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作者:江国华罗仙凤
来源:《湖湘论坛》2018年第02期
摘要: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应当契合“自下而上”的反馈模式,依照维度和指标
层级的要求,遵循以问题为导向、以效果评估为主体、以一般指标体系为框架的构建逻辑指
导,以法律制度实施产生的实际效果为主要评估对象,兼评法律制度本身的构造问题,建立起
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四效果并列的评估指标体系,并运用层次分析法确
定各评估指标的权重。
关键词:法律制度实施效果;指标体系;维度;指标层级;权重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18)02-0160-11
一项法律或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在于规范权力的运行、规范社会秩序,将法律所确定的价
值导入社会之中。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法律制度开始在
一个国家内正常运作,这是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的秩序模式。然而一项法律制度建立之后,
并不必然的达到制度建立的目的。如果将实施机制认为是一种渠道,那么在它的两端连接的就
是法律制度文本和社会。当法律制度文本和社会之间不相适应时,便是所谓的达不到立法目
的。于是开始反思“自上而下”秩序模式中的问题,建立起了评估机制,这种评估机制所反映的
是法律制度实施后在社会中产生的实际效果。评估机制以问题为研究导向,作为“自上而下”模
式的反馈机制,以法律实施在社会中产生的问题反向推导在“自上而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今研究与实践以立法质量为主体的评估,忽略了评估机制最基本的问题导向原则,还是
一种停留在“上”方的研究。并且,立法后评估往往针对的是某一部法律法规,该评估客体并不
具备自行运转的能力,无法真正地发现法律与社会之间矛盾,难以达到有效提升法治水平的目
的。因此,有必要以法律制度实施效果为研究对象,建立起评估体系。
一、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制度
从法理学上理解何谓“法律制度”,通常将其理解为具有共同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而相
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若干法律规则的集合,[1]86也有将法律制度的外延扩大,将其理解为一
个国家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2]45-47
道格拉斯·诺思将制度分为三个基本构成部分: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两者的实施特
征。[3]7法律属于正式规则,因此,法律制度的构成应当包含最基本的正式约束和实施特征,
即法律本身和法律实践。此外,诺思提到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之间的人为性[3]64-75,从静
态的法律到动态的实践以外,还缺少静态法律的启动和动态实践的反馈。法律意识弥补了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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