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家的“法治”是为了“治民”、“治吏”,即“法治”的主体是皇帝,客体是民众和官吏:“法治”的内涵在于以严刑峻法来威慑百姓,实行法治的目的是要“定分止争”,使老百姓服服贴贴地屈从于专制统治。而现代法治主体是全体人民,客体是各项国家事务和各种社会生活。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法律有至上的权威;国家的权力依法行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受到保护等等。对法家的法治传统思想,一方面要看到积极的一面,即它的很多学说有助于中国现代法治的启动;另一方面要批评它消极的一面,警惕它给我们现代法治建设带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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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之争:是清末修律过程中产生的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的论战,两派论战的焦点在于是采用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论战的结果以法理派的退让妥协而告终。礼法之争,实质上是一场围绕对封建法律革新与守旧的斗争。
主题一:初次接触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你有何感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门详细阐述中国法律思想历史发展过程的学科,初次学这门课使我了解了中国历史上各个不同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同时,这门课程内容丰富,历史性强,人物众多,学习记忆起来有一定难度,我认为在学习过程中,要善于抓住重点,以年代,派别等为线索理顺条理。比如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这章中明确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掌握西周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儒家的法律思想这章中明确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演变,掌握孔丘以仁、礼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孟轲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和荀况的礼法统一观;法家的法律思想这章中明确法家的法律观和“法治”学说,掌握商鞅的“变法”和“法治”思想以及韩非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这章中明确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掌握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在学习过程中,有时还会遇到一些难懂的名词,我认为不能随意跳过,而要认真理解。因为这些名词往往是一个年代,一个学派,或一个人物观点的概括总结,理解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整个内容。总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这门课程,扩大了我的知识面,同时辨别并吸取了其中有借鉴意义的东西,为
以后学习其他法学课程打下了良好基础。
主题二:你是否了解本课程考核方式,有何看法? 本课程实行网上学习行为考核,具体有三项考核指标:发帖个数(至少8帖)、网上学习时间(至少120分钟),登陆次数(至少8次)。这种考核方式一方面能促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自觉执行学习过程,以实现对整个学习过程期间学生学习态度、学习能力、学习效果的客观评价。另一方面使得学生在学习活动中不仅学到知识,同时提高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学会如何求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协作学习能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得信息素养的能力以及终身学习的能力。
主题三:试述神权法思想的主要发展过程? 神权法思想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概括为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神权法的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来的,夏代已有奴隶主贵族宣扬的“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为神化其统治权力,统治阶级把反映其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发展到商代,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高峰。统治者宣扬自己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言人,其刑罚观也由神权法而来,将施行刑罚说成是秉承上帝的意志,把统治人民的刑法蒙上了一层神圣的外衣。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又一次变化发展,统治者为了解释商代的覆灭,并神化自己的统治权,提出“以德配天”说。西周统治者也强调“天罚”观,认为凡不服从其统治,就是违背天命,就要代天行罚。“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意味着神权法思想的动摇,统治者认识到人民的反抗力量的强大,单靠神法权不足以维护其统治,必须重视民心的向背。
主题四:试论述孔子思想的主要内容,并简要评价? 答:(1)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仁”是孔子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最能反映“仁”的思想含义的是“仁者,爱人”。(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认为依据礼治,剥削阶级享有特权是“天下之通义”,强调各级贵族必须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主张兴礼乐,社会秩序才不致紊乱,使用刑罚才能得当,强调“礼之用和为贵”要求用礼来节制恭,慎,勇直这些道德品行,使大家和谐相处。(3)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为政以德”强调礼义道德的教化作用,但也不否定刑罚,其实质是宽猛相济,德主刑辅。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强调道德理想高于物质利益,反对追求个人私利要求“见利思义”但并不排斥利。(4)宽刑慎杀,反对冤狱,孔子主张宽刑慎杀“赦小过”反对冤狱,并要求教民改恶从善,以达到“无论
