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2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8月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提高深圳市执业律师执业水平和服务技
能,规范律师职业培训和法律专业进修,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
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一)“执业律师”是指取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证
书,在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
(二)“新任执业律师”是指从上一年的4月1日至当年3
月31日首次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三)“执业年度”是指执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期间,目
前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学时”是指执业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法律专业
进修的时间,完成每半天视为4学时。
(五)“职业培训委员会"是指市律协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代
表市律协负责律师协会律师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六)“业务培训”是旨在加强执业律师执业能力,由市律
协职业培训委员会和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及全部专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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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每年制订的律师业务培训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举办集中培训、
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法律论坛、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等。
(七)“律师集中培训”是指执业律师集中两至三天接受培
训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执业律师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教育及律师业务的培训等。
(八)“深圳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在线课程"是指本市律师
通过登录深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观看市律协制作上传
的业务培训录像资料而进行的律师培训课程。
第二章业务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培训采用学分积分制度,执业律师每年需参加40
学时即累计40学分以上的业务培训.其中最少应该包括不少于4
个学分的现场培训积分。
第四条市律协职业培训委员会可适时提出修改本年度的
业务培训计划。
第五条职业培训学时认定
一、培训计划内课程的学时,按实际完成的时间认定。
二、律师参加市律协业务培训计划之外的下列法律专业进修
课程,根据以下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
办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相关
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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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
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
明认定培训学时;
(三)国务院各部、委、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
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会,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四)中国法学会及其各省、市、自治区法学会和各全国性
专业、专门法学研究会举办的论坛、讲座、研讨会,以结业证书
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五)深圳市司法局单独或与深圳市有关委、办、局联合举
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
认定培训学时;
(六)市律协单独或与有关委、办、局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
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七)律师学院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
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八)市律协其它各委员会举办的法律论坛、法律专题讲座,
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九)完成“深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培训课程”
的,按深圳律师网上发布的相应规定认定培训学时;
(十)执业律师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者有
专业论文被编入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集,或在中国律师论坛等全
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可计10学分;出版专著,每部计20
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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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深圳法学》杂
志发表论文一篇,可计8学分,在深圳律师网上发表论文一篇计
4学分;
(十二)参加律师事务所已报送市律协备案的业务培训活动,
每次计2学分,但全年累积学分不超过10学分.
(十三)参加与深圳律协签订合作协议的网络在线培训的,按照
每课时计2分进行计分。
第六条参加现场培训的人员,须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授
课人员进行讲课效果评价后才能计算培训学分,不进行讲课效果
评价的,不予统计现场培训学分。
第七条下列情形可视为当年度的业务培训学分已达标,可
免除本年度的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一)执业律师在职完成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根据入
学注册证书,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二)执业律师参加由深圳市司法局、市律协组织的3个月以
上的法律专业进修项目,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证明,
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三)执业律师参加由市司法局、市律协组织的不少于15日的
集中培训,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可
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第八条执业律师本年度执业时间少于6个月的,根据本人申
请及提供相应的证明,市律协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可酌情降
低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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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业务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九条业务培训学分认定及审核工作由市律协职业培训
委员会具体负责,并报请分管职业培训的会领导审批。
第十条市律协统一制发电子会员卡,并仅通过“深圳执业
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系统”记录执业律师接受业务培训的情
况,不接受其它形式的积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市律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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