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分别简称《传染病
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
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价
格法》、《刑法》等。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传
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3〕8号文件,以下简称《防控灾害司
法解释》)。
二、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
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
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案》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
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其中,
Ⅰ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
广东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1月
23日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Ⅰ级响应
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
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
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
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
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
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
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
演出以及其他人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
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
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
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
就地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
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
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
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
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
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
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开展防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
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
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
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
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五、我国法定传染病有哪些?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
和丙类。
是指:鼠疫、。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
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
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
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
包虫病、丝虫病,除、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
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
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
公布。
六、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
类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
型肺炎、中的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
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
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
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委健康委员会发布了
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的预防、
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
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七、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ublicHealthEmergencyofInternational
Concern,即PHEIC)--世卫组织传染病应急机制中的最高
等级。
自2007年颁布管理全球卫生应急措施的《国际卫生条例
(2005)》(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以来,
世卫组织宣布了包括本次疫情在内的六次公共卫生事件。根
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定义,PHEIC是指“通过
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并可能需
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根据
该条例,如果被确定为PHEIC,世界卫生组织会发布一个临
时建议,主要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
物品和邮包等。一般而言,随着疫情的发展,世卫组织宣布
PHEIC后随时可以撤销及修改,并且在3个月后自动失效,
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延续三个月。
八、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原则有哪些?
(一)依法应对原则
2003年抗击非典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健全了比较完整的
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各位阶、各领域、各地方
的专门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机制,确立了防范为主、
常备急需、先行处置、尊重程序、及时报告、专业处置、
比例协调、严格问责、注重宣教等原则,使我国应急法制建
设水平大幅提升。
(二)公开透明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发布三级、,
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时
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
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
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
的常识,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
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
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
府信息予以澄清。”该条例第19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
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三)共同治理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主管部门具有不容消极推卸的工作职责,
但这不意味着可以仅凭一己之力单打独斗,政府机关须充分
信任和依靠人民众包括专家队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
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
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
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
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四)服务指导原则
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提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
行政服务,其要义之一就是对急需专业帮助的个人和组织及
时给予专业和适当的行政指导,最大效用地动员社会主体力
量、激发社会治理能力,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突发事
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此提供了法
律层面的指导。
九、处理对疫情防控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切断传播途径,防止
扩散。”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19:45: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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