”的境地。(5)“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把政事的兴废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
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里,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孔子的思想,给中华民族以深远的影响,在世界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孔子的思想及儒学闪烁着中华民族世代相传,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智慧与美德,它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
主题五:试分析法家法治的理论根据? 法家以人性论和进化观作为“法治” 的理论根据。(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人都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人的本性是不可改变的。“利”可以使弱者变强,怯者变勇,因此不能以道德论人,必须要用利害察人。在“好利恶害”的人性面前,只有法令赏罚才能奏效。(2)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通过历史演进的叙述和古今社会的对比,论证“法治”的现实可能性。他们认为历史是在不断变化,社会是逐渐向前发展的,商鞅把人类社会分成四个阶段: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时代不同,统治的方法也必须改变,不能沿用以前的旧方法,必须“当时而立法”。
主题六:谈谈你对法家的“以法为本,法、术、势”思想认识 法家的“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对于处理三者的关系,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侧重点不同,如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后期法家的《管子》派提出了三者结合的思想;直到韩非,他总结了前期法家的得失,使法、势、术三者紧密结合,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1)以法为本。三者之中,法令是最重要的,必须以法为本,而兼顾势、术。因此,“以法治国”的“法治”学说是法家思想的中心内容。(2)法与势的结合。慎到认为权势是君主制服民众的根本条件,是“令行禁止”的有效保证。对于如何处理法与势的关系,法家提出了三种方法:第一,法、势结合;第二,“势”由君主“独制”,而法由“君臣共操”;第三、以法令加强权势。(3)法与术的结合。法家之术是指君主制驭官吏的权术。首先提出重术的是申不害,而继承和发展了“术治”的是韩非。法家认为,权术和法令一样,是君主治国的工具,并提出了以权术实现法治的方法,表现在:第一,“无为”之术。即君主执法治吏,事不亲躬,充分发挥臣下的能力。君主根据个人能力选拔官吏,臣下有罪则罚之。这是法家将道家的“清静无为”运用到执法上的表现。第二,“循名责实”之术,以法令要求官吏尽职尽责,以法任人,以法令为标准,以赏罚为后盾。第
三,“潜御臣”之术,指不公开的制驭臣下的暗术。 综上所述,法势术的结合,是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归宿。法家企图确立法令的权威,而实际上只是以法令保障君主的专制。因此先秦的“法治”根本不同于后来资产阶级提出的以民主制为内容的法治。
主题七:试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 从社会思想发展的规律来看,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创始者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战国中期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所以,他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到战国后期,诸子百家的政治法律主张,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已经证明,儒家那套“德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在现实政治中行不通,而法家“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各国变法运动中却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
u3000u3000秦在法家理论指导下统一中国。秦王朝建立后,利用政权的力量,在文化思想上实行“统一”,特别对儒家采取严厉打击的政策,儒学遂一蹶不振。然而,意识形态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政治权力对于意识形态的干预和改造,如果违反了这种规律,必然要失败。当战国末期已形成全国统一的形势时,意识形态领域也在酝酿着为封建制度服务的思想的统一。秦王朝建立后,其统治者却无视意识形态发展的这种规律,企图依靠政治权力来树立法学家的绝对权威,并禁绝其他各家学说,其效果必然是适得其反。
秦王朝的灭亡,对刚刚登上全国政治舞台的地主阶级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震动。在这种形势下,西汉王朝如何维护和巩固地主阶级政权,防止再度爆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就成为封建统治阶级最重要的任务。汉代的法律思想,就是围绕这一最重要任务的解决而发展的。西汉初期,经过各代以黄老之学为指导的统治,在近七十年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劳动人民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国家已拥有雄厚了财力和物力。同时,由于西汉王朝采取削藩政策,中央政权日益巩固,逐渐形成了封建大一统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汉武帝对待西汉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他一反其先辈的妥协态度,采取积极有为的政策,“外事四夷,内兴功利”,急功进取。这样,原来那种“无为”的黄老之学,势必不能再继续推行了,而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董仲舒新儒学便应运而生;同时以这种新儒学为基础,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君主集权制的发展时期,正统法律想在此
时也处于发展阶段。首先,此时律学的大发展,使礼律融合到了理论依据。其次,在实践中儒家的道德伦理观念被不断的加入到律典中,纳礼入律,礼律融合在实践中也到了结合方式,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由于礼律融合的日益密切而得到丰富。
主题八:谈谈你对沈家本法律思想的认识?
