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武器使用法律规制的完善思考-法学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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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治安和暴恐形势日益严峻,警察执法中对武
器使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由于我国对警察武器使用权的法律规制不
健全、不完善,实践中警察不愿、不敢、不会、违法使用武器的情形
时有发生。在现代法治社会,建构完善合理的警察武器使用法律制度,
使警察能够依法、合理的使用武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
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严重犯罪、网络犯罪、环境污染、
关键词:警察;武器使用;法律规制;
金融风险等新型风险不断刺激着公众的安全神经,公众的不安感增
强,对安全产生了更高的诉求。警察作为维护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力
量,公众对其抱有更大的期待。为了更好制止和打击犯罪,警察使用
武器的必要性已毋庸置疑,尤其是2014年3.01火车站暴恐是我国警
察用制度的一个转折点。但是,警察一旦开,很可能侵害到公民
的生命健康权。如何在法律规制下规范警察的武器使用权,实现社会
安全保护与公民自由保障之间的平衡,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一、警察武器使用的法律规制现状
了警察武器使用权的相关内容,初步构成了我国警察武器使用的法
律规制体系,这对于保障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和保护公民不受违法使
用武器行为的侵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制定日期都
相对较早、规定不够具体、内容较陈旧,已无法满足警察执法实践的
需要。
我国警察行使武器使用权的最直接依据是《人民警察使用警
(一)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法律保留原则,限制或
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为世界各国立法普遍
遵守,我国《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原则要求。支是
致命性武器,警察在执行公务使用时,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很可能会受
到侵害,《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有可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作
出规范,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尽管《条例》的制定早于《立法法》,
但是在《立法法》生效后仍然不及时修改是不恰当不合时宜的。
根据《条例》第9条的规定,判明情况是人民警察使用武器
(二)武器使用的判明标准规定不明确
的前提条件。但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的判明标准是什么并没有进行具
体的解释说明。由于判明标准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导致实践中警察
使用武器判断标准不一,出现不敢或违法使用武器情形,不利于警察
权力的正确行使。
(三)武器使用情形规定不具体
《人民警察法》第10条概括式的规定了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
内容过于抽象概括,执法实践中,警察很难以此条规定来判断能否行
使武器使用权。《条例》第9条以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
武器的15种情形,这也构成了后来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可以使用武器
情形的核心部分。这15种情形看似已经很具体,但并不能概况复杂
多变的执法实践中的所有情形,警察很难在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判断
是否属于依法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并且严重犯罪严重威胁警察生
命安全严重危害公安安全其他行为的紧急情况等规定用语不够规范、
明确,导致实践中不同的主体对可以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难以形成
统一的判断标准。
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当判明有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时,
(四)开前置程序规定不明确
警察应对犯罪行为人先警告,警告无效后方可使用武器,但特殊情况
除外。可见,该条例只是规定了原则上警察使用武器前应该以警告为
前置程序,但其对警告的具体履行方式及如何履行并没有做出规定。
实践中很多一线警察认为警告是必经程序,而且更倾向鸣警告,因
为其比口头警告更具有力,但如果法律对其不加具体限制很可能会
造成鸣警告的滥用,造成意外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
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的重要力量,其依法行使权力、履
二、警察武器使用的实践难题
行职责,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尽
管警察使用武器的正当性究竟是源于警察履行职务行为还是基于正
当防卫理论还存有不同观点认识,但各国立法上早已普遍规定了特
定情形下警察的武器使用权。然而实践中,只要警察使用武器造成伤
亡结果,大都会备受社会大众关注和讨论。由于上述我国相关法律法
规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较概括、笼统,对于警察违规使用武器的责
任追究极为严厉,一旦被认定违法使用武器,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导致部分警察不愿、不敢使用武器;甚至部分警察因害怕支丢失、
被抢等承担责任,在执行任务时不佩戴支。加之警察在武器使用方
面普遍缺乏训练,不会用或用不好也是常有现象。如此一来,不仅影
响了警察的执法效果,警察的自身安全也可能面临被袭击的威胁。因
此,如何建立科学的武器使用机制,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中要审视的
问题。
三、警察武器使用法律规制的完善
如前所述,警察执行公务使用武器的行为,关乎到公民的健
(一)提高立法位阶,完善法律体系
康和生命权,对此仅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规范,违背了我国《立法法》
的精神。因此,应当通过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这一重要职权。
可喜的是,2016年《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在第31条(可以使
用武器情形)、32条(不得使用武器情形)、33条(停止使用武器情
形)、35条(限度原则)、36条(程序要求)等对警察武器使用相关
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相较以前有了很大进步。但其并没有规定
武器使用的具体操作程序,并且笔者认为《人民警察法》毕竟不是一
部专门的行为法,笔者建议应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制定专门的《人
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详细规定警察武器使用的具体原则、情
形和操作程序,从而使得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据更具权威性,更有
利于警察依法合理使用武器,更有利于保护公民和警察的合法权益。
(二)以合理确信原则,指导警察武器使用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判明
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尽管《条例》以列举方式规定了15种武器使用
情形,但面对纷繁复杂的执法环境,警察很难在高度紧张状态下对是
否属于可以使用武器情形做出准确恰当的判断。笔者认为,可以借鉴
美国的合理确信的原则,作为警察使用武器的判明标准。合理确信是
在尊重案发现场具体情况和整体环境的前提下来判断一个正常的执
法人员可能做出的决定。警察根据现场客观执法情景、是否对公民或
经常自身造成生命安全威胁、情况是否紧急、是否抗拒抓捕等来判断
是否符合使用武器的条件。采用合理确信原则一方面避免了警察使用
武器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减少警察使用武器的畏惧心理,为警察提供
操作性强的判断标准。
形
原则上,对武器使用情形进行列举式立法可以使行为模式更
(三)采用概括授权+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规定武器使用情
为具体,便于操作,既有利于防止警察滥用武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又有利于警察判断武器使用的合法性保护警察自身的权益。然而执法
实践过程中,执法现场情况复杂多变,法律并不能穷尽列举所有情形,
列举式立法具有涵盖面窄、不够周延的缺陷。采用概括授权+具体列
举的立法模式,可以弥补单纯概括式立法或列举式立法的缺陷,避免
对警察武器使用的情形作出挂万漏一的规定。另外,可以逐渐探索建
立案例指导制度,对警察执法实践中武器使用的经典案例进行归类
整理,在案例剖析中提炼武器使用的具体标准,实现类似同案同判的
法律效果。
警察在开前原则上应先实施口头警告(特殊情况除外),这
(四)细化警告程序,规范武器使用程序
已成为各国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共识。但对是否需要鸣警告,认识并
不同。例如美国法律中明确禁止鸣警告,俄罗斯、日本法律中明确
允许鸣警告。我国《条例》中并没有对民警开前的警告方式做出
具体规定,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支规范》第3条第4款
明确指出鸣警告属于使用支。笔者认为,《条例》中规定的使用
武器是从狭义上理解,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支规范》的
使用支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笔者赞同部分学者的意见,我国法
律应明确规定以口头警告为原则,而鸣警告属于武器使用的范畴。
这更有利于规范警察使用武器行为,防止其滥用鸣警告,有利于保
护公民和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警察武器使用问题不是政策问题,也不是态度问题,
其本质上应是法律问题。当今社会,奉行法治和保障,建立完善的
武器使用法律制度,规定合理、明晰的警察开权限,才能够保证警
察在执法实践中敢于使用武器,依法、合理使用武器,从而更好实现
警察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本文发布于:2022-08-10 12:25: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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