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判决主文中的必要文件的解释说明

更新时间:2024-11-15 09:37: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工商银行贷款买车)

法律关于判决主文中的必要文件的解释说明

一、给付之诉中,对标的物给付的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唯一,

避免产生歧义。

目前,判决书主文表述中有:1、“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多少(五

日、一月等)时间内一次性给付某某什么(标的物)”;2、“某某在本

判决生效后多少时间内给付某某多少(标的物),其余部分在多少时间

内付清”;3、“某某欠某某什么(标的物),在某年某月某日前给付多

少(标的物),其余部分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付清”等情况。

这些表述都存在履行期不清的问题,第一种表述就可能产生这样

的认识,按判决确定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多少时间内履行义务均合法;

第二种表述,除存在第一种表述问题外,其余部分的履行根本无法确

定起止期限,只要判决仍有效都可以;第三种表述,履行义务的时间

具体明确,但忽视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同

时当事人有申诉等权利;如果当事人行使上诉等权利,待判决书生效

时便有可能已过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日期。对这类判决书主文有必

要进行统一和规范,可以表述为:“某某欠某某什么(标的物),限从

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多少时间内履行”。

二、判决书主文中应当表述迟延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

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指定的期限

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为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制裁违法行为,在判决书主文中应当明确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的这一法律后果。

三、对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连带义务人追偿的

权利应在判决书主文中予以表述。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

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

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

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

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目前,法院的判决书中几乎没

有对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在履行了连带义务之后,有权要求其他负有

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作表述。这样,导致了负

有连带责任的人在承担他人应承担的份额时对抗情绪大;另外,对承

担了连带责任以后的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带来困难,即法院对连带责任

人行使追偿权时,由于判决时未作表述便不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往往

是要当事人另行起诉待裁决后才予以执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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