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审查问题集锦

更新时间:2025-01-13 07:47: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山东省原民办教师)

合同法律审查问题集锦

合同法律审查是我们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

重要的一道屏障,因此在法律事务部在总结xx年工作前,首先对合

同的法律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汇总。在汇总的过程中,我们

不仅仅是对问题进展简单的总结,同时也提出了我们的一些专业的

意见。

1、合同的质量总体不高,尚处于业务层面。这是合同业务的最

低境界,也就是说,合同只是锁定了交易的标的、交易的时间、地点

等正常所需的根本要素。虽然这样类型的合同对业务部门来说很满

意,但是这不过是符合了他们的习惯及认知水平。我们要清楚的

是,合同的质量与业务部门的满意程度并非完全的对应关系。适宜

的质量才是好的质量。对于我们已经建立法务工作体系的企业来

说,合同的质量应该控制在商务层面甚至是专业层面之上,这样我

们才能有效地通过合同的法律审查来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

2、己方利益与对方利益的不平衡。在审查的合同中,大部分的

合同都是对方所提供的。虽然说合同的双方的利益要均衡,权利和

义务一致,但是对方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他们没有义务必须给我们

一方设定更多的权利或利益,相反他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合同中

设定对他们履行合同更有利的条款,限制我方的权利甚至设臵合同

陷阱。例如在采购合同中,对方往往要求“百份之五十的定金”,

合同一旦发生争议,我方就明显处于不利的位臵。

3、合同的滞后性依然存在。合同的法律审查过程其实就是企业

法律风险控制的过程,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但是业务部

门和某些管理人员不愿意签订合同,不愿意法律审查;即使草草拟

定了一份合同,也是为了付款的需要,绝非是要通过法律风险评

估。

1、合同主体方面的问题。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

资格,往往是合同审查中首先接触的问题。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

的资格,有时通过合同名称及当事人的名称即可确定,而有时有不

得不通过对各类证照的审查才能知道。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对合同相对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不明确。B、合同的当事人

的名称和最后的公章或签名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连我们公

司的名称都出现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

未必是法定代表人,如果合同的一方既未盖公章、签名者也不是其

法定代表人,合同可能存在效力问题。C、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无当

年度工商管理部门的年审记录,即合同主体资格有效性的问题。按

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未按规定年检或超过批准期限经营的企业,其

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2、质量约定不明。合同的质量有多种衡量的方式,如以技术标

准衡量、以样品衡量、以主观标准衡量等。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之一

是经办人提交审查的合同版本往往是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对方成心

把有关质量条款删除或省略,或者玩文字游戏以模糊的概念做出质

量不明

的约定。所谓“买的不如卖的精”就是由于产品的供方比需方

更了解质量与本钱的关系,既可以提供高价格高质的产品,也可以

提供低质低价的产品,甚至克扣备品或附件。目前投资公司和度假

村公司不断出现部分用品需要提前更换,也正好说明了产品的质量

约定不明的问题。

3、履行期限、地点和定金(或预付款)方式不利于降低己方的

履行本钱或管理本钱。履行期限、地点和定金(或预付款)方式等

问题的约定不仅仅能保证通过预料中的履行方式来确保交易平安,

任何一方也可以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履行方式降低自己的履行本钱或

管理本钱。据初步统计,在审查的合同中,大部分的合同都需要我

们在签订合同后履行较高的预付款和定金,比例甚至到达合同总额

的50%左右。这其中对我们企业的法律风险系数之高暂且不说,对

企业的管理本钱也是大大的增加了。实质上,这不是纯法律审查的

问题了,而是企业本钱控制管理的问题;法律事务部对这条款的修

改往往遇到很为难的情形。通常,这些都是一个企业必争的条款,

但是为何我们如此善待对方?

4、违约责任不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成套话。除了法定的违

约责任外,许多种履行情况是否属于违约、承担何种违约责任都可

以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在设定了周密的违约责任范围之

后,才能通过提高违约本钱的方式,迫使对方按照双方的约定方式

履行,确保交易平安;至少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约定,给对方以惩

罚的同时,转嫁对方的违约可能给自己一方放所带来的损失。此

外,违约责任的

如何约定,还关系到诉讼中举证本钱的问题。但是在我们审查

的合同中所发现的是,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或以非常

笼统的字“高度概括”了。当然,至于约定何种行为属于违约、如

何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主要取决于哪一方违约的可能性更大,以及

每种违约对于自己是否有利。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对方愿意提供违

约责任不明的合同版本了,因为我们在合同的质量、履行期限、地

点、方式等方面被对方牵着鼻子走了。

另外,争议解决的方式约定往往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

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约定不明的套话或者干脆没有任何约

定。对于这样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就有可能使己方处于不利的

地位,甚至会出现对方为了争取对其有利的管辖法院,“恶人先告

状”。

1、以罗列的方式安排条款。目前大多数的合同均以权利义务罗

列的方式安排条款的内容,合同条款不区分功能、不区分次序地依

次排列,条款之间的权利义务盘根错节。这样的行文方式,相当于

一栋有100个客房的饭店,其房间的编号方式是简单地从1号编到

100号,根本无法判断每号房间是在哪个楼层。

2、以点式思维考虑问题。反映在详细的条款上,“点式”的思

维方式处于权利义务往往只是“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没有进展

全面的举一反三。造成对某种可能情况进展了约定,而对其他性质

相同的可能情况没有进展约定。例如,只约定了质量或付款迟延的

违约如何处理,而对时间、空间、辅助义务等方面的违约却没有约

定,造成条

款的不均衡。

3、表述的精度不够。合同的表述不是越精越好。但是有时候,

表述的精度比合同的合法性往往更为重要,表述上存在的问题往往

会导致相互扯皮甚至反复的诉讼,也会使当事人在其他方面的努力

付诸东流。表述精度不够的另一个原因对语言歧义现象重视不够,

以致在关键的权利义务条款上出现了无法确定其含义的内容,争议

也因此在所难免。

4、合同与交易需求不符。法律事务部在合同审查工作之中接触

到部分与交易需求不符的合同,或接触到粗制滥造的合同文本。部

分原因是经办的法律知识及工作的经历缺乏,部分原因是详细经办

人的敬业精神,以完成任务为导向而不是到达合同目的为导向。估

我们初步的估算,各部门或子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中,真正涉及法

律问题的并不多,不到20%,而表述问题、逻辑问题、操作性问题

等在80%以上。

总之,在我们法律事务部这一年来接触到的合同中,从我们法

律事务部的角度分析,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除上述罗列的问题

外,尚有合同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我们法律审查过程中的问题,这

些都需要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需要改进和日益完善的。

以上阐述由于我们学识及其他条件的限制,有不当之处,请不

吝指正。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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