沈家本法律思想内容 (1)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 他认为,实行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就能使国家强盛。他论述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内容甚多,而且还夹杂着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主要表现在:
①论法的性质和作用:沈家本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衡量天下万物的一种客观标准。但他在阐释法律的性质和意义时,又把它和儒家的民本思想揉和在一起。在沈家本来看,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和治国。“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
②法随时变,“会通中外”:沈家本认为,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之。他把中国置于世界范围以内进行考察,指出“我中国介于列强之间,迫于交通之势,盖有万难守旧者。”
③法须统一、平等:沈家本针对清末制定新律之后,旧律并末废除,新旧参差,轻重互异提出断罪之律必须统一的主张;在适用法律时,也必须贯彻统一、平等的原则。此外,他还主张打破良贱界限,废除买卖奴婢的制度。
④教化为先,以刑辅之:沈家本继承了儒家的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并结合世界发展的潮流,阐明了法律乃道德教化之辅的思想。认为立法、司法都离不开道德教化;只有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做到情法两尽,法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社会作用、
(2)“平恕”为审断之本。 沈家本十分重视用法“平恕”,执法“得中”。他深入研究了中外的刑法制度,提出了反对严刑重罚、用法从宽的思想。沈家本认为,要做到公平执法,必须依法断罪,反对比附。他以资产阶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严厉地批判了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的比附援引制度,并在由他主持制订的《大清新刑》中明确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3)“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沈家本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因此,他主张所有国家官吏“皆宜知法”,司法官吏更应具有专门知识。他还主张设置律博士,教授法学,培养法学专门人才,并积极付诸实践。沈家本的这种“法贵得人”的主张无疑是可贵的。
(4)法学
盛衰说。 沈家本十分重视法理学的研究和宣传,特别强调法理学对于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指导作用。他认为,法学之盛衰与政治的关系非常密切。他说:“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无疑,这个论断是正确的。但他没有也不可能真正揭示出法学衰微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和学术讨论的空气。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的主流,是民主的、科学的,是具有一定人民性的,特别是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与法学的进步思想性质。同时,他又是一位卓越的法制改革家,具有丰富的治法经验。他的论著,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史的一份宝贵的学术遗产。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吸取其民主的、科学的精华,将很有裨益。当然,对于其中封建纲常礼教等糟粕,必须注意剔除。
国之四维: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的维系国家命脉的四种重要事物,即礼、义、廉、耻。管仲比喻其为四根绳索,并认为其中一者断了,国家就要倾斜;二者断了,国家就要危险;三者断了,国家就会大乱;四者全断了,国家就会灭亡。因此,只有加强礼义廉耻的教育,国家才能。
墨家认为,春秋战国是一个贫富不均、贵贱殊异、恃强凌弱的乱世,人民饥寒交迫、痛苦不堪,其原因就是天下之人互相争夺仇视。所以墨家提倡“兼相爱、交相利”,以建立一个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利的理想社会。
墨家的“兼爱”主张普遍、平等地爱一切人,不分厚薄,一视同仁,即“爱无差等”,并以“交相利”作为基础,认为“爱人”就是“利人”,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
以刑去刑
1、是秦律中在商鞅刑法思想指导下制定下来的轻罪重刑原则。
2、商鞅认为,用重刑对付轻罪,百姓就不会去犯轻罪,连轻罪都不敢犯了,更不敢犯重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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