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14 11:09: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典当管理办法)

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

2.主要行政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等。

3.本省主要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办法》等。

二、关于疫情防控措施

4.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类

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

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

传染病包括鼠疫、,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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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

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

型肺炎、中的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

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

病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

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

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

染病,并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5.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

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

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为做好疫

情防控工作,结合广东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

势,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

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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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

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

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

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

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

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

出以及其他人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

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

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

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

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

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

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

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

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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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展防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

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

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

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三、关于公民的主要法定权利

7.如何保障获得疫情信息?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

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

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

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

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8.如何保障获得救治?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

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

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

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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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

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

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10.如何保障不受歧视?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防

治法第十六条)

11.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生活?

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

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12.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工作报酬?

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

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四、关于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法定义务

13.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

处置措施,有什么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

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

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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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五十七条)

1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有什么义务?

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

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15.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有什么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

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

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九条)

16.对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等医学措施,有什么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时,应当及时采取

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隔离期限

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

独隔离;(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

措施。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

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17.在工作限制上,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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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

十六条)

18.对政府发布的活动限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政府

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聚集的活动,停工、

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有关单位和人

员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19.对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紧急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人民

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

施,如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

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20.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

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

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1.遇到有关部门征用财物,有什么义务?

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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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财产,如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

四十五条,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22.在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方面,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

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

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

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3.遇到卫生行政部门来检查,有什么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

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

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

挠。(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2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

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隔离,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

满擅自脱离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

隔离措施。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过失

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

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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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处罚。(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

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条。)

2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

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

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罪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一百零五条、二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26.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承担什

么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

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

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

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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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7.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

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

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

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

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

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

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8.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的,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

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

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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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

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9.出入境人员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出入境人

员,以及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

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入境人员,国境卫生检

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如果引起检疫传染

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30.作虚假广告宣传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

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

告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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