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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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汽车保险计算公式)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2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8月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提高深圳市执业律师执业水平和服务技

能,规范律师职业培训和法律专业进修,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

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一)“执业律师”是指取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证

书,在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

(二)“新任执业律师”是指从上一年的4月1日至当年3

月31日首次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三)“执业年度”是指执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期间,目

前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学时”是指执业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法律专业

进修的时间,完成每半天视为4学时。

(五)“职业培训委员会"是指市律协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代

表市律协负责律师协会律师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六)“业务培训”是旨在加强执业律师执业能力,由市律

协职业培训委员会和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及全部专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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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每年制订的律师业务培训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举办集中培训、

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法律论坛、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等。

(七)“律师集中培训”是指执业律师集中两至三天接受培

训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执业律师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教育及律师业务的培训等。

(八)“深圳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在线课程"是指本市律师

通过登录深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观看市律协制作上传

的业务培训录像资料而进行的律师培训课程。

第二章业务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培训采用学分积分制度,执业律师每年需参加40

学时即累计40学分以上的业务培训.其中最少应该包括不少于4

个学分的现场培训积分。

第四条市律协职业培训委员会可适时提出修改本年度的

业务培训计划。

第五条职业培训学时认定

一、培训计划内课程的学时,按实际完成的时间认定。

二、律师参加市律协业务培训计划之外的下列法律专业进修

课程,根据以下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

办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相关

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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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

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

明认定培训学时;

(三)国务院各部、委、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

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会,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四)中国法学会及其各省、市、自治区法学会和各全国性

专业、专门法学研究会举办的论坛、讲座、研讨会,以结业证书

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五)深圳市司法局单独或与深圳市有关委、办、局联合举

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

认定培训学时;

(六)市律协单独或与有关委、办、局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

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七)律师学院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

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八)市律协其它各委员会举办的法律论坛、法律专题讲座,

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九)完成“深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培训课程”

的,按深圳律师网上发布的相应规定认定培训学时;

(十)执业律师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者有

专业论文被编入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集,或在中国律师论坛等全

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可计10学分;出版专著,每部计20

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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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深圳法学》杂

志发表论文一篇,可计8学分,在深圳律师网上发表论文一篇计

4学分;

(十二)参加律师事务所已报送市律协备案的业务培训活动,

每次计2学分,但全年累积学分不超过10学分.

(十三)参加与深圳律协签订合作协议的网络在线培训的,按照

每课时计2分进行计分。

第六条参加现场培训的人员,须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授

课人员进行讲课效果评价后才能计算培训学分,不进行讲课效果

评价的,不予统计现场培训学分。

第七条下列情形可视为当年度的业务培训学分已达标,可

免除本年度的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一)执业律师在职完成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根据入

学注册证书,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二)执业律师参加由深圳市司法局、市律协组织的3个月以

上的法律专业进修项目,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证明,

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三)执业律师参加由市司法局、市律协组织的不少于15日的

集中培训,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可

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第八条执业律师本年度执业时间少于6个月的,根据本人申

请及提供相应的证明,市律协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可酌情降

低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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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业务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九条业务培训学分认定及审核工作由市律协职业培训

委员会具体负责,并报请分管职业培训的会领导审批。

第十条市律协统一制发电子会员卡,并仅通过“深圳执业

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系统”记录执业律师接受业务培训的情

况,不接受其它形式的积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市律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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