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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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
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
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
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
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
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
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
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
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等能够确认
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
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转交送达之一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转交送达之二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
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期间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
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
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
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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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9 18:15: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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