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儒家法学思想的当代价值
作者:徐顺东
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30期
【摘要】文章运用史料学、比较学、法学、哲学等方法,以儒家法思想中的典型观念如仁
义、德育、中庸、慎刑、无讼等为代表,深入分析了它们与当代法学思想的关系,认为儒家法
思想的法理学意义体现在“仁者爱人”、“见利思义”等思想上;儒家法思想对部门法的现代意义
包括在刑法立法中应该贯彻“慎刑”的思想等。
【关键词】儒家法学思想当代价值
儒家法思想的法理学意义
儒家法思想中的仁、义及其现代法理学意义。有国外学者认为,“在中国所有的道德哲学
家中,孔子是最重要的。事实上,我们可以说孔子规定了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这
样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儒家的“仁者爱人”思想,超越人的自私心理,提倡对于他人应有“仁爱”
精神的思想,不论在中国的法律思想史上,还有在整个世界法律思想发展史上,都具有促进人
类文明进步的重大意义。
最能表达“仁”的含义是“爱人”,“爱人”是孔子处理人事关系的基本原则,但由于时代和阶
级局限性,孔子的“仁者爱人”虽然有“泛爱众”“博施”的因素,“但不是平等地爱一切人,其带有
深刻的宗法等级制烙印,从而使孔子的‘仁’表现出明显的宗法性、等级性、强制性”。但其当代
意义也是显著的,仅从法理学角度,我们可以将“仁”的思想进一步推及至罪犯,重新思考罪犯
的一些权利,对罪犯应当实行人道主义。
儒家的“见利思义”思想,即倡导人们在见到有利可图的事情时,首先要想到自己应尽的道
德义务。凡符合道义的利益可以考虑,但不符合道义的利益要自觉舍弃。君子在义利关系的处
理上,应把履行道德义务放在第一位,而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二位。如果“义”与“利”发生冲突
时,应以“义”为上。
春秋决狱、德育及其现代法理学意义。一方面,春秋决狱与道德法律化。在立法上,儒家
主张把道德法律化,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荀子即强调礼为“法之枢要”,又讲
“非礼无法”,这是说不合儒家道德原则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可见荀子认为“礼”在“法”之
上,“礼”的道德观念是“法”的灵魂和宗旨。到了汉代,董仲舒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直接主张“春
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
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和其中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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