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金2011年1月1日 附:各地赔偿金与计算方式)

更新时间:2024-11-07 10:58: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中山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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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金(附:各地赔偿金与计算方式)

2011年起我国提高工伤死亡赔偿金最低34.6万

昨天,国家安监总局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在会议中透露,明

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

补偿金,提高近两倍。

据透露,将于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2011

年1月1日起,将在高危行业和企业,试行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

险制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骆琳表示,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计算,发放给死亡职工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

助金等。

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

是34.6万元。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

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万至60万元之间。这将比目前实行的“不低于20万元”的标

准高近两倍。骆琳表示,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就是要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对职工生命

财产安全负责。

此外,会议通报,二季度安全生产方面,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3%

和8.4%。上半年,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6.6%和11%。32个省级统计单位

中有17个单位重特大事故下降,其中11个单位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有20个单位的工矿

商贸领域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

工伤死亡赔偿明年提至3倍最高可获赔60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昨天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

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

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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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琳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将于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将在高危行业和企业,试行全年安全

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骆

琳说,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计算,发放给死亡职工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

等。

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而2010年应该还有增加。即使按

2009年数据的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也达到34.6万元。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万至60

万元之间。这将比目前实行的“不低于20万元”标准高出近两倍。骆琳说,采取这一措施

的目的就是要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

工伤赔偿法律依据及各项金额具体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包括因工受伤与因工死亡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赔偿。工伤赔偿需要计算

的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不一,支付责任承担者也不是单一的。针对现实中发生的工伤事故,

很多用人单位或是工伤受害者及其家属、亲人有时一筹莫展。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试以《工

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厘清如下,以供参考: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康复性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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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

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支付责任:工

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

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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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

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

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6、生活护理费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

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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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70%;六级: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北京市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

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

条。

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

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

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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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

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10、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

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

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妹。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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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北京市的以乘以48个月为标准。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4条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只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上述1计算方式。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上述1、2所述待遇。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2方式计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1、2、3项目及方式计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四、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

五、特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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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上海市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一、2010年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1396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0

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566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7830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50个月

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566元*50个月);

以上两项合计:19969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

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

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

属范围规定》。

二、2010年上海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

高为256752元、最低为85584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209元/月),

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0年上海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

高为235356元、最低为78452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031元/月),

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0年上海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

高为213960元、最低为71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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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2852元/月),

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0年上海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

高为192564元、最低为64188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2674元/月),

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0年上海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

高为171168元、最低为5705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

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最低不

得低于2496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

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698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

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七、2010年上海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

高为149772元、最低为49924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

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最低不

得低于2139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

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915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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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八、2010年上海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

最高为128376元、最低为4279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时20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7132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九、2010年上海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0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

最高为106980元、最低为3566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时15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5349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2010年上海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

高为85584元、最低为2852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时10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3566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一、2010年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

高为64188元、最低为2139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时5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783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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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

办法》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上海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为基数计算。

4、关于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

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

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5、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

2010年天津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一、2010年天津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1675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

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6758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0

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两项合计:18433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

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

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

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

定》。

二、2010年天津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01096元、最低为40

219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150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

或死亡。

三、2010年天津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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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84338元、最低为36

867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142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

或死亡。

四、2010年天津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67580元、最低为33

51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1340元/月),直到本人退休

或死亡。

五、2010年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50822元、最低为30

164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25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

或死亡。

六、2010年天津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34064元、最低为26

813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

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173元/月),并由用人

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

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3790元)。

七、2010年天津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7306元,最低为23

461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

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1005元/月),并由用人

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

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9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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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10年天津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00548元,最低为2

010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时2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55860元)。

九、2010年天津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83790元,最低为16

75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时1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41895元)。

十、2010年天津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67032元,最低为134

0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时1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27930元)。

十一、2010年天津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50274元,最低为100

55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时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3965元)。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

规定》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天津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793元为基数计算。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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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

的,用于工伤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

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一)领取伤残津贴

的,最高不超过15年;(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

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天津市各区。

7、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

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或者到当

地统计局咨询。

工亡赔偿标准工亡一次性赔偿时间是多少

各地不一样的,每年也会调整的。

广东省和广州市工伤赔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

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

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

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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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广州市职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105÷2=11552.5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工本人工资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工本人工资每月30%(孤

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

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规定执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

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

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925×48=92400元或1925×60=11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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