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有关法律知识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
是非,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与合法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
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书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各方均有法律约束
力,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的制作和送达都非常重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
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
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
双方当事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送达至当事人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
对方当事人。”
但是,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民
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底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书不能上诉,只能有条件地申请再审。由于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不能上诉。但是,如果调解违反了自愿与合法原则,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
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
议的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笔者认为:无论从现行法律规定还是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生效的调解书和判决
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旦签收调
解书后,就必须服从、履行该调解书,不得反悔。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在进行
诉讼时,应认真对待调解,慎重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19:58: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6677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