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新闻写作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将其改写一下。
新华网北京2月11日电(记者田雨)日前出台的
一个司法解释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
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存在的问题:条理不清、措辞不明、语言混乱
改写:日前,出台司法条例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中,
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此类案件,分别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阅读下文思考记者与律师调查的异同
【官员“自杀”案采访手记】记者不是福尔摩斯
2011年09月18日18:00本文来源于财新网订阅《新世纪》|注册财新网
标签:官员“自杀”案采访手记
采访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我不用想着去调查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因为
这实在是个费时费力还不讨好的事儿
【财新网】(财新记者王婧)我特别不喜欢采访这种“非正常死亡”的题
材。因为我清晰地知道,读者希望看到的,是媒体能够就“自杀”还是“他杀”,
做出一个独立的调查,最好能够印证出自己脑海中推断的那个过程。但我做不到。
2009年底,湖南武冈市副市长杨宽生离奇死亡。在公安机关的解释中,杨宽
生最先用刀割颈部和左手上手腕,未自杀成功。随后,杨右手割破左手下手
腕,连续割了几刀,再用剪刀剪断动脉。杨在割破手腕后,还尝试了触电身亡的
方式,仍未成功。杨在大量流血虚脱之后,在一段时间内并未死亡。随后他选择
了跳楼,第一次并未翻过阳台,在掉回阳台内侧后,杨第二次攀爬时才从阳台坠
下。“在下坠时,还被二楼的遮阳板剐到”,这是其肩部淤血的原因。
我和所有的读者一样,从未见过这么稀奇古怪的“自杀”。与此同时,“政
治谋杀”这一坊间说法已经上了各大网站的首页。我就像打了鸡血一样,非得让
编辑派我去现场,我幻想着自己能成为福尔摩斯,通过蛛丝马迹,到杨宽生“死
于谋杀”的证据。
编辑给我泼冷水,让我不要抱啥期望:“要推翻公安机关已经有的结论,必
须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和逻辑链,否则,你的结论比公安机关的结论更站不住
脚。”
我到达当地的时候,案发现场已经不存在。我问家属是否有尸检报告,家属
说,只见过自杀结论,从未见过尸检报告。
物证缺失的情况下,我想到了人证。据死者的一名学生称,在尸检结束的第
一时间,他曾经反复问过尸检的法医,法医给他很肯定的结论,“这是他杀。”
我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这名法医,他在电话中沉默了一会儿,对我说:“官方怎么
说,你就怎么写吧。”
此后,我再也没有能够和他通上话。我还试图寻杨宽生死亡时的目击者,
但因为事发清晨6点,只有人见到他坠楼后的样子,至于此前几十分钟的时间内,
在他身上发生了什么,没有人能够告知。
我的最后一线希望,是他的亲人和当地政界人士,聊聊是否有他杀的线索。
这一聊,各种版本的故事都出来了,但仅仅存在于人们的想象中,没有任何可相
互佐证的事实。
我在公安系统的朋友曾经告诉我,物证是“强证据”,人证是“弱证据”。
大意如此,专业术语我不大记得。
我最后给北京的刑侦专家和痕迹学专家打了电话,我想问问他们,官方披露
的信息中,是否存在明显的漏洞?很遗憾,专家们说,没有。
专家说:“你要让我漏洞,至少也要给我看看尸检报告吧。连主体都没有,
哪里来的漏洞?”我咬牙说,我给你!专家说,“那你怎么知道你拿给我的报
告,他们没改过呢?这东西不到现场去看,谁能判断啊?”
我的“福尔摩斯”幻想就此破灭。
2010年底,浙江乐清访民钱云会离奇死亡,死时胸颈部被车轮碾压,双腿拱
起,呈匍匐状,官方称是这是“交通事故”,但坊间认定是“谋杀”。我对调查
是否交通事故没有任何的信心,因为我知道,我根本就不可能到完整的证据链
和逻辑链。
这次编辑鼓励我说,2004年哈尔滨宝马车撞人案,《南方周末》记者刘鉴强
就到了一个宝马车的技术专家,给出了一个很站得住的理由,后来那个案子启
动了再调查的程序。
后来此事的新闻发布会,我忍不住还是去听了下。浙江乐清警方公布了整个
侦查过程,结论当然还是“交通事故”,但对警方给出的证据链和逻辑链,不管
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因为我不到疑点。在警方的证据面前,不能不承认自
己此前的推理可能是幼稚的。
2011年8月底,接到编辑电话,让我去湖北公安做谢业新的案子的时候,我
已经本能地知道,不用想着去调查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因为这实在是个费时费
力还不讨好的事儿。
但当我见到他家属时,第一句话我问的仍然是:“尸检报告拿到了吗?”答
案当然也没有出乎我的意料:“没有。”
于是,我只能又一次放弃担任“福尔摩斯”,因为我知道,做不到。■
从身份上来看,记者由于其身份的限制,在一些涉及法律的事件
(如刑事案件)原由调查中会受到各方面的阻碍;而律师则可以根据
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这是其合法权利。
从调查目的与专业方向看,记者调查注重的是新闻事件本身背后
的意义及其所取得的舆论结果和社会效果;而律师调查则是立足于事
实本身,调查事件的真相,以达到支持诉讼(或辩护)成功的目的。
从性质看,记者调查立足于客观事实,向受众报道事实客观真相;
而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则会带有主观选择,律师作为司法诉讼代理人
(或非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在调查事件时选择的是有利于其
当事人、有利于其诉讼(或辩护)成功的的证据。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17:18: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6659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