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学习知识法律汇总
【河南招教】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汇总
1.法的观点和实质。
法是由国家拟订、认同并保证明行的,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
以权益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希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为目的行为
规范系统。共同实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基本特点: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拟订或认同,并拥有广泛拘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迫力保证明行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益和义务的社会规范。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拟订的社会规范,法拥
有引导、评论、展望、教育和强迫等规范作用。社会作用:保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
社会公共事务。
2.法律制度的有关观点
法的拟订:指必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拟订、改正、取消法律和其余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特意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
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一定是以建设有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可以以其余思想为指导,不可以走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根源则:
(1)立法一定以宪法为依照;(2)立法一定从实质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
示相联合;(4)汲取、借鉴历史和外国的经验;(5)以最大部分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
全局,兼备兼备;(6)原则性和灵巧性相联合;(7)保持法律的稳固性和连续性与实时立、
改、废相联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例;(4)地方性法例;(5)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合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
(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3.法律实行中的有关观点。
法律实行包含执法、司法和守纪。
法律合用的要求:
正确,指合用法律时,事实要检查清楚,凭证要正确;
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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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一定做到恪按时限。
法律合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眼前一律同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
依法独立履行职权;脚踏实地,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法律关系是以权益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
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纪的分类:刑事违纪、民事违纪、行政违纪、违宪行为。
4.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样政治力量实质对照关系、规范国家权益和保障公民
基本权益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点:内容上,宪法例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益和义务、国家机
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劳上,宪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劳;程序上,宪法的拟订和
改正比其余法律更加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点: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样
政治力量的实质对照关系;宪法例范国家权益,保障公民基本权益。
西方宪法的基根源则:人民主权原则;基自己权原则;法治原则;权益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根源则:人民主权原则;基自己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磋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4)“长久共存,
(5)以参政
(3)坚持四项基根源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相互监察,丹诚相许,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目标。
议政和相互监察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
国建设成为兴盛、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一致祖国、复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
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6.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
改正宪法,监察宪法的实行,拟订和改正基本法律,组织其余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要国家
事项,免去其余中央国家机关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委员长、副委
员长、秘书长、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任免国家机关领使解说宪法和法律,监察宪法实行,拟订和改正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余法律,
导人员,决定重要国家事项,审察行政法例和地方性法例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察。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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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
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与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呼,公布特赦令、戒
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公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决定,差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赞同和取销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议。
(3)国务院。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出两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
长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4)中央军事委员会。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依据当地方的实质状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政策,上司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命令和指示,若有不合适民族自治地方实质状况的,自
治机关能够报经该上司国家机关赞同,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拟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
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当地方保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队伍。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7.犯法的基本知识。
犯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一致,犯法的阶级性是犯法的实质属性。
犯法拥有以下特点:(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纪性;(3)应受刑罚处分性。
1997年改正后的新《刑法》给予公民对某些犯法采纳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益,即对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打劫、以及其余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法,采纳防卫
行为,造成非法损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犯法人分为:主犯,从犯、
胁迫犯、挑拨犯。
8.刑罚中主刑和附带刑。
主刑指审讯机关对犯法分子判处刑罚时,只好独立合用,不可以附带合用的刑罚,主要分
为:
(1)管束,是对犯法分子不推行关押的刑罚,限期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2)拘
役,对犯法分子就近予以监管,限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限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极刑,犯法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讯时怀胎的妇女,不合用极刑,关于应该判
处极刑的犯法分子,假如不是一定立刻执行,能够判处极刑同时宣布延期二年执行。附带刑是增
补主刑合用的刑罚方法,包含罚金、剥夺政治权益、充公财富三种。
9.刑罚的详细运用。
(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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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累犯,一般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法分子,刑罚执行完成后或许赦免
后,在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法人,特别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
罪的犯法分子。
(3)自首和立功,关于有立功表现的犯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少处分;有重要立功
表现的,能够减少或许免去处分;犯法后自首又有重要立功表现的,应该减少或许免去处分。
(4)数罪并罚,管束最高不超出三年,拘役最高不超出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出二
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
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可以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限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
不可以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可以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可以少于十年。
(7)假释,一定是已执行了必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一定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
上;判处无期的,实质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打劫、、等暴力性犯
法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
10.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含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行贿罪;(4)贿赂罪;
(5)向单位贿赂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富根源不明罪;(8)隐瞒存款罪;
(9)集体私分国有财富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责罪;(3)营私作弊罪;(4)泄漏国家奥
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犯人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责
罪;(8)司法工作人员营私作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营私作弊罪。
11.民法的基根源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同等、自发、等价有偿原则;(3)公
正、诚实信誉原则;(4)恪守纪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敬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
则。
12.法人的观点及建立条件。
法人是拥有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
织。
法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建立;(2)有必需的财富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
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点:(1)独立的社会组织;(2)拥有独立的财富;(3)担当独立的责任。
13.民事法律行为的建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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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建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建立的必需条件,
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结果。
如不具备,即是无
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民法公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
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切;③不违犯法
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民法公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够采纳书
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余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该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
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1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就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建性的智力活动成就依法享有的包含
人身权和财富权在内的民事权益。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余科
技成就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包含:(1)它是包含人身权和财富权双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益;
新奇性;(3)它拥有专有性、(2)它的客体一定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开创性、
时间性和地区性。
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益包含:(1)发布权;(2)签字权;(3)改正权;(4)
保护作品完好权。著作财富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取酬劳权;二是演绎权。
15.诉讼时效。
以下诉讼时效时期为1年:(1)身体遇到损害要求补偿的;(2)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未申明的;(3)延付或许拒付租金;(4)存放物被丢掉或损毁的。《民法公则》第139条规定:
“在诉讼时期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行抗力或许其余阻碍不可以履行恳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时效的原由除去之日起,诉讼时效持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
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执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从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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