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关于法的渊源的考点解析
法理学是我们学习法律的一个基础性的理论学科,其中
法的渊源对于很多初学的同学来说感觉很有难度,此部分知
识作为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今天我们
一起来具体剖析其中涉及的重要内容。
一、考点总结
(一)考情点拨
法的渊源主要是在客观题中进行考察,单选、多选、判
断都有可能涉及。此部分知识的典型特点是记忆性考察居多,
因此大家在学习时要善于把握重点进行记忆。
(二)考点解析
1.概念
法的渊源,并非法的历史渊源,说的不是法的发展历史,
而是法的形式渊源,也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简单来说,
就是法是通过什么形式展现出来的。
2.分类
法的渊源的分类经常在考试中涉及选择题,我们按照法
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法的渊源分为两类:正式渊源和非正
式渊源。
(1)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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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正式渊源即成文法,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常见的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我国主要是正式渊源。
(2)非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和正式渊源刚好相反,正式的是成文的,非
正式是不成文。有三种特别典型的代表:习惯、判例和政策,
这三种典型类型经常在考试中出现,比如出题问哪些是正式
的,哪些是非正式的,所以大家,要进行重点记忆,关键时
候可用排除法进行选择。
3.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关于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在此涉及考点比较细致,也比
较全面,今天主要就最基础的考点带大家分析。此部分内容
的考察方式主要涉及两种,第一种就是结合分类进行考察问
属于哪种;第二种就是直接考细节,比如问行政法规的制定主
体是谁。具体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1)宪法:制定主体是人民,但是具体的制定机关是第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2)法律:包括两种情况:基本法律(例如刑法、民法以及
规定国家机构的相关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非基本法律
(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常制定的。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
人常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和人常。(这里的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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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就是较大的市,比如陕西省的西安市、咸阳市;山西省的
太原市;河南省的郑州市等。实际中还有不设区的市,不设区
的市大部分都是县级市,比如陕西的华阴市、神木市等。)
(5)规章:包括两种: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
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这里的国务院部门主要
是指国务院的部、委、行、署。比如:公安部、教育部、财
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
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府。要特别注意区分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
法规的制定主体都是省级和设区的市两级,但前者是政府,
后者是人大和人常。
(6)自治法规: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统称,制定主体
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
(7)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此要注意经济
特区和特别行政区不同,特别行政区在我国只有两个:香港
和澳门。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此注意只有我国参与缔结的
国际条约和惯例才需要遵守。
二、实战演练
【多选题】下列表述中说法错误的是:
A.甲县人常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B.省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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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
D.所有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都必须遵守
【答案】ACD。解析: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和设
区的市两级的人大和人常,县级人常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故A说法错误;省和设区的市两级的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
规章,故B说法正确;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C说法
错误;只有我国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才需要
遵守,D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CD。
通过以上解读,大家会发现其实法的渊源的考点很明确,
并且掌握起来并不是很难,主要涉及的就是不同机关之间的
立法权限不同,只要从基础学起,层层深入,对于后续的法
的渊源之间的效力以及法律保留的内容学习起来就会得心
应手,考试也不会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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