写作的过程中他给
了很大的鼓励和帮助,在论文题目制定时,她指点出了我的论文题目有点大,
在他的建议之下,我做了修改后,才得出了让老师和自己都满意的论文题目。
随后,老师又对我列的大纲提出了她宝贵的建议。最后在参考书方面,盛老师
也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在完成初稿后,老师认真阅读了我的文章,指出了论文
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具体的问题给予了忠恳的修改意见。
其次,我要感谢那些帮我查资料的同学们。由于种种原因我不能亲自去
图书馆查资料,此时,同学们很慷慨的向我伸出援助之手。在他们的帮助下
我才能够顺利的完成论文写作,在这里我要向他们表示我衷心的谢意。
14
本文发布于:2022-08-10 12:26: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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