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何以是社会科学
作者:屈茂辉肖霄
来源:《湖湘论坛》2018年第02期
摘要:法学应当是典型的社会科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作为社会现象重要类型的法律现
象,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广泛应用于法学研究,法学的价值定位与社会科学价值定位高度一
致,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也并不排斥法学研究的人文情怀。以问题为导向,以经验材料的定性
与定量分析为基础,形成科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在社会科学属性下研究方法的要求。
关键词:法学;法律现象;法学方法;社会科学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18)02-0151-09
“法学的学科属性”一直是学界密切关注且存在争议的话题,其争议焦点在于“法学”在“社
会性”与“人文性”之间关系的平衡与定位。近二三十年来,基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
中广泛运用,学界的一般看法是将法学视为一门典型的社会科学分支。但与此同时,主张法学
的人文科学属性观点的学者也大有人在,认为法学是一门“理解性的、个人主义化的、与价值
评价密切相关”的学科,[1]须承载着人文主义的价值理念与理性追求。也有一些学者为免于以
上法学的属性争议,而采用“人文社会科学”一词来描述法学的学科属性。[2]还有学者将法学
视为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科学,具有双重属性。[3]若干年以来,有诸多学者对中国法
学向何处去进行不断的追问,其中的一个根源是研究方法,而研究方法则与法学的学科属性紧
密相关。因此,再次审视法学的学科属性、明确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定位仍然是一个值得学界
认真思考和对待、有着很高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问题。
一、法学研究对象决定了它属于一门社会科学
无论何种观点和怎样表述,一个不可否认的共识是,法律现象为法学的研究对象。何谓法
律现象?现今尚未见到明确的解释。“现象”同“本质”相对,组成辩证法的一对范畴。[4]通常是
指人或事物在发展变化中表现出的外部形态,是人或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在联系性的外在体现。
这当中,所有与人类共同体有关的活动之产生、存在和发展密切联系的现象,我们可以称之为
社会现象,它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单纯的心理内在活动不是社会现象。换句话讲,人类行
为是社会现象的客观表象。与此相区别,人文现象是基于帮助人类理解和把握自身而产生,即
与对人的本质的探寻密切相关的现象,通常以语言、诗歌、艺术等方式,而非人的行为表现出
来。总而言之,社会科学以人与社会的联系为研究对象,探讨的是人的行为;人文科学以人的
文化生命为研究对象,探讨的是人的本质。[5]社会现象有许许多多,诸如经济现象、政治现
象、文化现象、法律现象等等,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社会现象作出很多的类型划分。就法律现
象的定义而言,不同的法律定义也影响法律现象的定义。如果将法律理解为具有国家强制力保
障的社会规则,那么,关于这类规则的形成、规则本身的内容及其存在形式、规则的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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