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
2.主要行政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等。
3.本省主要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办法》等。
二、关于疫情防控措施
4.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类
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
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
传染病包括鼠疫、,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
1
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
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
型肺炎、中的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
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
病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
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
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
染病,并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5.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
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
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为做好疫
情防控工作,结合广东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
势,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
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2
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
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
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
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
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
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
出以及其他人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
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
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
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
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
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
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
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
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
(6)开展防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
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
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
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三、关于公民的主要法定权利
7.如何保障获得疫情信息?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
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
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
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
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8.如何保障获得救治?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
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
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
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五十二条)
4
9.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
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
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10.如何保障不受歧视?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防
治法第十六条)
11.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生活?
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
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12.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工作报酬?
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
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四、关于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法定义务
13.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
处置措施,有什么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
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
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
5
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五十七条)
1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有什么义务?
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
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15.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有什么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
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
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