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判决主文中的必要文件的解释说明
一、给付之诉中,对标的物给付的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唯一,
避免产生歧义。
目前,判决书主文表述中有:1、“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多少(五
日、一月等)时间内一次性给付某某什么(标的物)”;2、“某某在本
判决生效后多少时间内给付某某多少(标的物),其余部分在多少时间
内付清”;3、“某某欠某某什么(标的物),在某年某月某日前给付多
少(标的物),其余部分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付清”等情况。
这些表述都存在履行期不清的问题,第一种表述就可能产生这样
的认识,按判决确定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多少时间内履行义务均合法;
第二种表述,除存在第一种表述问题外,其余部分的履行根本无法确
定起止期限,只要判决仍有效都可以;第三种表述,履行义务的时间
具体明确,但忽视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同
时当事人有申诉等权利;如果当事人行使上诉等权利,待判决书生效
时便有可能已过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日期。对这类判决书主文有必
要进行统一和规范,可以表述为:“某某欠某某什么(标的物),限从
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多少时间内履行”。
二、判决书主文中应当表述迟延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
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指定的期限
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为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制裁违法行为,在判决书主文中应当明确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的这一法律后果。
三、对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连带义务人追偿的
权利应在判决书主文中予以表述。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
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
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
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
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目前,法院的判决书中几乎没
有对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在履行了连带义务之后,有权要求其他负有
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作表述。这样,导致了负
有连带责任的人在承担他人应承担的份额时对抗情绪大;另外,对承
担了连带责任以后的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带来困难,即法院对连带责任
人行使追偿权时,由于判决时未作表述便不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往往
是要当事人另行起诉待裁决后才予以执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18:20: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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