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更新时间:2024-11-15 09:57: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代表法)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分别简称《传染病

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

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价

格法》、《刑法》等。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传

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3〕8号文件,以下简称《防控灾害司

法解释》)。

二、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

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

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案》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

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其中,

Ⅰ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

广东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1月

23日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Ⅰ级响应

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

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

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

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

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

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

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

演出以及其他人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

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

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

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

就地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

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

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

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

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

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

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开展防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

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

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

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

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五、我国法定传染病有哪些?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

和丙类。

是指:鼠疫、。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

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

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

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

包虫病、丝虫病,除、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

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

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

公布。

六、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

类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

型肺炎、中的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

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

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

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委健康委员会发布了

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的预防、

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

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七、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ublicHealthEmergencyofInternational

Concern,即PHEIC)--世卫组织传染病应急机制中的最高

等级。

自2007年颁布管理全球卫生应急措施的《国际卫生条例

(2005)》(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以来,

世卫组织宣布了包括本次疫情在内的六次公共卫生事件。根

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定义,PHEIC是指“通过

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并可能需

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根据

该条例,如果被确定为PHEIC,世界卫生组织会发布一个临

时建议,主要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

物品和邮包等。一般而言,随着疫情的发展,世卫组织宣布

PHEIC后随时可以撤销及修改,并且在3个月后自动失效,

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延续三个月。

八、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原则有哪些?

(一)依法应对原则

2003年抗击非典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健全了比较完整的

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各位阶、各领域、各地方

的专门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机制,确立了防范为主、

常备急需、先行处置、尊重程序、及时报告、专业处置、

比例协调、严格问责、注重宣教等原则,使我国应急法制建

设水平大幅提升。

(二)公开透明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发布三级、,

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时

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

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

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

的常识,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

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

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

府信息予以澄清。”该条例第19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

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三)共同治理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主管部门具有不容消极推卸的工作职责,

但这不意味着可以仅凭一己之力单打独斗,政府机关须充分

信任和依靠人民众包括专家队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

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

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

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

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四)服务指导原则

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提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

行政服务,其要义之一就是对急需专业帮助的个人和组织及

时给予专业和适当的行政指导,最大效用地动员社会主体力

量、激发社会治理能力,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突发事

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此提供了法

律层面的指导。

九、处理对疫情防控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切断传播途径,防止

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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