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二〇一〇年九月
1
甲方:
乙方:北京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办公地:
邮编:
受托方:北京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高晓晖
电话:8610—85181633
传真:8610-85181638
办公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3座502室
邮编:100738
账号名称:北京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东长安街支行(地址: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3)
账号:65098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项目提供专业化之工程咨询服务,特订立本合同。
2
本合同中有关定义
1.1.项目名称:**项目
项目地处位置: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1.2.「本合同」指:×××有限公司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即本合同。
「工程咨询服务」指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之方式、时间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第2条本合同服务期限及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方式:
2.1乙方为甲方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服务;服务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日至甲方提出
终止日为止,但合同服务期限不少于3个月。
2.2
2.3
乙方按每月3次参加甲方的工程会议,提供工程相关顾问建议。
甲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中止服务的日期,.
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乙方将从工程管理及物业管理角度提供以下工程咨询服务:
3.1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1.10
3.1.11
3.2
3.2.1
业主/开发商
制定交房标准。
图纸审核.
业主或管理需求确定。
设计方案审定.
项配套目功能建议。
动线规划。
车辆车位的使用要求。
装修材料和设备选用建议.
结构水电气暖空调的要求.
标识系统建议。
项目档案资料的要求。
分租户
确定租房标准。
3
3.2.2
3.2.3
3.3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制定租房的管理要求。
制定租户装修要求。
总包
施工过程巡检。
施工工艺和安装建议。
参与隐蔽工程和重要试验过程。
检查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图纸要求。
样板间/层验收及相关建议。
调试验收。
施工资料的要求.
第4条×××有限公司工程咨询服务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4.1工程咨询服务服务费
按月计费,每月4万元整,按至少服务3个月计算,即服务费不少于12万元.
4.2付款方式
工程咨询服务服务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合同签署后10日内,支付首笔工程咨询服务服务费(3个月的费用),即人民币是壹拾贰
万元整(RMB120,000元);从第4月起(含第4月),每月支付人民币4万元整,支付
日从合同签署日起算,付费形式为先付费。
4.3乙方应按中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税务发票.
第5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5.1甲方责任:
5.1.1
5.1.2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之时间及金额,支付乙方工程咨询服务服务费用;
甲方应在合同期内对乙方的工作给予支持与配合,以保证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
4
5.1.3
5.1.4
甲方应及时签收乙方提供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报告文件。
甲方应在合同期内对乙方的工作给予支持与配合,包括及不限于无偿给予乙方有关本项目
图纸、资料、数据。
5.1.5
5.2
5.2.1
5.2.2
5.2.3
5.2.4
5.2.5
甲方如对乙方服务有任何意见,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跟进。
乙方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方式和服务内容全面履行工程咨询服务服务的义务。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给甲方出具解决问题的可行的书面报告.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合同中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应对甲方的提问和监督积极配合,并接受甲方的指导。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服务时,应最大可能的维护甲方利益,幷接受
甲方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监督.
第6条违约责任
6.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额的万分
之一点五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顾问服务。
6.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工作内容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则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应在合理时间内改正,如乙方逾期未按甲方要求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7条合同终止事由
7.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本物业所在地发生战争、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人力不能控
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之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遭受不可抗力之
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约一方不能免除责任。遭受
不可抗力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之15天内,应向对方出具经公证之有关权威部门之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恢复对本合同之继续履行。
7.2本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而丧失履约能力,由
受灾方提供当地官方权威证明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8条争议解决
5
8.1凡因在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之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
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8.2本合同一方对另一方之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之任何内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本合同
享有之权利,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之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合同和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而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
法.
第9条通知与送达
9.1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之任何通知均以亲自递交,邮资已付之挂号邮件、特快专递服
务或传真发至如下联络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之合同一方之下列地址
或联络号码发生变更,则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合同另一方这变更情况:
发给甲方的通知应发至:
1
2
3
4
如果是采用亲自递交之方式,应以被通知收到该通知之日期为准;
如果是采用邮件进行邮递之方式,应以邮件寄出之第七个工作日为准;
如果是采用特快专递之方式,应以交邮后之第三个工作日为准;
如果是采用传真之方式,应以传真发出并收到传真确认报告之日期为准。
第10条:其他事项
10.1为保证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之信息沟通便捷和有关事务之决定效率,双方应于本合
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指定一名联络人并通知对方,双方指定之该联络人在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且指定方仅通过联络人进行与对方之通知、提出询问、答
复、提出意见、协调、书面确认对方工作成果之完成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指定方应
对其指定之联络人之职务行为负责。
10.2本合同双方可对本合同之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有关之补充协
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3甲方如需要工程验收服务,由于需要在短时间内集中组织较多人力,因此需要单独付费,不
在本合同范围之内.
6
10.4与大业主方的物业服务范围界定、费用界定、以及协助进行大小物业谈判等内容,不在本
合同范围之内;与分租人物业服务范围界定、费用界定以及进入条件的谈判,对分组人的
装修图纸审核以及装修现场管理等内容,均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
10.5
10.6
本合同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本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所载之条款及条件。
甲方:×××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署及公司盖章)
日期:2010年月日
乙方:北京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署及公司盖章)
日期:2010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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