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京、广东、安徽、浙江、天津、河北律师收费标准集合
2009年北京市律师收费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
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
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
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三、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
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
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2009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2009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含广州)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6000-30000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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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
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6%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3、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
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
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
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
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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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2009安徽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每小时50-1000元,不足1小时但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未超过30分钟
的,不计算收费。
(二)计费工作时间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两名及
其以上律师的,应当分别计算每名律师的工作时间,相加后确定。
(三)计费工作时间以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具体计算方法由律师事
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个城市内)的
实际时间,以一半计时。
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8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800-3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1000-8000元/件
2、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2000-10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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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800-10000元/件。
4、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800-6000/件。
5、办理财产犯罪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按上述标准收费,也可以在犯罪所涉及财产数
额的1-5%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不得低于上述各阶段规定的最低收费标
准。
6、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
1000-5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5000元外,另按争议标的
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3-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2-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1-2%
1000万元以上0.5-1%
3、代理执行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代理一审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800-5000元/
件;2、涉及财产关系超过10万元的,参照办理一
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二审或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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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或重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2、办理过一审又办理二审或重审的,可以酌减,但不得低于一审收费标准的50%。
(五)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申诉和再审的
1、代理案件申诉的800-5000元/件;
2、办理再审案件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照二审或一
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1、未办理一审和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2、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照二审收费标准收费。
(七)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1、代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应当参照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情从低收费;
2、代理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情从低收费。
三、风险代理收费
在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四、其它规定
(一)办理案情特别复杂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
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
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经济确有困难,因因公受损
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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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
收律师服务费。
(四)国务院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
适当下浮30%。
2009浙江律师收费标准
一、办理一审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16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2、起诉阶段,16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3、审判阶段,25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
述标准执行。
二、办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
1、案件受理费,1000元/件
2、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费率分档累进计费:
基准收费比率
(1)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免收。
(2)争议标的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上下浮动幅度3%-20%
(3)争议标的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上下浮动幅度2%-20%
(4)争议标的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上下浮动幅度1.5%-20%
(5)争议标的100万元以上部分,上下浮动幅度0.5%-20%
三、仲裁案件,按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标准收费。
四、代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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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财产争议的
(1)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5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2)办理一审行政案件,25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2、有财产争议的
按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标准收费。
附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一、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范围:
1、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走私犯罪、犯罪、******贿赂经济犯罪案件;
2、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罪
三类罪中新型罪名的刑事案件;
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二个以上罪名,或犯罪集团首犯、主犯,或被告为两名以上的共同犯
罪;
4、经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的范围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
誉权纠纷案;
3、经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有争议的由省律师协会组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
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研究确定。
2009天津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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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
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可以按照不高于下列
规定标准分段收取:
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
10001至100000元5%
100001至500000元4%
500001至1000000元3%
1000001至10000000元2%
10000001元以上1%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一)、侦查阶段:包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
候审,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
(三)、一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
(四)、二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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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仲裁按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六、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
其它法律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中: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按年度收费,也
可以按实际工作量收费。按年度收费的,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等简易法律服务时不
再另行收费。
七、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
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
(一)、下列刑事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3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4.拟做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或无罪辩护的案件;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
上领导干部犯******、贿赂罪的案件;
6.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
融犯罪的案件。
(二)、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载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2.集团诉讼;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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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案件。
八、除上述规定的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律师事务所在代理需由其进行前期投入
并承担案件风险的法律服务业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及收费总额。
2009河北律师收费标准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500—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500—1000元
10001至100000元5%—4%
100001至500000元4%—3%
500001至1000000元3%—2%
1000001至10000000元2%—1%
10000001元以上1%—0.5%
二、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800—3000元;
3、一审阶段100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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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0—4000元;涉
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五、办理仲裁案件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
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七、上述各类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
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
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
半收取。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3
倍。
八、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
或按低限与委托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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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委托,办理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
确定收费数额。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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